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应如何定性的法律分析

2009-04-29 00:44
市场周刊 2009年7期
关键词:休息室强奸案件

陈 更

新华网2009年5月31日22时31分讯: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此前1小时又21分钟,即2009年05月31日21时10分新华网讯:

“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至此,关于邓玉娇案件应做何处理,网民与当地政府之间激烈争论的第一局结束。网民认为邓玉娇为正当防卫,有关部门一定程度地采纳了网民意见,认定为防卫过当——防卫性质的承认是双方意见的集结点。关于黄德智、邓贵大的行为性质,网民认为是强奸犯罪(未遂),也被一定程度上采纳,认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承认是双方意见的交集之处。

不得不承认,就目下的情势看,邓玉娇一案的处理,很近于两种对立意见的博弈之后的持平结果,这是令人欣慰的。邓玉娇案件的处理,没有象往常许多案件的处理一样,罔顾民间情绪和民间愿望,群众的意见总是得不到尊重。目下的情势来看,权力执掌者似乎在较为慎重地采纳民意。

这样的折衷,在博弈双方之间提供了一种平衡,也由之建立了一个使案件处理更趋合理、更趋法制化的平台。争论双方可以借这个平台暂时歇脚,使激烈的心情得以平静,以期进入更为理智、更为平和的讨论阶段——人民群众非常期望借邓玉娇事件,学习民主程序,进行民主操演,使不可调和的争论在冷静而理智的民主磋商中达致符合真理的结论!

下一阶段的法律讨论,应当以第一阶段讨论的成果为基础,化解其它分岐。第一阶段的基础是什么?如前所述,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邓玉娇的行为性质属于自卫,此为双方之共识。需要化解的分岐是什么?邓玉娇的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违法,其违性质是属于刑事违法还是行政(管理)违法?

抱着理性的态度,我们探讨一下双方的分岐,在下一步应当如何统一、如何弥合。为简要其事,本质其事,双方分岐的两个问题实际纠结为一个问题:黄德智、邓贵大的行为是不是强奸?是强奸(依据刑法规定,面对强奸可以进行无限度的防卫),则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黄德智、邓贵大触犯的是刑事法律,而非一般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强奸,则应遵之于政府的现行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黄、邓二人仅只是一般违法。

认定邓黄二人是否强奸,有一个事实的钥匙,持此钥匙将能解开这个难题。这个事实是,夏霖律师代为递交的《控告书》中所描述的黄德智在洗衣房中动作、行为的事实。此情节为真,则继之发生在休息室里的黄、邓二人的死缠烂打行为,应视为强奸,而不应视为一般地索要陪同洗浴服务。此情节为虚,则后来二人在休息室里发生的行为,不应视为强奸,应视为在索要服务而不得的情况下,发生的拉扯推揉、言词侮辱等较为激烈的民事争执。

夏霖律师代为递交的《控告书》如此记录洗衣室里的有关情节: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此句应为邓玉娇对律师谈话时所作的客观描述——笔者注)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上述记述中黄德智“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的情节值得注意,这种情形往往是性作业的预备。后边的“脱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诸情节值得注意,这是强奸的实施。“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被邓玉娇踢下床去。”的情节值得注意,这是面对强奸行为时典型的正当防卫。“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的情节亦值得注意,它或可有助于认定继之发生在休息室里的当事双方的行为的性质。

如果在洗衣室内黄德智确实进行了上述行为,则黄德智追往休息室里的要求便是:以胁迫方式完成这种在洗衣室里所未得逞的行为。

控告书如此记叙述后来发生在休息室的行为:

黄德智追入休息室后,指着邓玉娇说:“这个女娃把老子羞辱了。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多少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掮击。每掮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

控告书所记述的洗衣室里黄德智的行为如果真实,则控告书所记述的追入休息室所发生的以上行为便不能认定为一般地为因索要服务而发生争执、推搡,而应当认定为以强力方式逼使邓玉娇服从,到另一房间去进行卖淫。那么,邓、黄的这种行为当然是强奸行为。

邓贵大对洗衣室里黄德智所发生的行为可能是不知的,但并不影响邓玉娇正顾当防卫的成立,因为在主观上:黄德智、邓玉娇都知道,当时的胁逼得逞后,其马上发生的行为是什么:邓玉娇被逼与黄德智发生关系。

综上所述,关于邓玉娇案件,其第一阶段的处理结果是可喜的,在自卫性质的认定上和邓黄二人不法侵害的认定上已基本属实。而分歧是可以解决的,解决分歧的要点是:查清黄德智在洗衣室里是否实施了强奸行为,如果实施强奸行为,则休息室的胁逼是前一行为的继续,邓玉娇正当防卫成立。反之,则现在的结论应予维持!

当然,侦破黄德智在洗衣室里的行为事实有一定难点:1、巴东政府5月中旬通报案件情况时,说邓玉娇没有遭到强奸。黄德智心有底定,将矢口否认其强奸企图。这亦说明,在案件未经法院审理之前,政府对案件进展情况的通报应非常慎审。2、邓母已将遭黄德智撕扯的邓玉娇内裤清洗,撕扯痕迹无法获取指纹鉴定。尽管如此,洗衣室里发生的事实并非不可能查清。第一,事发之后,邓玉娇被带往派出所,其首次笔录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大价值。第二,网传,黄德智曾委托律师欲对邓玉娇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民事赔偿,状称:邓玉娇将我踢下床。状中有此叙述,则黄当时之所为当可推定。第三,黄追入休息室后,他与邓玉娇之间的言语争执,当能透露洗衣室里发生的相关情况。在休息室争执之时,休息室还有其它服务人员在场。证言的采集,应当有助于查明在洗衣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猜你喜欢
休息室强奸案件
lounge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强奸何以为恶?
“左脚丢鞋”案件
温哥华天合联盟品牌休息室启用
“婚内强奸”行为的刑法规制
天合联盟温哥华休息室
——您的下一个目的地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探秘天合联盟日常
3起案件 引发罪与非罪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