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漫
“洋贿赂”丑闻再次曝光。近日,艾利丹尼森美国总部发表声明承认,2004年至今,其中国公司安全反光膜部门涉嫌行贿,即通过聘用无锡市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前工作人员获得了两项巨额订单,总部现已就相关情况向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报告(据《东方早报》)。
这并非是跨国公司首次爆出的贿赂丑闻。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摒弃了“公平竞争”理念,在我国集体演绎“金元外交”的违法商业行为,朗讯、德普、IBM、家乐福等一批耳熟能详的大型跨国公司均曾深陷“洋贿赂”风波。且不断有新的中国企业被爆出卷入“洋贿赂”案。尽管所有这些行贿事件,最后均被海外司法部门曝光,但其此前在中国境内,均曾至少成功运作过一段时间。
“洋贿赂”盛行,究其根源,是行政性垄断资源过多、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制度漏洞,倒逼一些跨国公司将视线从研发、服务等本职,转移到了对“关键部门和人员”的贿赂上来。有报道显示,跨国公司的“实践“结论是,后者的投入将会事半功倍地提升中国市场业绩。
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走的正是这样一条“捷径”。该公司反光膜部门在中国经销的反光材料通常用于印刷、道路标准和紧急车辆的标志。根据中国现有规定,凡是使用这类反光材料的道路产品必须经过政府机构的认证,由此让掌控审批权力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成为决定商业利益的核心要素,最终让手握审批权的少数人员,享受着该公司以“咨询费”名目支付的“福利”。
除了行政力量人为设置准入门槛外,国内法律法规监管的不完善也在客观上怂恿了商业贿赂风气的盛行。当前,我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极不健全,现行的一些惩戒手段也效用不彰。此前,检察机关曾经建立过“行贿人黑名单”,但却将上榜之人仅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历数众多跨国公司行贿事件,鲜见有相关公司和人员受到国内的司法审判,导致“黑名单”几乎被架空,对“洋贿赂”行径缺乏威慑作用。
相形之下,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则更像是悬在众多跨国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今再次对艾利丹尼森公司的贿赂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该公司总部之所以会主动向当地监管部门“自首”,根本原因还在于这部法律规定,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一旦被查,其总部、跨国公司的所有集团都将受到法律追究,而且不能再涉足美国政府的采购订单。所以,若不是“断尾求存”,艾利丹尼森整个公司或将面临灭顶之灾。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癌细胞
而目前越来越多的“洋贿赂”,正是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挑战,这不仅会打击其他守法企业的进取心和上进心,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企业将其成本花在商业贿赂而非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上,这意味着消费者在市场上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并不是同等价格下最优质的,因为企业最终还是会把花在商业贿赂上的成本转嫁到商品和服务上。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研究员蒋妲博士表示,跨国公司的管理者也存在认识水平和道德水平的差异。与明显的劳动用工、环保等力面的“不合规”行为相比,行贿行戈更加隐蔽。一些跨国企业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采取行贿等不正当的手段追求利润,因而爆发了许多“洋赚赂”的丑闻。
一个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之时,也是有关监管弊病渐次显露并需要及时完善的关键时期。历史经验表明,只有构建严厉的司法体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洋贿赂”的一再发生。曾几何时,商业贿赂在日本也十分盛行。1976年2月,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竟然以1210万美元的贿金获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舆论哗然。洛克希德公司总裁科特奇恩虽因此辞职,但他随后发表文章,认为商业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经得到全日本社会的默许,这一说法在日本社会引起极大震动。当时的首相以此为契机,对该案件进行了彻查。伴随着一系列严格执法行为的推进,日本商业交易秩序明显好转。所以,在我国市场秩序的净化过程中,相应的法律体制构建不可或缺。
可见,只有尽可能地减少行政力量对市场准入的干预、加大对受贿人员的法律惩戒力度,透过成本与收益的强大制约作用,国内跨国公司群体性贿赂行为才会真正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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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外企在华行贿案例
★2009年8月,美国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称,2002年至2005年,其中国有限公司的安全反光膜部门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3万美元,以便从某国有企业获取订单。
★2008年12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德国西门子“全球行贿”事件涉及其在华的3家子公司,分别为西门子中国输变电集团、西门子交通和西门子医疗集团。西门子中国公司当年12月17日证实,“全球行贿”确实涉及中国电力、交通、医疗市场。
★2005年5月,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承认,其天津子公司自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公立医院医生行贿162.377美元现金,以换取这些医院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
★2004年4月,朗讯公司曝出的行贿案震惊业界。公司信息显示,朗讯曾安排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前往夏威夷、拉斯韦加斯等地游玩,耗费千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