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宇
【摘要】媒体审判与舆论监督是一对有着内在逻辑联系的概念,者在内涵和外延都有厘清的必要。本文尝试从二者的概念出发,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新闻规律的基础上,明晰二者之间界限,探求舆论监督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升舆论监督的水平。
【关键词】舆论监督媒体审判权利义务
一、舆论监督正当性与法律依据
甘惜分教授在《新闻学大辞典》中对“舆论监督”的定义有两层意思:首先指公众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次特指新闻媒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以及对于政府和政党的批评,促使其修正错误。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笔者以为,按照担任舆论监督主体的不同,舆论监督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舆论监督主体则指媒体。本文所要论及的就是狭义舆论监督。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公众个体的分散性使他们很难短时间内形成统一的公众舆论,并对某一社会现象、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因而媒体就成为公众表达意见最主要的载体。本应由公众自发形成的舆论监督在以媒体为平台之后更多地显现出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的作用。当媒体凭其广泛的消息来源对一些社会深处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披露性报道后,其巨大的覆盖面、持久的影响力和公众的注意力相结合,便显示出了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因而,在当代,更多承担起舆论监督职责的是大众传媒,监督力度最大效果最好的也是大众传媒。
新闻媒体对信息天然地有着扩散性的要求,而政府在更多时候面对信息是一种控制性和消解性的反应。“舆论监督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这种社会对权力的外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民主性质的监督。”在我国,公民舆论监督权利的来源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权及言论自由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舆论监督作为一个正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做斗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舆论监督则被写入法律法规。
“媒体舆论监督”对公众来说可以切实弥补他们作为社会个体对整体的有限的观察力、约束力和影响力。对于媒体自身和监督对象来说,更是有着积极的意义。
对于媒体,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其履行自身的角色职责。首先实行舆论监督需要切实做好环境的监测,真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世界之大、信息之丰富让我们无法凭借自己的力量去了解生活的环境,只有依赖于媒介这一“人的延伸”。我们才有可能获得一个全面真实的社会图景。其次,要实行舆论监督就要给公众提供一个“公共领域”,让他们充分地表达、交流意见,形成民意。每个人的利益都可以在媒体这个自由表达的平台得以申诉,媒体在其中进行一定的舆论引导。从而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形成民意。第三,它可以推进民主社会的进程和政治文明的建设。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让人们体会到媒体的责任和勇气,更认识到媒体在推动政治文明进程方面可以发挥的力量。
对于政府,舆论监督带来的不仅是制约,更是促进和完善。一方面通过舆论监督。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媒体犹如一盏探照灯,照亮了社会中的一些可能危害公众权利的行为。民意的强大力量制约着这些行为、防止他们胡作非为。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舆论监督,促进政府朝着更开放、透明和民主的方向转变。孙志刚事件的结果不仅仅在于它惩治了相关责任人,更重大的意义在于它让政府在舆论的压力下废除了被诟病的《收容遣送条例》,让政府吸纳民意、承认制度层面的不足、修正自身过失、促进自身的建设。
二、媒体审判的非理性和话语霸权
何谓媒体审判?迄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有论者以为,媒体审判就是媒体自行搜集证据,在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法院在没有作出怯定结论之前,对新闻事件作出评定。给予“定罪量刑”;也有人认为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事件的真相尚未调查清楚之前,把事件的当事人放在道德的审判席上,以公众的情绪情感加以审判,从而影响相关单位对事件的处理。
其实,媒体审判的内涵远不止于此。对于那些潜伏的丑闻,在权力部门尚没有发觉之前,媒体通过自己搜集的证据以及公众的道德法律意识,作出评介,予以披露,也应该归于煤体审判的范畴。
媒体审判终究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审判或处断。诚然,媒体审判在多数情形下,是“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但即便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由于事件的复杂性和媒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的不足。以及调查工作手段的局限,在没有完全掌握事件的真相以前就加以判定,往往使良好的出发点难以达到理性的结果。不久前,“邓玉娇案件”判决之后,网络乃至平面媒体对曾从法律角度评析案件性质,法学专家的严苛指责就充分显示了这一弊端。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媒体的审判不是为了公众利益,而是为了新闻事件当事人的利益,把一些案件的真相有意地加以隐藏、放大、删节、渲染或推测,就会造成舆论误导,影响执法单位工作的尴尬,甚至为平息舆论而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甚者,媒体利用自身的舆论优势,利用公众的情绪,歪曲事实,粗暴干涉执法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这是一种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话语霸权,损害的不仅是新闻媒体客观公正的形象,也破坏了和谐平等的话语环境。
三、权利义务共生性和辩证平衡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这一点无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还是部门法及国家的其它法规政策,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如文前所述,处理不当就会有意无意地造成媒体审判。因此,二者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如影随形,不可避免。如何平衡?那就是在现有法律规范内,辅之以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权利义务的范围内,构建和谐平等的对话机制。
我国社会目前正进入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都在进行着前所未有的变动。基于此,舆论监督在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鞭挞社会丑恶现象,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呵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但任何权利都有对应的义务,新闻媒体也不例外,如果新闻单位不能慎用手中的权利,武断地进行媒体审判就可能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造成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新闻官司越来越多就是最好的明证。所以,通常所说的“报道有据”并不能成为舆论监督侵权免责的理由。
但舆论监督并非因此而畏首畏尾。如果能够在监督时审慎对待事件‘,避免新闻官司也不是不可能的。其一,要有证据意识,也就是在搜集新闻事实的材料时,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当然这种证据是诉讼意义上的,有了这样的事实基础。即便诉讼也不会败诉;其二,严格遵循新闻职业道德,把新闻的客观真实作为最高的追求,善于思考,严以律己。崇尚公益,监督才会有坚实的土壤,赢得社会的认同。
权利要行使,义务也要履行。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既要有胆识魄力,也要避免侵犯别人权利的媒体审判,二者之间的平衡,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意识,更要有新闻人的职业素质。如此,才能在两难之间游刃有余,做个合格的新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