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美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民对涉及司法审判的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涉及公权力行使和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网络与传统媒体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场,并且正在逐步影响当下我国的司法活动。舆论监督作为公众实现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主要渠道,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邓玉娇案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多发,社会矛盾突出。随着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于公共管理的参与意识也越来越强,舆论监督作为公众参政议政的重要路径,为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了一个必要的通道。《媒体与民主》一书作者约翰·基恩认为,人类民主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集会式民主。代议制民主和参与式民主。随着普通民众对社会事件的介入热情越来越高,司法活动将不断走向透明化和公正化,最终将对推动我国的参与式民主政治产生积极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5月12日《三峡晚报》在头版刊发第一条消息以后,短短半个月时间里。邓玉娇案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受到国内各大媒体和广大网民的持续关注。
随着事态的不断发展。网络上对邓玉娇案的讨论越来越多,并且无论是媒体还是普通网民,舆论几乎呈现为一边倒的趋势。邓玉矫虽然杀人,但在大多数网民心目中,她不仅行为可以原谅,而且是一位“替天行道”、“为民除害”的“巾帼英雄”。网上网下各种声援力量不断涌现,除了律师后援团,由国内一些知识分子与网民组成的司法正义观察团、青年网民后援团、舆论后援团也都诞生。
在为邓玉娇鸣不平的舆论高涨之时,巴东县当地司法部门取证程序粗糙、没有及时公布案情信息等行为也遭到网民的强烈声讨。如果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尊重民意的最新指示,在一边倒的舆论压力面前,刑法似乎应该要让步于民意,但民意和法律的对立又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服从民意,就意味着损害法治:服从法律,则不过是应验了“窃钩者诛”的老话而已。因为民意之所以反叛法律。正是因为法律对邓玉娇这样的弱势者显得尤其好用,而对于官员和富商却常常无可奈何。且在邓玉娇案件情节逐步被揭露的过程中,取证程序粗糙、案发后邓玉娇被当成精神病人关在医院里、公益律师突然被家属解除代理关系以及官方侦查通报的几次修改,都让民众满腹狐疑。通过网络的传播效应。民众普遍表示出对邓玉娇的同情乃至赞颂,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合力。
舆论监督的法理基础在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司法公正的前提则是司法独立。而由于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之二者都要求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完成各自的使命,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但二者的最终目的都在于实现社会公平、伸张正义。舆论监督的权利需要通过司法得到保障;司法公正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语境下。也需要依赖舆论监督才能最终实现。
二、舆论监督的传统及趋势
1762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首次将拉丁文中的“公众”和“意见”两个词联结起来,提出了“舆论”(法文为opinino Publique)的概念,并将它定义为人们对于社会性的或者公共事务方面的集体意见。舆论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有专门的条款对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加以保障,这其中包括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一般来说,舆论监督是指公众运用舆论手段对社会所实行的监督,但通常被学界认为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制度缺失、道德失范等原因引起的权力腐败、权力“寻租”等,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进入网络传播时代。互联网大大延展了公共领域的空间,网络舆论监督低门槛、广泛参与的特点消解了人们使用传统传播媒体时包括“守门人”在内的诸多障碍,即便是没有身份、地位和经济实力的普通人,也能就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网络舆论监督突破了媒介监督的范式,公众成为监督主体;监督范围覆盖广泛,信息传播也更为便捷。在网络平台上,网民可以通过论坛(BBs)、新闻跟帖等形式发表个人意见。随着网民的扩大和网络功能的拓展,网络舆论监督的强度正在逐渐提高。在重大社会事件上,网络不仅给个体的意见表达提供了可能,而且通过与传统新闻传播媒介的互动形成的强大舆论声音甚至可能影响到事件的发展进程,如“舆论审判”等。在社会转型期,“舆论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对司法独立原则的侵害,但另一方面又是推动司法公正的利器。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博弈
由于传媒与司法的不同特性容易导致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首先,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司法活动需要依赖判决者的理性和良知进行理性判断和逻辑推理。外界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影响都可能对司法独立造成不利影响;其次,新闻具有自由性、客观性、及时性的特点。报道事实真相是新闻媒介的主要职责,有时新闻媒体在审判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想当然地判断案情,在案件没有审结时对案件先入为主作出定论,都有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甚至通过舆论压力对法官依法办案施加影响。
在邓玉娇刺死官员一案中,与网民的介入热情并行的,是渐渐突出的“弱者即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一边是无权无势、处于社会边缘的女服务员;另一边是手握权力的政府官员,此类社会事件在网民的想象中已经基本定性。所以未等司法调查作出论断,舆论早就判定邓玉娇是正义的一方,而丧命的官员属于强奸未遂,罪有应得。根据21CN网络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网民当中。93.61%的人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92.48%的网民赞成邓玉娇“反抗到底”的行为。
在网络时代。传统媒体在舆论的形成过程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媒体的报道和观点发表之后。通过网络民意的聚合最终将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媒体在进行各类报道时。既必须要尊重新闻的客观性,又,必须要把握好报道的尺度,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的政治稳定。但目前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把握不当,对有关法律、法规把握得不准;2、扭曲事实,情况反映不准确,甚至夸大其词,片面追求新闻效果;3、以偏概全,把个别事当作集体行为:把个别现象当作全局问题;把偶然发生的事当作长期存在的问题;4、思维简单,用简单的思维方法来认识和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片面报道负面内容,客观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在邓玉娇案中,部分媒体在进行事
件报道时没有把握好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新闻中掺进自己的褒贬倾向和善恶价值判断,对引导网络舆论起到了“煽风点火”的作用。如“渲染邓玉娇息抑郁症有转移视线之嫌”“警方真像被邓玉娇刺死官员的律师”“后邓玉娇时代。我们的妻女该如何应对权贵邪行?”等报道,其出发点是希望能够弘扬社会正义,针砭社会时弊,但存在“媒介审判”的嫌疑。并且随着公民表达的充分与广泛,舆论监督的界限也突破以往质疑的底线,有可能直接对司法判断形成干预。
无论是媒体还是普通网民都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舆论所代表的感性认识——民意也可能与法律理性发生冲突,在这种冲突的舆情激荡下,司法机关的职责更重,除了要“心无旁骛”地恪守法律理性,让司法避免舆论的干扰;更需要及时释法、释疑,向社会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如果对民间的质疑不闻不问,势必会加深司法与民众的隔阂,扩大专业鸿沟下的舆论裂痕。
四、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的意义
贺卫方指出,任何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一定的监督机制;没有了监督,握有权柄者便必然会运用自己的权力牟取私利,从而导致腐败。在许多文化中。人们似乎都对于司法权的正当行使有相当的期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使司法权的人们会天然地追求公正。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并建立起一整套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及司法监督在内的权利约束机制。但受制于社会经济、政治总体发展水平的限制,其缺陷依然明显,如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专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造成不少环节的“弱监”和“虚监”:缺乏良好的监督环境,监督客体透明度不高等等。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间接的监督形式,由于它所代表的是普通民众的“公意”,是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行政监督体系的不足之处。
在中国法治化过程中,媒体推动着案件由不公开到公开、由暗箱操作到逐步透明,而案件审判的公开和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之一。舆论介入司法活动之后,从认定事实、经过程序、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判决理由的说明到证据的合法性、回避制度等都将在阳光下接受检验,司法活动受到非法干预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由此,舆论监督保障了司法权的独立运作,成为倡导现代法治意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不可替代的力量。
有学者认为,为了促进信息公开,司法机关应当为传媒提供必要的条件:1、司法机关通过新闻发言入制度,建立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经常通报司法工作情况。2、司法机构经常对其做出的司法裁决以及采取的法律措施进行说明和解释。3、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4、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均应允许传媒机构查阅。“传媒、民意与司法本应是围绕社会公正这个共同目标共同进退的社会组成部分。只有社会公众切实了解社会真相,舆论监督才能对司法独立起到应有的正面支持作用。
当前,我国舆论监督尚处在探索阶段,但其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方面已发挥了巨大作用。陈力丹认为:“什么时候大家都能用法治的、理性的心态看待舆论监督。什么时候全社会都能意识到舆论监督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保证社会公正的不可缺少的手段,那时,我国的舆论监督便真正走上了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