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危机下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2009-04-30 09:44陈宇妹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4期
关键词:进口商受益人信用证

陈宇妹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大大促进了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往来,已成为广受企业青睐的结算方式。近年来,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个别国家或地区进出口商恶意逃债或违反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多,加剧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风险,同时也对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本文就当前金融危机下进出口企业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有望找到更有利的解决途径来规避风险,保持进出口企业和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信用证结算的实质是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信用证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作为基础国际结算方式,买方作为申请人通过银行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当卖方装船发货后,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如果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给卖方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点:

其一,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采用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付款方式,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其二,信用证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银行在处理单据时,仅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决定是否承兑或付款。

其三,独立的银行合同。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第三条规定,信用证“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以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无关系或不受其约束”。

正是因为信用证具有上述相对独立的基本原则和操作特点,才使得这种结算方式被大家认可并得到广泛应用。并且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出口贸易双方的保障。

二、金融危机影响下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当前金融危机导致的全球经济衰退使我国外部贸易环境恶化,进出口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较为严峻。由于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了各个经济实体和国际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随之而来对信用证这种国际结算方式也带来了较大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开证行资信和国家风险

开证行的资信和国家风险通常是合二为一地考虑,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风险高,就会相应影响开证行的资信,从而影响对信用证的付款。国家风险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主要表现和集中于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如贸易保护,技术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根据信用证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金融危机使国外部分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银行纷纷倒闭和亏损,这就造成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又无理拒付或承兑汇票后无力偿付的现象发生。而贸易保护政策等国家风险的剧增,也造成了我国企业正常利益受损。例如:2006年1月1日起,整个欧盟地区开始对大蒜进口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制度。以英国为例,进口大蒜必须具备A或B两种许可证之一。在欧盟配额内,持有A证的进口商可享受9.6%的优惠关税,而在配额之外的B证持有者,除上述关税外,进口每吨大蒜还需多支付1200欧元的“从量税”。中国A企业与英国客户P公司贸易往来十多年未出过差错。P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2007年A企业出口700余吨大蒜,发票金额总计70余万美元。出口后,英国政府突然吊销了P公司的大蒜进口许可证,为使货物清关,买方必须多支付每吨1200欧元的“从量税”——超过每吨大蒜的合同价格,买方提出拒收货物。银行根据买方要求对单据百般挑剔,拒付了此笔信用证项下货款,造成我国企业利益严重受损。

2.软条款导致的风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受益人无法控制,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满足条款要求,开证行单方面可以随时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其表现主要有:(1)信用证要求第三方检验单据条款,即买方派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即使受益人货物符合要求,若拿不到检验证书,或者检验结果出现偏差,也无法满足信用证条件。(2)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中要求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才生效。(3)信用证未要求提交全套提单,已装船提单正本中的一份由受益人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使卖方未收款就失去货权。金融危机影响下,带有软条款信用证对出口商的风险加剧,一旦进口商的贸易环境发生变化就会利用软条款来设置障碍,从而损害出口商的利益。

3.非物权单据的不可控制风险

信用证若要求航空运单,租船提单,货物收据等非物权单据,受益人在发运货物后,申请人不需要提单就可以直接提货,若开证行又因为不符点拒付,受益人就有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例如2007年5月,中国B企业出口到韩国M企业一批服装,信用证要求航空运单,并且收货人为记名格式,我方按信用证要求出口寄单,但开证行因不符点拒付,我方多次和申请人交涉未果,后开证行退单,但货物却被申请人提走。因航空运单是记名格式,申请人可以不凭运单直接提货。我方要将申请人告上法庭,却因申请人资不抵债无力偿付诉讼费而告终。

4.货物价格变动风险

由于进出口商签定的贸易合同,从签定到履约一般时间较长,在此期间若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环境动荡,货物价格就可能大幅波动。如果货价下跌较大,进口商就可能借故拒绝付款或乘机迫使出口商降低价格。例如:2008年中国C企业与意大利S企业签定了出口羊毛合同,开出信用证后,C企业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将货物出口,S企业却提出贸易欺诈申请了法院止付,开证行遂根据法院出具的止付令拒绝付款。该笔贸易出现问题的真正原因在于经济不景气造成的羊毛销量下降,羊毛在意大利大幅降价导致进口商依靠贸易保护拒绝付款,经过长时间交涉最后以我国出口商降价50%的惨重代价作为结束。

5.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不合理导致的风险

银行对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的审查原则是付款期限不能超过合理的业务周转期。若申请人提出超出产品周转期过长的开证要求,开证行应坚持原则予以禁止,以防企业挪用资金,到期不能回流就会拖欠付款,产生银行垫款。例如:浙江某铝厂,于国外签定2万吨氧化铝进口合同,申请开出付款期限270天的信用证,开证行分析计算该厂正常业务周转期最长为90天,因而拒绝了不合理期限的开证申请。

6.商品价格偏离实际导致的风险

进口商品如偏离合理的价格水平,往往意味着交易背后可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如前一时期PTA商品的大量进口,国内进口商完全是为了融通资金进行高于成本的大量进口,而在不断往复循环的进口怪圈下,进口成本较国内的卖价越来越高,势必有一天会导致进口商清偿能力的不足,而这时银行就会面临垫款风险。

三、金融危机下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一,加强银行和外贸企业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防范意识

对信用证的处理不能只单单停留在信用证的表面条款上,要从开证行、进出口商的贸易背景、进出口货物等多个方面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重点掌握国外商业银行的资信评级变化情况,及时向相关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帮助企业提高和防范出口收汇风险意识。

第二,加强银行对进出口双方单据条款的制定和审核

对于进口方,可在开证时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如为了保证货物质量,可要求出口商提交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了及时投保,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安全,可添加装船通知条款。对于出口方,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审核工作,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对涉及的“软条款”一定要提出改证要求。对要求的非物权单据需将收货人添列为“凭开证行指示”格式,从而控制货权,以免影响安全收汇。

第三,开证行应重视申请人的资信调查与授信制度建设

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以及具体业务的审查情况,对申请人提出包括保证金比例在内的担保要求,落实有效担保。同时各家商业银行要建立内部统一授信运行机制,完善制度建设,使授信流程进一步规范化、便捷化。

第四,加大对远期信用证的审查力度

严格付款期限以及进口商品的审查,同时,重视对信用证后续的修改,尤其是增加金额、延展期限等的修改要严格审批。

第五,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辅助手段规避收汇风险

加强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培训,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国家风险动向,加强国外不良进口商以及资信不良开证行的风险提示。同时,进一步加大银企协作,大力推广保理、福费廷等具有风险防范措施的业务开展。

总之,信用证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金融危机影响下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不断上升,为了使进出口双方规避风险,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从以上多个方面进行预防,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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