刘洪波
网络群体事件是一个越来越熟悉的说法,但什么是网络群体事件,可能是模糊的。
围绕邓玉娇案件的处理,形成了强大的网络民意,这被认为是一起网络群体事件。类似的,被称为网络群体事件的还有“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陕西周老虎事件”等。
但并不是所有在网络上形成了强大舆论声音的事件都会被列入网络群体事件。瓮安、孟连、石首等地发生的群体冲突,都曾在网上热议,但它们不是网络群体事件。
对网络群体事件的态度也各不相同。有一种意见认为网络群体事件需要防范和控制,一面感叹官员尚未重视,一面提出防范的计策。这种意见并不将像汶川地震后人们在网络上表达患难与共的行为视为网络群体事件。
也有意见认为网络群体事件是应予支持的行为,具有表达的正义性。这种意见似乎忽略了类似抵制家乐福、人肉搜索等,表达了不同意见的学生等群体性的迷狂。
无论如何,网络群体事件显示了网络作为意见空间的真实性,网络已经嵌入现实生活。人们_直在强调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但现在应该说网络空间也是一个真实空间。它作为行动空间是虚拟的,它作为意见空间则是现实的。我们从来没有认为报刊、电视、广播所构成的传播空间是虚拟的,而视之为社会生活空间的一个现实部分。网络与这些具有相似性,而且它能够提供的、能够做到的,都超过了报刊、电视、广播,它也应当被视为社会生活空间的一个现实部分。更进一步地,网络不只是一种信息工具,而且是社会的基础架构,人的许多活动已经在网络上开展,而无须通过身体的亲在而完成。
当我们区分网络群体事件与群体事件时,显然注意到了一种“身体不在场”的抗议方式。在习惯上,我们认为身体在场的冲突方式蕴含着危险,人群聚集可以掀起排天巨浪,造成重大损失。实际上,网络群体事件虽然身体不在场,但如同工具延长了人的身体,网络使人类活动的在场性得到了延伸,“网络在场”与“身体在场”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身体在场”可能出现汽车翻转、大厦起火、人员伤亡之类的场面,而“网络在场”作为特殊形式的身体在场形式,可能是网络瘫痪、黑客攻击等。因为网络已是社会的基础结构,那么以网络为形式的冲突仍然可能造成社会的动摇。因为网上与网下的关系并非隔离,网络群体事件未必不可以与网下群体事件形成转换。
当然,网络群体事件首先是一种意见形式,口舌之辩是主要的表现。在这个人人都可以有麦克风的地方,意见的集会在经常进行,而任何自发性的意见集会,声音高亢者容易获得更多的支持,所以网络意见会有比较多的情感性、情绪性因素。大型集会容易致人于精神亢奋,相互熟悉的人将产生情感的激荡,陌生的人不仅激荡于群情,而且加入一种新的角色扮演体验,他不再处于既有的社会结构之中,身份与位置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内有机会重组。大众行为学、革命心理学等研究可以揭示此中奥秘。网络是天然的角色扮演场,网络社会有一个陌生与熟悉、虚拟与实在相互混杂的结构,网络群体事件经常呈现意见亢进与情绪执拗的特性,是不难理解的。
对大规模人群的意见与情绪,往往集中爆发在某一个具体的事件上,但是意图给予就事论事的解释,可能是困难的。大量的介入者是“利益无关性”的,或者是现场激发了义愤,或者是长期压抑的借机发作,情感上而言参与者体验的是正义感,可能也夹杂秩序颠覆的欣快感,但即使有秩序颠覆的欣快感,也未可指斥为“不明真相”,而应看到正义感日常是否满足、秩序本身是否优良等问题。
群体事件难言理性,网络群体事件亦然。但事件中的非理性,未必可以被视为邪恶。秩序的中断,要从日常生活的征象中求解,“長期压抑带来的情绪反应”,单纯指责情绪反应而不解决“长期压抑”是不公正的。而更加可怕的是,在“长期压抑的情绪反应”面就给出了一个新的压抑的回答,从而,使得非正义作为社会背景被不断加重和固化。
网络维权行为、网络抗议行为、网络民族主义行为,乃至简单的网络愤怒,都反映社会生活负面的日常状态。例如权益的损害、权力的非正义性、秩序的压抑性、国民教育的非理性、意识形态的顽固化等。一个具体的网络群体事件,很难说其主张是否有道理,但是总体上来说,网络群体事件的后面都缘于社会某种习以为常但却并不合情合理的逻辑。
群体事件也好,网络群体事件也好,应该防范处不在于事件,而在于使非事件状态下的日常生活保持公正、道义和愤怒纾解。而群体事件则应纳入到社会危机管理体系,而不是把其视之为必欲扑灭的邪恶力量。一种更加理性的态度是,网络群体事件如果能够经常化,并且国家能够有积极的回应,意见表达与意见交流能够很大程度上消减社会冲突的代价。网络群体事件当然不是说要鼓励,但以防范之心待之,则无异于制造“道路以目”的世界。
编辑 叶匡政 美编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