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埃尔斯特的局部正义理论

2009-04-29 00:44袁久红荣耀华

袁久红 荣耀华

[摘要]自1985年出版《理解马克思》之后,乔恩·埃尔斯特更加关注社会政治问题研究,其中对局部的、具体的、历史的正义问题的探索成为其重点,相继形成了“局部正义”理论和“转型正义”理论。其中“局部正义”理论主要讨论各种不同的社会机构与部门如何分配稀缺物品和必要负担,为此他提出了局部正义的一般性解释框架,并对局部正义的原则和程序、效应及其评价等进行了既实证又理性的独特分析,有力地拓宽了“分析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视野。

[关键词]埃尔斯特;局部正义;稀缺物品;分配原则;偏好

[中图分类号]B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09)05-0014-06

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1940-),英美“分析马克思主义”(Analytical Marxism)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现为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他于1968年考入巴黎高等师范学院,在著名的社会学家、政治哲学家雷蒙·阿隆的指导下完成博士论文《生产和再生产:论马克思》(1971),但随后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研究。1978年,柯亨的《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出版及1 9 79年“九月小组”成立,促使他重新回到马克思,并于1985年出版代表作《理解马克思》。该书广泛运用当代分析哲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对马克思的社会理论及其哲学前提作了系统分析。埃尔斯特学术兴趣广泛,但如同他在《理解马克思》结尾所说:“我发现,大多数我认为是正确的和重要的观点都可以追溯到马克思。这包括方法论、各种基本理论以及(最重要的)各种价值。”他认为自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他说:“马克思所说的自我实现、社会公正都很重要,从这一点上说,我是马克思主义者”。《理解马克思》出版之后,埃尔斯特更加关注对现实社会政治问题的研究,正义问题成为他研究的一个重点,先后出版了《局部正义:社会机构如何分配稀缺物品和必要负担》(1992)、《合上书本:历史视角下的转型正义》(2004)两部专著。本文主要论述的就是埃尔斯特在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局部正义理论。

一、局部正义的研究缘起及内涵界定

自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发表之后,正义问题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什么是正义?不同政治哲学流派的回答迥然有别,自由意志主义者诺齐克提出权利正义论、社群主义者麦金泰尔提出德性正义论等。“分析马克思主义”自其创始以来就非常关注正义问题,在其内部就曾围绕“马克思的正义观”发生激烈论战,至今仍余波未平。与此同时,“分析马克思主义”对新自由主义特别是诺齐克的挑战,不遗余力地进行回应性批判,并力图在当代捍卫社会主义平等正义之政治理想。1995年柯亨出版的《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即是这方面的代表作。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思潮的杰出代表,埃尔斯特也非常关注正义问题的当代论争。但与罗尔斯、诺齐克、柯亨等着重探求普遍的正义原则及其制度运用不同,埃尔斯特突出了对正义问题的实证分析,倾向于在具体的、历史的、个案的语境中求索正义问题,他对解决问题更有兴趣。“局部正义”正是一个合适的主题。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埃尔斯特较系统地研究美国医疗、教育和就业三个行业的分配实践,他认为这是美国社会局部正义问题的一个缩影。1985年,埃尔斯特主持了挪威研究委员会(Norwegian Re-search Council)的两个重要课题,一个是关于离婚案件中孩子的归属和福利问题,另一个是关于解雇问题的研究。通过这两个项目的深入研究,埃尔斯特对正义问题的关注点越来越集中在对诸如社会福利、器官移植、大学入学和解雇及失业问题的讨论上。1987年,在美国罗素·塞奇基金会(RussellSage Foundation)的资助下,埃尔斯特主持了“局部正义:稀缺物品的分配”的项目。同时,作为局部正义国际项目的发起人和协调人,该项目在巴西、法国、德国、挪威和美国同时进行研究,至1992年,埃尔斯特推出理论专著《局部正义》,1995年埃尔斯特还出版了由其主编的《美国的局部正义》。

对“局部正义”的研究并非起于埃尔斯特,许多有关正义问题的具体个案研究都可以归属到“局部正义”主题下,但个案研究的理论性、系统性不够,难免琐碎。将“局部正义”上升为系统理论分析,这正是埃尔斯特的理论目标。实际上,当代不少思想家与学者做着同样的努力,如1970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在《限制不平等领域》(On Limiting the Domain of Inequality)一文中提出了关于物品特殊分配的一般问题,美国克莱蒙学院(Claremont Colleges)院长Robert Klitgaard的《选拔精英》(Choosing Elites),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盖多·卡拉布雷西(Guide Calabresi)等的《悲剧性选择》,以及普林斯顿大学教授迈克尔·沃尔泽的《正义诸领域》等书都涉及了局部正义的相关问题。埃尔斯特的研究吸取了当代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并综合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多学科知识,构建了“局部正义”理论。

与当代其他思想家关于正义的观点不同,埃尔斯特关于正义的概念主要是作为解释性的而不是作为规范性的概念。他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更多的是关注基本物品的分配,分配的实现过程、机制以及分配的效果。在《局部正义》一书中,他希望发展一个概念的和理论性的框架来描绘和解释社会机构是怎样分配稀缺物品和必要负担的。那么,何谓“局部正义”?

在埃尔斯特看来,“局部正义”(local justice)一词包含了三重含义:首先,是指不同机构、部门实质上使用不同的分配原则的事实,如需要原则、贡献原则;其次,是指分配原则与实践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地区也是不尽相同的,例如大学升学资格在不同国家、地区不尽相同;最后,是指分配的决定是“局部的”,是由相对自主的社会机构决定的,如移植中心、入学委员会等。

埃尔斯特指出,与整全正义相比较,局部正义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尽管局部正义可能被中央颁布的纲领、政策所限制,但它所采取的原则是通过相对自主的社会机构决定的;第二,局部正义并非是补偿性的,或仅仅部分是补偿性的;第三,局部正义所关心的是物品(或负担)的实物分配,而不是金钱。

埃尔斯特对局部正义的研究,主要限定在机构对稀缺物品的实物分配上。在埃尔斯特看来,在一定程度上,局部正义的问题也就是各种社会机构、部门如何公正分配的问题。而分配问题可以根据物品的稀缺性、不可分性和同质性的存在或不存在来划分。一个物品是稀缺的,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物品来充分满足每个人。一个物品是不可分的,意味着它不可能为多个人接受。一个物品是同质的,意味着

在严格的不可分的情况下,所有单元是无法区分的(至少是关于人们所希望的特质是无法区分的)。即使在可区分的情况下,同等大小、数量的物品具有相同性质,同样难以区分的。由此便形成了五种相关的联合:第一,物品并不稀缺但异质,如大学里宿舍的分配;第二,物品是稀缺的,不可分的和同质的,如耐用消费品;第三,物品是稀缺的,不可分的和异质的,如肾脏、心脏的移植;第四,物品是稀缺的,可分的和同质的,如水、能量;第五,物品是稀缺的,无穷可分的但异质的,如土地。局部正义的问题也是由这些方面引起的,但其核心问题仅仅是由于稀缺性和异质性同时存在而引起的,其相关物品和分配原则的选择则是通过一个相对有自主权的社会机构来确定的。

二、局部正义的影响因素与总体解释框架

构建一个解释局部正义原则的总体框架是埃尔斯特研究局部正义的主要目标。与卡拉布雷西在《悲剧性选择》中的功能性解释不同,埃尔斯特对分配原则的解释大体上是意向性解释类型,也就是建立在有意识的行动和主要行为人的考虑基础上的,即解释在一个特殊的时间和地点,为什么一个特殊的机构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原则分配特殊物品。在这个框架中包括一级决定者(当权者)、二级决定者(分配者)和三级决定者(接受者)三个层次的主体,公共舆论在其中视为半个行为主体,这些行为主体在不同动机的刺激下,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分配偏好,这些偏好经过一定模式聚合形成最终的分配计划。我们可以将影响局部正义的相关因素及埃尔斯特的总体解释框架图示如下。

要理解上述框架,一方面,首先要理解为什么分配者、当权者、接受者和公共舆论会形成关于分配原则的一定偏好;另一方面,也必须理解这些偏好是怎样聚合产生最终的分配计划。为了介绍各种因素和机制,埃尔斯特在卡拉布雷西划分的基础上发展了一个不同的三分法,包括三个层次的决定。其中一级决定(first-order decision)是指以影响物品总量为目的而作出的或导致的所有选择,包括政治一级决定,人工的稀缺、准自然的稀缺(quasi-naturalscarcity)导致的选择和分散的个人选择。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人体器官的自愿捐赠。二级决定(second-order decision)是指机构怎样具体地进行分配;而三级决定(third-order decision)是指稀缺物品的潜在接受者的决定,其影响个人对稀缺物品的需要或(在一个特殊的分配计划下)影响个人可能对稀缺物品的接受。

埃尔斯特把一级决定者默认为政治的当权者,二级决定者主要是各种机构,而三级决定者则为个人。第一、第二、第三级决定者之间是互相联系的。当第三级决定者的行为影响他们获得物品的机会时,刺激效应就会自发随之而生。预料到这些效应,作为第二级决定者的机构为了鼓励或阻止这些效应,可以选择不同的分配原则。第一、第二级决定者的关系与前面的关系也是类似的。一方面,刺激效应同样能在这类案例中被引起,分配原则的选择能够形成被分配的稀缺物品的供应;另一方面,一级决定者(当权者)和二级决定者(机构)对稀缺物品的分配原则可进行商讨。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三个层次的行为主体作出不同的选择呢?埃尔斯特主要考虑了三种不同的动机:效率、平等和自利。埃尔斯特指出,一级决定者倾向于主要考虑全面的效率。在当代西方社会,一级决定者处在无数利益团体和行政部门的压力之下,在他们不能确信资金能够被有效地使用前,他们不愿轻意为特殊的稀缺物品分拨资金。从常理上讲,在一级决定层次上,自利的动机起的作用非常小。如果政治家需要得到一个稀缺物品,他们能够通过他们的关系或财富得到,而通过改变分配原则来得到对他们来说是毫无意义的。相比之下,平等的动机在这个层次上具有一定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政治家(或政客)受到公共舆论的限制,而对公共舆论来讲平等是至高无上的。二级决定者主要是考虑平等和效率。但是这里的效率是局部的而不是全面的。三级决定者典型的是由自利所激励的。公共舆论则主要是关心平等和第三级决定者的私利。丑闻和被视为总体不公平的或浪费的分配事件总是容易引起公共舆论的关注。从总体上讲,不平等比无效率更容易引发丑闻。可以用一个简单例子来说明这些概念,例如在一场战争中,假如青霉素的供应是稀缺的,那么在青霉素的分配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全面效率的概念下,青霉素应该分配给那些即将作战的战士,这对战争的全面胜利有利;在局部效率的概念下,青霉素应该分配给那些存活机会更大的战士;而平等的观点则告诉我们要把青霉素分配给那些没有它可能会死亡的人。

不同行为主体的动机对他们各自偏好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分配原则的采用与行为者输入的主要分配偏好相关。埃尔斯特通过大量的事例对偏好的形成和聚合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完成对分配原则的解释。埃尔斯特主要讨论了影响二级决定者即分配者的偏好形成的各种因素,如结构变量、职业规范、民族文化、机构政策、有组织的利益团体、公共舆论、刺激问题以及信息问题等。

而关于偏好的聚合,即不同决定者面对不同动机和约束怎样聚合产生了一个最终的结果?埃尔斯特提出了三种主要的模式:联合的建立、商讨和妥协及自然增长(accretion)的模式。分配原则和程序受多种因素决定。一般说来,当一个分配计划与几个团体(或政党)的价值或者利益相一致,这些团体(或政党)形成联合是轻而易举的。这种联合还可以通过互投赞成票使计划通过。当没有成功的联合形成,那么各个团体之间就必须达成一定的妥协。在实践上,这意味着要考虑多种原则的混合使用。其中就存在各方讨价还价的余地,主要涉及一级决定者(政府)、二级决定者(机构)和三级决定者(接受者)。而他们讨价还价的力量则主要依靠他们制造可靠威胁的能力,也就是,在不过分危害自己的前提下损害其他政党团体的能力。至于自然增长的模式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围绕分配计划的特殊情况及相应的调整也会不断地增多,需要不断地补充到计划之内。美国移民法就是最好的例子。

三、局部正义的原则和程序

与其他正义理论不同,埃尔斯特对局部正义的原则和程序的说明,是对各种案例使用原则的罗列及概括。埃尔斯特认为,局部正义的原则和程序是不能在某种第一原则的基础上提供一个自然的分类的,因为那将产生无穷尽的相互包含的类型,最好的方法只能是尽可能地多观察局部正义的案例,对它们使用的解决的原则进行列举和分类,希望没有重要的原则被遗漏。

埃尔斯特为了探索的目的,区分了原则、标准、机制、程序和计划等术语的含义及差异。“原则”是用于说明稀缺物品怎样被分配的一般概念;而涉及个人属性的,如“根据他的需要”或“公民的近亲可以移民”的原则则视为标准;其他一些并不需要关于潜在接受者的个性化的认知的原则,如平等分配,抽奖

中彩法和排队则视为机制;程序则视为一个原则的运行模式,因为一个原则总能通过几种不同的程序来实施。例如学业优势原则在大学入学中可以通过使用分数、高中的级别、高中班级排名或这些原因的综合来实施。程序包括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规定了详细的标准,能在没有任何自由量裁的情况下实施,如受赠肾脏分配的分数系统;二是需要对基本原则作出自由解释,但同时也需要对相关机构及人员有所约束,如起草委员会、大学招生机构及官员在实施总的原则纲领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解释权。最后,埃尔斯特将分配计划看做是混合性原则实施的一整套程序。

通过对许多解决局部正义问题的个案研究,埃尔斯特根据平等和效率的标准划分了分配的原则,包括平等主义原则、时间关联(time-related)原则、身份定位(defined by status)原则、基于权力的机制,以及根据需要、福利、效率、贡献等因素来确定的诸多分配原则。每类原则又包括了若干具体原则,如平等主义原则,又可分为绝对平等的原则、抽奖中彩法、轮换原则和从基线偏离的原则。

以福利原则为例。在分配稀缺物品时,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福利水平的比较而进行选择。这里需要区分两种以不同福利为基础的原则:第一个是需要原则,即把物品分配给福利水平最低的人,如在我国把经济适用房分配给低收入家庭,也就是说把物品分配给最需要的人。另外一个是福利增长原则(in-crements of welfare),即把物品分配给那些能产生最大福利增长的人(或福利最少损失的人)。在这个原则中存在社会福利的增长最大化和个人福利增长最大化的问题。通常,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并不总是通过把物品分配给最能促使个人福利最大化的人。为了最大化社会福利,有时候必须把物品分配给那些最能使他人受益的人。如在挽救生命的资源分配中,如器官移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第一种解释,福利原则是根据挽救生命的年数(life years)来实施的。其中需要原则单纯从年龄方面建议年轻的病人应比年老的病人具有优先权。增长原则则从附加的生命期望来考虑,建议应分配给那些存活期更长的人。第二种解释不管存活率,把福利理解为基于对医疗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的考虑,其中需要原则告诉我们把机会给那些不经治疗自然痊愈几乎是不可能的人。而增长原则则告诉我们把资源分配给那些通过治疗能最大限度改善其相关状况的人。在器官移植中,第一种解释中两个原则趋向一致,即把器官给年轻人。第二种解释则需要将病人的病况进行分类。在一个极端,一些病人病情过于严重而不能从治疗中受益,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这些人都将过世。在另一个极端,一些病人不需要进行这样的治疗也能痊愈。在两个极端之间是那些能真正从治疗中受益的人。如下图2所示,增长原则关注的是B点附近的病人,需要原则关注的是A点附近的病人。

通过对福利原则的分析,我们知道在实际的分配体系中分配计划不可能是由单一的原则来决定,它们通常是由几种原则、标准或机制来实现的。如在决定谁将得到移植的肾脏中,不仅要考虑效率,如年龄、抗体等影响病人的存活几率的因素,而且也要考虑平等的原则,如排队等待的时间等等。混合系统(mixed systems)就是对这些原则、标准或机制的统称。包括线性分数系统、联合和分离系统(con-junctive and disjunctive systems)、有权重的抽奖中彩法(weighted lottries)和多元排队(multiple queues)等。

埃尔斯特对局部正义原则、程序的研究,并不是采取规范性的分类并证明这些原则、程序是否正义,而是通过当代西方社会的大量事例来说明使用这些原则的优缺点以及可能运用的范围或条件。

四、局部正义的效应及评价

埃尔斯特在讨论了所有可能的分配原则和机制之后,转向了对一个分配物品或必要负担的计划怎样具有超过内在计划本身之外的结果的讨论。埃尔斯特提出了可能出现的四种结果:基本结果、第二效应、刺激效应和“囚徒”效应。除基本结果之外,其余三种结果都是原本计划之外的。

假定存在x、y、z三个团体的成员,所谓的基本结果是指假定计划是提供给所有而且仅仅是x团体的成员,这个事实就称之为该计划的基本结果。然而x的成员(或最终获得物品的这些成员)也是或者部分是y的成员,那么该计划的结果就有选择性的提供给了y的成员。埃尔斯特把这称之为第二效应。刺激效应则是指一些为得到物品的其他团体的成员(如z的成员),由于知道成为x成员能够获得物品,他们为获得这种成员资格而从事一系列的能加入其中的活动,他把这种行为称之为刺激效应。“囚徒”效应则是一系列更为微妙的效应,大体上类似于“囚徒困境”,个人的理性活动聚合的效应可能是集体的非理性,同样,很多由局部的正义决定的总体效应可能产生全面的非正义。机构很少补偿那些仅仅由于坏运气而被其他机构拒绝的人。例如,一个人仅仅运气差而被解雇,这并不是给予他优先进入大学的理由。

第二效应和刺激效应是解释局部正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埃尔斯特认为唯一不受第二效应影响的分配系统是真正的(无偏见的)抽奖中彩法。其他分配系统、体系都不可避免的受其影响。埃尔斯特详细讨论了在美国引起激烈争论的几个第二效应的问题,如黑人肾脏移植、犹太人进耶鲁大学、移民法中的文化测试和排队系统。

以20世纪初美国犹太学生进入耶鲁大学的问题为例。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第二效应的问题。为了避免哈佛大学因明确设定犹太人的入学比例而造成的公众的强烈反对,也为了避免犹太人通过政治影响对学校提高税率的报复行为,耶鲁大学在官方文件中,并没有给犹太学生限定名额,耶鲁的入学资格是以评价学生的学业优势和领导能力为基础来分配的。但实际上,多年来耶鲁大学入学委员会官员一直通过使用一些有效的花招(subterfuges)而减少了犹太学生的入学。例如,他们通过引进强制性的英语测试、给予从私立预备学校的申请人优先录用权、捏造统计数字等。除此之外,耶鲁还采用了地域分化政策,表面上是以保障各区域权利为目标,但实际上减少了犹太人聚集城市的犹太籍的申请人。

有统计数据显示,在1952年,犹太籍学生在耶鲁大学的比例仍然保持在传统的10%的水平,而犹太籍学生在哈佛大学和康乃尔大学的入学比例达到了25%。这个事例说明,机构经常受到法律或公共舆论的限制而选择使用一些表面中立的标准,避免直接侵犯表面中立的条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分配者经常采用看起来合理,实际上包含了大量限制性内容的中立标准。如在美国的肾脏移植分数系统中,对黑人获得移植进行比例限制是非法的,但通过提高排队的分数则是对公平和公正中立原则的捍卫。尽管黑人会受益,但其他类似的病人也同样受益。

埃尔斯特认为,引起很多分配计划失败的原因在于分配者天真地假定申请稀缺物品的人是天真的,也就是说,假定申请者似乎会对指导这些资源分配的原则置若罔闻。其实,申请者并不天真,而老于世故的分配者在设计分配计划时早已内设了刺激效应。当然,为引起这种效应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潜在接受者必须知道该计划;第二,也是最重要的,计划采取的原则必须是建立在个人特性基础上,能够通过行为进行调整。从社会或机构的角度进行评价,刺激效应可能是可取的也可能是不可取的,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埃尔斯特重点论述了三种形式消极的刺激效应,包括道德风险、权利的浪费投资以及偏好和其他个人事实的曲解。

综上所述,埃尔斯特对局部正义问题的探索,开辟了正义问题研究的新领域。他的局部正义总体解释框架涉及三个层次的决定者(一级决定的当权者、二级决定的机构分配者和三级决定的个人)的决定与两种相互作用的模式(刺激效应和讨价还价),以及公共舆论。埃尔斯特根据他们的不同动机来解释偏好的形成以及如何最终聚合为分配原则和计划。这个解释框架是埃尔斯特研究局部正义的创新之处,有助于我们了解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稀缺物品分配的过程及运作机制,对我们研究正义问题、探索我国社会机构的分配问题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但埃尔斯特对正义的研究缺少批判性,在他的论述中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基本思想已难觅踪影。正如纽约大学Jasso Guillermina教授指出的,他的探索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因为其总体解释框架看似复杂,其实过于简单,而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他只考虑了影响二级决定者(机构)的偏好形成的因素,实际上很多分配计划都是由一些委员会或临时机构作出的,他们的成员有可能是处于一级决定层的当权者,也有可能是处于三级决定层的普通接受者,而且三个层次的决定者还受到其他因素的激励而形成不同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