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得越多不等于赔偿得越多

2009-04-29 01:01徐静
读者 2009年23期
关键词:险种被保险人津贴

徐静

投保已经成为今天人们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当不幸的事情发生,一些人“幸运”地依靠多份保险获得了多倍的赔偿,而有些人则投了多份保险,只得到一份赔偿。

这是什么原因呢?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为费用型的险种,一种为津贴型的险种。

费用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经在一个地方,比如别的保险公司、社保,或是单位报销,获得补偿之后,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事实上,在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对于医疗费用型保险,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而津贴型医疗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方无须提供发票。无论你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了什么病,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赔付。比如你买的是100元/天的住院补贴附加保险,那么就是住院期间每天拿100元的补贴;如果在3家保险公司都买了100元/天的住院补贴保险,那么你住院后就一共可以得到300元/天的津贴。不论你治病花多少钱,也不管你已经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申请报销了多少费用,只要发生手术或是住院的情况,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不管投多少份保险,公司都给予赔付。

因此,在进行医疗保险投保时,如果投保者想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两份或多份保,就必须弄明白,这些保险是属于费用型医疗保险,还是津贴型医疗保险。如果是费用型医疗保险,则只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一份保就可以了;假如是津贴型医疗保险,投保多份也就无妨了。

除了可以在多家公司买多份津贴型保险外,重大疾病险理赔金额也是不封顶的。由于人的生命、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简单地用金钱衡量,只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而不论被保险人损失金额的多少。

现在市场上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有提前给付或确诊初患保险合同列明的重疾险种即进行给付等几种情况。因而给付型的重大疾病保险适用上述人身险的给付原则,即使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多份,也不按比例分摊。譬如,被保险人在两家寿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保额各为10万元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出险,最多可以领取两家保险公司共计20万元的给付金,而不需要医疗费用收据做凭证。这里也就不涉及重复投保、额外获利的问题。

各类寿险、年金保险、意外险等,也同样是考虑到人的生命无价,消费者可以在多家公司投保,保险额度的限制主要是由各家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财务状况、已投保金额等自行确定。而在后期的理赔过程中,则没有互相限制的说法。

与人身险不同,财产险要避免重复投保。由于财产险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价值来进行赔偿,所以重复投保并不明智。以车险为例,一个人为自己的爱车分别选择了A、B两家公司的车损险,两份保单的保额分别为10万元。在发生事故后,如果损失约为2万元,该人选择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并不能分别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共4万元的保险赔偿,而是由两家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分别赔偿该投保人1万元。但如果该投保人在A公司获得2万元的赔偿,则B公司不再对其进行赔偿。

除了车险之外,家财险也是如此。“保得越多,赔得越多”并不适合保障型保险。保险的首要功能是保障,希望在保障中获利,这种心态要不得。

(冯 鑫摘自《爱情·婚姻·家庭》2009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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