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船厂”与近代吉林城市消防变迁

2009-04-29 00:44:03管书合
史学集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清政府吉林市火灾

管书合

摘要:宣统三年(1911)四月,吉林省城吉林市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引起这场火灾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城市建筑风格不利防火,二是消防力量相对不足,三是官府扑救不力。火灾结束以后,吉林市进行了以消防为中心的城市重建。在政府统一规划下,拓宽街道,制订临街房屋样式,限制各种易于引火的木制品的使用,还制定了其他一系列加强消防的办法。社会各界也开始创办各类民间救火组织。

关键词:吉林市;火灾;清政府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9)04—0060—06

“船厂”是吉林市的旧城,在清代及民国时期曾是吉林省城,是当时吉林省及东北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该城白建城以来火灾频仍,尤其是大型火灾连绵不断。据相关统计,从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年至1930年,该城先后遭受六次特大火灾,其中三次被烧光,三次大部分烧毁,其特大火灾发生的频率及造成的损失程度在国内外城市史上皆属罕见,这也成为该城历史上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故自清代以来,“火烧船厂”的说法即在东北民间广泛流传,并演绎出大量民间故事和传说。从城市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吉林城为何多火,火灾对于城市消防事业与城市发展有何影响?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研究。本文即选取宣统三年该城大火为个案,对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清代的吉林城自康熙十二年(1673)依江筑城始,乾隆十八年(1753)发展为以将军衙署为中心的城市格局。至清末开始快速发展,宣统二年(1910),城内已形成了以河南街为中心的商业区、以东局子为中心的工业区和以东关为起点的官衙区。就人口数量和城市规模而言,吉林是当时东北区域内仅次于奉天的第二大城市,是本省的政治、经济及文化中心,也是东北最大的木材、烟草、粮食集散地。

宣统三年四月初十(1911年5月8)日午后,初春的吉林省城乍暖还凉,但一场大火突如其来,迅速向全城蔓延。这场大火是如何引发的呢?我们从当时的报纸报道和官方报告中看到几个略有不同的说法。《盛京时报》报道称:“初十日下午一钟时,吉林西门某饭店失慎,偶烈风煽火,火威猛烈,转瞬延烧各处。”吉林巡抚陈昭常在给东三省总督锡良的报告中称:“初十日申刻,昭常与司道各员正在公署办事,突闻离公署二里许之铁店失火。”不过在给朝廷的报告他又称:“此次失火原因系四月初十日午后三点钟时,西门内开设梨窖王姓居民因煮饭柴火过多,反射木壁以致延烧房屋。”而吉林咨议局在给相关部院及东三省总督的呈文则称:“于初十日午后两点钟,迎恩门外临江街市邻城馆板棚起火”。上述说法虽略有不同,但大体可以认定这次大火是在四月初十下午一点到三点钟之间,由城西南角的普通民房失火所引发的。

这场大火自初十日下午始至十一日下午方熄,持续二十多个小时,从城市的西南角到东北角延烧十余里,除西北与东南较偏僻的城区幸免于难外,大部分市区被焚毁或遭波及。度支司、清理财政局、经征局、官银钱号、陆军粮饷局、统税局、官书印刷局、巡警局、电报局、官医院、工程局、图书馆、吉长日报馆以及高等审判检察、吉林府地方审判检察、第二初级审判检察各厅、省监狱等政府机构也均被焚毁。灾后初步统计,在火灾中丧生者73人,后来在整理废墟时又不断有葬身火海者被发现。另据陈昭常的报告称,此次火灾中全部被焚的官绅商民共计正附户2 458户,房屋5万余间,其中大小商铺占五分之二,官绅衙署、第所、居宅占五分之二,其他为小本营业的商贩、贫民及流民等。吉林咨议局议员则认为受灾人家应该在万户以上。另外,全城一千余号商户中被焚七百余户。经在吉外国人调查,此次大火损失约有六千万元之巨。

突如其来的大火还引还发了严重的社会混乱。由于司法机构、监狱及看守所多处被烧,有59名重罪犯人在转移过程中混在难民中趁机逃脱。大火中趁火打劫者固不乏其人,但在大火之后,大股胡匪也窜入境内,趁着夜色在城内外任意抢劫。巡警和军队本应维系地方治安,但此时却成为治安的一大隐患。由于管理松散,起火当日即有数十名巡警携枪枝、军衣趁乱潜逃,驻吉陆军第二十镇也有48人于火后逃匿。另据报道称,民政司自遭火劫后,每日所接收的案件中,十之八九竟是呈控巡警乘机抢劫的。更有甚者,巡警在打劫时还因为与军人劫掠不均而互起冲突。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由于人口日渐密集、可燃物相对集中,小型火灾的发生经常不可避免。不过,随着城市消防的发展、建筑材料的改进,特大型的火灾反而日渐减少。而此次吉林省城却发生特大火灾,其原因何在?从这次大火来看,在官方的报告中,大多强调“天干风燥”是主要原因。天气当然是重要的因素,前揭官方报告和报纸报道都曾指出这一点。但天气状况显然只是一个诱发因素,也几乎是所有城市大火中的共性因素,本文不拟多加讨论。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建筑风格、消防发展不足、官府扑救不力显然与此次大火有着重要的关联。

首先,城市建筑风格不利防火。清中期以后,吉林省城因为地理位置的关系,逐渐成为松花江上游木材外运的枢纽,至清末已成为东北最大的木材集散地,“木料尤贱于各省”。因为与砖石等材料相比,木材更为经济实惠,于是长期以来该城就形成了以木材为主的建筑风格。光绪十九年(1893),聂士成初次到此游历时,吉林省城给他的第一印象就是:“凡民居、官舍、围墙,均木板为之,街道亦以尺五寸见方木板铺之。”直到20世纪初,城内开始兴建马路,木材也是重要的筑路材料,尤其是北门大街,全部由木板铺就。此外,民居屋顶大多以桦树皮铺就,屋门、窗户皆是木质,燃料也以木材为主,各家院内薪积如山,再加上满街的木质雨搭、沟渠……整个城市不啻于一个大燃料场,稍有不慎,即能引发祝融之灾。当时即有人作诗称:“桦皮屋瓦板门垣,薪积成山易燎原。”

近几个世纪以来,出于消防的需要,即使是在木材充足的地区,绝大多数的城市也都转向以耐火的砖石结构为主的建筑风格。但吉林城几百年来一直保持以木材建筑为主的城市风格,再加上背山面江,城内又无沟渠,一旦失火,仓猝难救极易酿成大火。此次火灾之后,奉派到现场堪灾的奉天民政使张元奇在给东三省总督的报告中特别强调:

查此次火灾,虽云风势过猛,而建筑亦有未善之处,兹举其大概以为证据:围墙也、雨搭也、溝渠也、街道也,均用木板,其它板棚草屋。栉比而居,是四围上下均引火之物,一有失慎,安得不蔓延难救,成此巨灾?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此次大火中商户损失惨重,而号称吉林巨商的“船厂牛家”的住宅及商号却损失甚微。民间多传说牛家平日多行善事、大火逼近时得到上天保佑。实际上,牛家住宅和商号大多是砖瓦到顶的高大房屋,住宅外还建有砖墙保护,自然不易引燃。

其次,消防力量相对不足。整体而言,清末国内城市中无论官方或民间消防组织都较前代更为完善。政府方面,开始在各地普遍设置消防警察;在民间方面,各类的消防组织救火会、水会、水局、水社、水龙局等也发展迅猛:光绪十八年(1892)天津有80余家、光绪二十八年(1902)汉口有28家、光绪三十

三年(1907)上海有30余家。民间消防力量的崛起不但补充了政府消防力量的不足,而且甚至在不少地方取代前者成为消防主力。

从吉林省城的情况来看,建城之初,消防基本是由八旗军负责。光绪三十二年(1906)五月,吉林营务总局设消防科;同年九月,营务总局改称全省巡警总局并保留消防科;光绪三十四年(1908),全省巡警总局又改称吉林省城巡警总局,消防科改为消防队,有正副队官各1人,队目6人,书记一人,队兵54人,夫役8名。与同一时期奉天省城巡警总局消防队也不过60人左右相比,这一规模还不算小。

但相对而言,民间消防力量则相当薄弱。虽然早在乾隆十二年(1747)在官方的参与下成立了民间性的救火团体——水火会,但至清末,几乎没有明显的发展。吉林档案馆所藏的一件民政司档案显示,光绪三十四年(1908),吉林巡抚鉴于省城地面广阔、消防队人数不足,计划增设消防队,费用由商户承担。北大街永升店为首的36家商号借此机会要求裁撤原有的水会并归并消防队,其最主要的理由是这一水会经费都是由北大街的商户承担,他们希望归并到消防队后,“似应由城内外各商均摊,庶几各家所费无多,而地方公益得以共举。”由此看来,当时吉林城内民间救火组织应该为数不多,甚至可能只有个别几个而已,否则北大街的商户们也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

所以,此次火灾之初,商会虽然也组织了救火,“但随烧随救,毫无谋划”,显然是临时组织,缺乏救火的工具和经验。待到火势难以控制后,虽然有政府的消防队赶到,也只能孤军奋战,“此外并无水会、水龙帮同施救。”

第三,政府扑救不力。由于民间消防力量薄弱,官方在救火过程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清代历届中央政府都比较注重消防,所以逐渐形成这样的惯例:地方发生火灾后,由当地驻军和衙署负责组织扑救,官员们除留下当值者外,其余均应赶赴火场救火。若以此标准来看,此次大火中官府的作为显然不能令人满意。灾后关于大火责任问题讨论很多,但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自巡抚陈昭常以下的各级官员在起火之初没有赶到现场救火;火势蔓延之后又任其燃烧,各保身家财产,是造成大火的主要原因。《盛京时报》一则报道就直称:“此次省城大火,由于各地方官竟无一人到场设法施救之所致。”

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吉林咨议局的议员们以“此次火灾情形离奇”,呈文中央相关部院及东三省总督,并配以火灾损毁形势图,要求严加查办。此外,他们还公开质问吉林巡抚,“何故见灾不救,纷然远避,致酿巨灾。”并要求“明白宣示,立释群疑”。大体上看,咨议局关于官员们救火不力的质问主要集中两个问题上:第一,为何消防队、军警在救火之际被调走保护公署,而听任大火延烧?第二,大火延烧之时,巡抚及各司道为何无一人到场指挥扑救,反而各顾妻子身家?

在舆论汹汹、矛头直指之时,陈昭常虽称咨议局“质问各项,情词过激,未免于当日情形未尽确实”,也不得不出面辩解:

……查是日火警起于下午三时,消防队等闻警后即奔赴火场扑救。本抚院并派行营中军官督率卫队前往协助,只以沿江一带多系支板架屋,风助火势,板片延烧极速。当时用水灌救,力实不及,即专注拆毁房屋,冀断火道,无如风势过猛,往往越屋延烧。加以该队因奋力扑救,多受重伤,以致救火人力愈少,延烧地面愈阔,分配不敷,施救更难。迨火逼近公署,始将卫队调回。该消防队已困火场,水龙皮带早经焚坏,何能救护公署?

……查火起时各司道均在公署办公,既指挥警队设法扑救。民政司、度支司、吉林府闻警首先亲赴火场,其余司道暨财政局栾监理、旗务处文协里等亦均到场弹压。本抚院见火势渐大,恐消防队人少力薄,又虑匪徒乘机劫掠,迅用电话分调九标及四十五协营队入城,饬令一同施救,一面分巡各要路以备不虞。无如军队驻地较远,比闻信调至,而南风大作,已成燎原之势。而各衙署印信文卷所在,关系至为重要,救护亦属正当。并查农事试验场当日并无避火前往之人,至五省同乡眷属,因火已延及,暂借会馆栖止,亦未能据为罪状。

对于这一答复,因缺乏材料,咨议局的反应不得而知。但在今天看来,即便陈昭常所说全部属实,也不能完全推卸政府的责任,试举几点以证之:其一,从陈的答复看,官府虽组织救火,但救火力量仅限消防队及部分巡抚卫队,城内还有近千名巡警及军队并未调至现场,而待到大火蔓延、扑救困难时军队才赶到,显系当时指挥不当。其二,一般城市大火,如施救不及,多加人手,拆出火道,大致也能控制火势。起火地点在城市西南角,火势初起时,若及时拆出火道,隔离火势应该可以做到。既然能护住离起火地点七八个街区之遥的巡抚公署,若投入同样的人力为什么不能护住其前面的街区呢?而且就城内地形看,如果能护住前面街区的话,或许不会延烧全城。这说明官府组织的扑救或是行动太迟、耽误了时机,或是扑救不力。其三,初十日晚间十点钟后,大火开全面始蔓延,但此时也并非不可救,部分商人自救,尚能保护自家房屋,提学司员役在司使曹广植的带领下努力救火也能自保。但此时官府调走兵警,已形同放弃救火,任其燃烧。至翌日下午,大火又持续十五六小时,官方再也没有组织扑救,不能不说是严重的失职。陈昭常在给朝廷的报告中亦称,“救扑兵弁及合城官员彻夜周巡,几于束手无措”。此外,咨议局质问陈本人火灾时出城避火,也未获其正面辩解,似别有隐情。

此次火灾焚烧官绅、商、民房屋五万余间,灾后如何重建,关系巨大,尤为各界所关注。灾后有人向东三省总督锡良建议,效法美国旧金山大火后重建的做法,由政府统一规划全城房制,展宽马路,并出资包建市场、民房,再租与原来业主,按年归还本利,还清即归本人所有。锡良认为官府自身损失过大,无力出资普建官房,但对于统一房制、展宽马路却极表赞同。四月十六日,即火灾后第五天,他在致吉林巡抚陈昭常的电报中称:

惟规划房制最为要图。宜趁此大灾之后,商民成知警惕,速定建筑章程,取缔房屋制度,酌留宽大道路,俾

商民遵守实行。将从前木篷、木路、木柱、招牌一切,易于引火之陋制,概行改革,以图永久,应请酌核施行。很明显,在他看来,重建的首要问题是革除以前易于引火的建筑陋制。

对于这一意见,吉林方面也极为赞同,决定由政府出面拓宽街道,先绘定街道及临街房屋图式,后照图修建,同时禁止木障、木棚、雨搭、幌杆及招牌等引火之物,具体的执行则由巡警局、工程局与商会、自治董事会同办理。此外,要求在指定展宽街道的市区内建房,必须绘具图样交巡警局、工程局批准后方可动工,展宽的街道内如占有民地由官府估价收买。对于少数不愿服从者,除了“定行法办”外,官府还希望“明达绅商,广为劝戒,必须勤加修改,始能永保安全”。

除上述措施外,民政司亦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消防的办法,包括沿江堤岸不准搭建房屋、建筑跨街风火墙、开浚水沟、增凿水井、购置射水机等。根据预算,官府重修各衙署及各项工程共需银七十四万一千八百余两,其中开浚城壕、补修马路、建筑江堤、创设码头水箭、增凿水井、购置射水机车以及重修巡警局、工程局、官医院等即约估需中钱二百五十五万四千吊(约合银四十七万多两),而其中尤以前几项为

大宗,亦可见灾后重建中对消防之重视。

继锡良而任东三省总督的赵尔巽态度也非常积极,上任伊始即将赈恤吉林火灾视为应辦要政之一,并派奉天民政使张元奇至吉林实地调查火灾及善后的具体情况。张元奇在调查中对于吉林方面的善后措施并不满意,返奉后即将种种不善之处向赵尔巽报告,并拟定善后办法十条呈送。这十条办法分别是:改良街道、筹款保路、疏通沟渠、筑修江堤、取缔车行、建筑市场、改良建筑、筹备材料、约束工人、设立公司。这十条办法涉及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卫生、改造建筑风格、协助商民重建等方面,较之此前吉林民政司的措置,更为全面和系统,在吉林城市建设与发展史上颇值一书。

这十条善后办法具体的推行情况,因为缺乏详细材料,无法作细致的勾勒和说明,仅举设立建筑公司一项。该公司在东三省总督的主导下于同年六月间成立,资本银五十万两,制定十四条建筑借贷章程,以低息借贷给商民重建房屋,“既为目前救济之谋,将为回复母财之地”。该公司成立后,会同商会、咨议局等逐日调查各商户的实际损失,然后根据情况决定贷款数目。建筑公司的运作看起来比较不错,商会称其“放款不多,灾商均沾实惠;为时未久,市面赖复旧观”。

值得一提的是,灾后民间社会也认识到不能单单依赖官府救火,社会各界开始创办各类的民间救火组织以图自救。此类组织包括两种,一种是全城性由商人们自发创设的,如商务总会倡议创设的水会;另一种是区域性的由各警区内居民共同创设的,如巡警五区所设立的救火会,各种规章制度已经相当完善。

如上所述,以木料为主的建材、消防力量的相对薄弱及官府的应对不力,是造成此次火灾的重要因素,尤其是以木质为主的城市建筑风格应该也是吉林省城历史上长期火灾频发的最主要原因。对于这一点,其实很早已引起注意,乾隆五十七年,在吉林一场特大火灾之后,乾隆皇帝就亲自指示该城要拓宽街道、改建砖瓦房屋。不过,这一指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所以此后大型的火灾还是绵延不绝。而此次火灾后,由于在城市重建过程中改建砖瓦房屋、拓宽街道、加强消防力量,再加上民国时期吉林督军张作相等重视消防,该城历史上大型火灾频繁发生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改观。

与吉林省城的情况相类似,自清代中期以来,随着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及人口快速增长,区域内城市发展速度相对较快,但在这一过程中,包括城市建筑风格、消防组织等为中心的消防事业发展却相对滞后,大型的火灾发生往往和城市化的速度成正比,根据统计,自清末至民国时期,该区域成为国内主要的火灾多发区之一。不过,吉林因为城市建筑风格的关系这一问题更为突出。所幸的是,此次大火之后,不仅吉林城的街道、建筑及消防事业有了很大改进,本区域内的奉天、长春、哈尔滨等城市都以此为鉴,明显提高了对消防事业的重视和投入,这应该也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反应。

责任编辑: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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