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欠费约束机制,破解事业发展难题

2009-05-04 04:48黄晓中
就业与保障 2009年3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

黄晓中

社会保险承担着保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是社会的安全网、减震器。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社会保险系统以人为本,立足实践,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要求我们探索创新,建立体制,完善机制,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健康科学发展。结合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实际情况,我们感到有必要推动建立“欠费约束机制”,以破解当前事业发展难题,实现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欠费问题的成因

全面分析欠费问题的由来,是破解欠费问题的前提和关键环节。综合各地、各险种欠费现象,存在欠费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保险立法工作滞后,社会保险缴费缺乏法制约束。社会保险作为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但我国从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来,一直缺乏专项的法律规范。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很多矛盾和问题与法制不健全、执法体系不完善有关,特别是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突出,挑战着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社保意识模糊,缴费不积极、不主动。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宣传力度有限,一些单位和个人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混同,认为参不参保、缴不缴费都属自愿,不知道社会保险是政策性、强制性保险,因此缴费积极性不高,不到享受待遇时与社保部门配合不主动,不及时,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

三是部分参保单位和个人确实经营困难,缴费能力不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会发生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的情况,客观上造成一些单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国家出台了缓缴规定,但仍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四是制约措施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单位存在恶意拖欠缴费的现象。由于社会保险具有统筹功能,少部分单位因为眼前利益,看不到参加社会保险的长远好处,因此缴费不积极。个别法律政策意识淡薄的单位,甚至故意拖欠、抵制缴费,而政府部门对这种情况难以把握,或者制约措施力度不够,导致恶意欠费问题层出不穷。

五是社会保险费征管部门内部关系没有理顺,衔接不顺畅,也会导致间接欠费情况发生。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收支、管理、核查等环节衔接不紧密,与银行、参保单位配合不协调,也会导致技术上欠费问题的发生。比如征收账目整理不及时,保费拖收时机掌握不好,催缴工作不到位等,都会影响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缴。

制约欠费问题的做法和误区

各地制约欠费问题的办法,不外乎“内”、“外”两个层面。所谓“内”,就是立足社保工作的实际,从自身业务经办流程和现有职能出发,形成内部有利于防范欠费的办法。比如在银行配合下,缩短单位缴费到账时间,实时建立到账的台账,及时清理欠费账目并催缴;比如将待遇发放与保费征收相结合,对无正当理由欠费和不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欠费的单位,暂停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改由单位负责拨付。或者对欠费单位和个人,暂停办理退休、调资、待遇更正等业务,以待遇环节的制约手段来促进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所谓“外”,就是要从完善政策、立法方面入手,研究规制单位欠缴行为。比如按照国务院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此外,在制度的层面也进行了一些探讨,比如我们有的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欠费和不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欠费的单位负责人,不能参与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不能出国等等。

从上述做法的现实效果和经验看,在“外”的层面,即从现有制度和立法的角度进行规制明显缺乏力度,显得力不从心。主要是立法单一,只有滞纳金和强制征缴的内容,罚责模糊;缺乏实施办法,部门之间协作不够,操作性不强;从“内”的层面看,过多地从限制待遇支付角度考虑制约欠费问题,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弛,不宜提倡。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坚决执行不容含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强调“两个确保”,即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克扣、截留。二是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是社会保险权责一致原则的体现。参保人员在职期间履行了缴费义务,退休后理应享受各项社保待遇,这是他们的权利。将待遇支付与保费征收相挂钩,违背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有悖于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宗旨。三是以待遇支付制约保费征收,随意停发待遇或停办业务,有损社会保险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容易让参保单位和个人产生对社保的不信任、不支持,进而影响其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增加了此类问题的信访量,造成新的社会不和谐、不安定因素。四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上级部门和大多数离退休人员的要求,也是社保事业发展的趋势。因此,我们要从“发展”的角度分析问题,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理念出发处理问题,不能做阻碍事业发展的事情。

建立欠费约束机制,实现社保事业科学发展

从以上对欠费问题的成因和办法分析看,建立有效的欠费约束机制,一定要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出发,思考全面,协调关系,以实现事业发展的可持续作为价值取向和根本目标。

(一)完善保费征缴法规制度。一方面要对现有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研究,出台配套办法。要有可执行、好操作、易协调的实施细则;二是加快《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进一步明确对欠费的罚则,使欠费问题有法可依;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欠费政策。对已有政策要充分应用,认真执行,比如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及省级人大、政府有关核查规定,加强征收和清欠,对欠费情况可收取滞纳金,或进行经济、行政处罚。

(二)建立参保单位诚信档案。对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授予“社会保险诚信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精神奖励;对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建立跟踪记录制度,列入社会保险核查重点对象,通报单位上级或税务、工商、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健全部门联系协作机制。要建立由政府办公厅(室)牵头,劳动保障、人事、编办、外办、审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联席会议制度,也可依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建立各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社会保险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比如,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予调整工资、调动人员、增加编制,单位负责人不许出国考察、晋升职务、评优评先等等,这样,就能在全社会营造“参保缴费,齐心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出台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实现内部征收、核查、基金管理等环节的密切配合,及时划拨征收账目、及时整理欠费并加强催缴,防范欠费增加,逐步清理减少历史欠费。同时,加强与委托拖收银行对账配合,对因技术问题未实现当月划账的可实行二次拖收或实时拖收,这样,最大限度保证保费征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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