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梅
【摘要】关于“真实再现”手法在电视新闻节目中的运用,在学术界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主要就“真实再现”与新闻真实之间如何找到最佳结合点和平衡点,结合电视发展的需求,探讨建立在真实、适当的基础上的“真实再现”,既能进行本质上等同于回顾式的口头解说,又可增强报道的可视性,充分发挥电视视听结合的表现优势。
【关键词】电视新闻 真实性原则 真实再现
作为一种表现手法,“真实再现”较早地运用于纪录片的创作,由于其特殊的功用和效果,后来被各种题材、形式的电视报道广泛采用。“真实再现”在电视新闻节目中运用的表现手法叫法很多,比如“情景再现”、“情景模拟”、“情景回放”等——就是作者想通过摆拍的方式来达到自己报道的要求。由于这类“真实再现”是事后摆拍的,认为“情景再现”对新闻真实性提出挑战,是变客观报道为新闻导演,由此引起人们对新闻真实性的质疑。目前,关于“真实再现”手法在电视新闻节目中的运用,在学术界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2007年7月份在上海举行的“中国电视新闻深度报道及评论节目高峰论坛”上,有学者就明确指出“真实再现”有悖新闻专业要求,违背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一新闻基本原则,新闻需要坚守本色。
细心的观众可以发现,在一些电视新闻节目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人为摆拍。比如中央电视台像《今日说法》《新闻调查》《见证》以及《家庭》《讲述》等栏目,安徽电视台《新闻观察》《案件调查》以及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晚间记事》等新闻类和社教类栏目,还有像江苏电视台的《南京零距离》、安徽电视台《夜线60分》、合肥电视台《晚间播报》等新闻消息类栏目。那么,为什么很多电视新闻节目热衷这种表现手法呢?笔者认为,要辩证地看待电视新闻中的“真实再现”与“新闻真实”,应该在“真实再现”与“新闻真实”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这样,既不违背真实性原则,又能更好地利用这种表现手法来报道新闻事实。
一、新闻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最核心的关键词之一。真实是新闻的首要标准和第一选择。新闻真实性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新闻报道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二是新闻事实是客体与主体相统一的真实;三是新闻事实是总体与具体相统一的真实。
二、“真实再现”表现手法是否具有新闻真实性
新闻的真实性是指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所作的真实的反映,它是具体事实与总体真实性的统一。它既反映事物真实的现状,又符合事物发展趋势。“真实再现”是否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呢?“真实再现”首先是建立“有其事”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电视里再现的画面是过去客观存在的、发生过的事实,作为一种电视表现手段,通过人为摆拍的方式来表现的。事物的外在表现形式有真有假,但事物本质真实性与表象的真实性并不完全一致。有的事物表象是真实的,但本质上是虚假的;有的事物表象是虚假的,但本质上都是真实的。“真实再现”作为新闻事实的外在表现形式,其诸表现元素像时间、地点甚至采访对象虽然是虚假的,但它反映的新闻事实都是真实的,因此“真实再现”在某种意义上说符合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真实再现”与虚假新闻是有本质区别的。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了《纸做成的包子》专题节目,作者虚构并导演而“再现”了北京街头“黑作坊”制作纸馅包子的全过程,这是典型的假新闻。
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工作的生命线,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基本要求,是坚持新闻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新闻从业人员最起码的道德底线。
三、“真实再现”表现手法在电视新闻报道中的作用
我们知道,画面和声音是电视的独特语言,然而,记者在新闻采编过程中经常会遭遇这样的尴尬:很多新闻事件发生的时候,记者常常不能及时赶到事发地,而现场画面的缺失,使电视表达方式显得苍白无力。广播、报纸可以根据当事人或者目击者的描述,通过语言和文字来绘声绘色地描述当时的现场,而“真实再现”作为一种电视表现手段,它的运用可以充分发挥“身临其境”的电视特点,使原本消失的现场,真实般的再现在观众面前,增强了节目的可视性和吸引力,这种考虑因素主要体现在现场短消息的采集上。而“真实再现”表现手段则更多的运用在新闻专题和社教类专题节目上。从受众心理学的角度来讲,故事性符合中国观众传统的欣赏习惯,从唐代传奇、宋代话本、元杂剧、明清小说,到现代广播的评书、电视连续剧等,听故事、看故事已经成为中国观众长期养成的民族欣赏习惯。为了增强可视性和吸引力,现在的新闻专题和社教类专题都讲究主题故事化,故事人物化,人物情节化,情节细节化。讲故事是现在编排电视新闻专题的主导趋势。在一档专题里,一般都是同期声采访和解说词构成,人物的采访叙述了故事发生的脉络走向,如何用画面来表现故事的进展,如何用画面来展现故事中的情节和细节,无疑,这种“真实再现”的表现手法是很好的选择,这种手段的使用,使故事更加吸引人或者论证更明确、充分,节目更加鲜活。对于采编人员来说,“真实再现”表现手法扩大了创作空间,将抽象的“过去式”的文字解说变为具象的“现在时”的过程展示,在还原新闻事实的基础上,使内容更立体化,信息更饱满,突出了电视集言语与非言语功能为一体,以视听形象相结合的优势,提高了电视新闻内容的可视性;对于观众来说,电视报道中的“真实再现”,使原本逝去的情景得以重视,不仅能通过完成语言、文字所能完成的任务,同时还能达到语言文字不能言传的效果,使观众通过自己的观看,直接捕捉到“再现”中语言文字难以转述的微妙信息,产生更富意味的审美愉悦。
四、“真实再现”与新闻真实之间的平衡点
“真实再现”表现手法既然可以说符合新闻真实性原则,那么我们的新闻节目是不是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大量使用呢?
如前所述,“真实再现”表现手法虽然对电视报道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其所呈现的貌似实况的“现场记录”并非是原始的“未经修饰的事件”,是真实的名义下的一种“主动的意义制造”和电视化表述,实际应用中往往难免因制作水平及指导思想水平的不同,而对所还原的信息产生自觉不自觉的不同程度的扭曲或放大,从而使报道掺杂本不应有的人为因素而背离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说,“真实再现”在电视报道中一定要慎用。为此在实际应用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三点:
1、清楚认识“真实再现”表现手法在电视报道中的地位。
虽然有那么多可取之处,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真实再现”决不会成为电视报道的主要手段,电视报道不可代替的,反映其本质属性的手段还是现场采访、现场报道和跟踪拍摄等,“真实再现”只是一种辅助的、往往是不得已的手段。真实性不仅体现在文字稿件中,也体现在画面和声音中。“真实再现”虽然能模拟现场,但毕竟不是事件本身,在新闻事实和人物言行上不应进行任何主观的加工。另外,被采访对象描述的是否准确,如果摆拍的现场与事实有出入,你如何纠正观众说他看到的一切其实都不曾发生过?而以指向性镜头对待无关人员和无关场合,容易引起观众误解与错觉,这也是与媒体的社会责任心背道而驰的。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呢?笔者认为,提高直播技术手段,可以记录下更多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提倡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应成为电视新闻记者不懈追求的目标;采访当事人并追踪事件进展,也能适当弥补没有拍到事发场景的遗憾。
2、区别对待“真实再现”表现手法适用的不同的电视报道类型。“真实再现”表现手法的运用要因节目而异,作为社教类、专题类节目可以适量的使用,由于社教类、专题类节目的故事性、文学性、论证性较强,出于故事表达和论证过程的需要,可以适当使用“真实再现”,观众不仅可以接受,而且乐于接受。但是即使这样,“真实再现”在一期节目中也不能使用过多,或者过于频繁,否则就成了真实版的电视剧了。纯新闻类节目要少用或尽量不用“情景再现”,这是因为纯新闻类节目是以传递新闻信息为主的,故事性相对较弱,即使事物的过程性、故事性较强的新闻,也可以运用空镜头和同期声采访来表现,可以让观众更加体会到新闻的客观、真实。
当前电视报道中的“真实再现”表现手法多从故事片和纪录片中借鉴而来。具体地说可分为具象化的“真实再现”和虚化的“真实再现”。具象化“真实再现”是通过演员或当事人将过去或别处的事在非虚构、夸张和艺术加工的原则下,力求比较形象、直观地再现发生过的事实。虚化的“真实再现”一般不出现完整的或者清晰的表演形象,而代之以虚化的影像和残缺的局部。电视报道中的情感因素,能丰富电视报道的表义层次,增加报道的人情味,深化报道意境。所以,在一些情感类或者社教类的专题片中多采用具象化的“真实再现”,比如,江苏卫视的《人间》栏目、安徽卫视的《家人》栏目等等。通过这种“真实再现”表现手法来营造和渲染气氛,传达情感信息,从而感染观众,拉近观众距离,取得理想的传播效果。为了尽量达到客观、真实,在新闻类的电视专题中应该多采用虚化的“真实再现”,即多运用局部特写或者写意的镜头来表达。另外,电脑动画和绘画也是不错的选择,海外媒体常常以这种方式,对不公开的庭审、交通事故、社会新闻进行还原和解释性报道,我们现在虽然也使用这种方式,但手段仍不够生动,需要不断研究探索。
3、对于扮演、重演的部分必须用字幕、解说词公开说明本段是“再现”的。这样做更显出节目的严肃性。
总之,建立在真实、适当的基础上的“真实再现”,既能进行本质上等同于回顾式的口头解说,又可增强报道的可视性,充分发挥电视视听结合的表现优势。不过,与登上社会现实舞台的各种现象一样,电视报道中“真实再现”的出现一定有其合理之处,但它毕竟是一个众说纷纭、争论不休的话题。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做到“适当”,以赢得其被“全面肯定”的地位,是一个在实践上需要进一步不断探索、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郑思礼、郑宇 著 《现代新闻报道 理解与表达》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4
2、张举玺 编著 《实用新闻理论》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6
(作者单位:合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