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热古丽·斯马义
【摘 要】联合国成立以来,制定了大量的人权保护文件,成立了各种人权保护机构,初步确立了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和相应的实施程序。60年前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举世闻名的《世界人权宣言》,对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如何完善国际人权机制成为举世瞩目的问题,如何评价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成为研究国际人权保护的焦点。
【关键词】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改革
一、人权问题凸显的原因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结束,各国对人权问题开始予以深刻地关注,人们深刻认识到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与世界和平,国家的独立与发展紧密相关的重大国际法问题,至此人权问题开始真正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保护第一次被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文件《联合国宪章》中,联合国对人权保护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以至于被认为“除了追求和平联合国外,再也没有比实现人权更重大的目标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尽管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被提上了国际关系的议事日程,《联合国宪章》也把尊重人权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但是随着开始的冷战和两极对抗的国际政治格局,使人权问题表现出从属于美苏争霸的全球战略以及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的特点。特别是北方发达国家选择人权作为其推行对外战略和实现其政治目的的工具,是与当今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发展与不完善,北方发达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南方国家本身的人权状况不尽如人意密切相关的也是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联合国在国际人权保护中的地位和现状
目前,国际人权机制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国际体系,它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联合国附属和专门机构(包括国际公约衍生机构)为核心,以《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形式的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等专题性人权机制,各种非政府人权组织等,成为一个开放的论坛式机制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联合国无疑处于核心的地位。联合国是协调普遍性事务,在世界范围内发挥作用的唯一国际组织,可以在人类普遍承认的准则基础上开展人权活动,并获得国际信赖。在实践中,联合国为各国提供了讨论和发表见解的讲坛,就保障人权提出了一整套正式的目标,由此确立了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准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建立了人权保护机制,并付诸实践。
三、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1.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天然的妥协性,导致运作效率低下
联合国是一种非中央集权的合作机制。这种性质决定了联合国的主要功能仍然是协调。联合国人权保障机构虽然经常开展人权干预活动,但在整体上仍然处于“声明型”,“发展型”阶段。各国在人权问题上具有重大分歧,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的原则、规则和程序上都充满着斗争,有关的人权文件也往往只是妥协的产物。由于人权保障机制上的妥协性导致其体制运作效率低下。近年来,联合国虽然开始了提高工作效率的改革,但尚未取得多少实质性的成果。
2.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在价值上的工具化倾向影响人权公约的监督力度和实施效果
尽管人权追求反映了人类共同的理想,联合国人权机制是国际社会为此付诸现实的重大实践,但在现实中这一机制却无法摆脱国家利益的制约。“冷战后,人权的普遍价值被异化为一国政治工具的情形已不鲜见”。尤其是伊拉克战争使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集体安全协调中心的地位受到了挑战。在这种背景下,人权问题可能被某些国家利用,作为进行非法国际干预的借口,联合国的人权保障机制也面临被异化为政治工具的危险。此外,缔约国之间相互戒备,互不信任,它们不愿意相互指控,一些人权公约中国家间可以相互指控的条款极少被采用。
3.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在执行程序本身上的缺陷制约了联合国人权保障最终目的的实现
首先,目前的执行措施基本是反应性的“事后”措施。由于联合国本身没有监测各国人权状况和了解正在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侵犯人权问题的系统监察制度或程序。因此,有权实施、执行的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只是在获悉发生侵犯人权事件的情报后,才决定是否起动相应的执行措施,这就限制了措施作用的发挥。
其次,执行措施彼此重叠,未形成协调统一的体系。目前,国际性与区域性执行程序并存,联合国本身的同一类型而运作方式不同的几种执行程序,如来文审查程序并举,虽然增加了个人获得救济的机会,但是也同时增加了有关国家的负担,并可能因此引起它们的不满和抵触。
再次,国际人权公约或有关决议的规定不明确。表现之一,人权公约关于缔约国义务的规定不甚明了。表现之二,由于未规定执行程序的运作期限,往往导致实际运用的周期过长。
最后,执行程序适用范围也存在相当的局限性。通过联合国人权保障执行程序监督、促使和保证国家履行其保护人权的义务,除制裁措施外,原则上是以有关国家接受这些程序的管辖为前提。
在人权问题上,联合国为各国提供了讨论和发表见解的讲坛,由此确立了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准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建立了人权保护机制,并付诸实践。可以说,联合国是处理人权的核心,是适于协调当代人权活动的唯一组织。但从进入国际领域之日,人权问题就争论时期,从无停息之日。人权问题迄今没有国际标准,在南北国家之间争论激烈,甚至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这种状况影响了联合国人权机制作用的发挥。从本质上说,人权属于一国内部事务,促进人权需要当事国的积极配合。人权状况的改善,最终仍然操之于各国政府是否有意愿和有能力来执行人权政策。而且,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本身机构设置重等,效率底下,导致人权保护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联合国应该以改革的姿态,对该机制本身进行调整,以更好地迎接世界人权活动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在人权问题上信念和价值判断的趋同,执行程序的作用和效力将会得到强化。可以预测,未来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将是由具有监测与预防,调解与行动,保护与促进功能的执行程序功能执行程序构成的高校力和协调统一的机制。人权理论的发展,人权事业的推进,需要每个国家,每个社会成员的不解努力。
参考文献:
[1]张劲松.联合国与人权保障的国际化[J].学习月刊,2006,(6).
[2]贺鉴,赖建云.论冷战后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J].河北法学,2005,(5).
[3]黄丹森.当代中国人权论[M].北京:人大出版社,1993,08.
[4]娜承天.国际建制与国际组织[M].台北:时英出版社,1996,01.
[5]利昂.戈登.联合国50年:组织机构的发展[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6,(2).
(作者系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