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制度公正

2009-04-26 03:32
现代企业 2009年3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产权制度支配

冯 涛

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企业制度的源泉,也是企业行为的主要依据。为了使处于企业制度体系中核心地位的产权制度发挥最大功效,就得促使企业产权制度公正化、规范化。企业产权制度公正是指企业内部任何产权安排、确立、运行的内在依据应以产权公正作为一种根本的价值尺度,从而使产权制度达到一种合理性的状态。企业产权制度公正包括制度本身内容的实质公正和运行的形式公正。如果一种产权制度不公正,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也应该加以改造或废除。企业产权制度公正是企业处理各类产权关系、产权伦理问题的基本尺度,只有在公正的原则下,企业各种产权关系才能得到统一有序的协调,各种产权伦理问题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同时企业产权制度公正原则也是其他产权伦理规范得以确立和有效运行的根本依据,它制约着其他产权伦理规范,规定着其调节的基本价值取向。为了确保真正做到企业产权制度公正,我们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基本规定:

一、产权归属明确

产权归属明确指的是产权必须有特定的承担主体,这一主体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集体(法人企业或国家),但必须是明确的、实体化的、人格化的。“科学地明确产权,是对资本所有者、财产代理经营者和生产者各自权利的明确,同时也使与产权相应的义务得到了明确,从制度上防止权利和义务不公平现象的产生,杜绝为了寻求自我激励而出现的败坏道德行为。”

我们认为,产权归属明确应该在两个方面都明确,即:一方面是法律上的明确;另一方面是经济上的明确。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产权归属明确的两个标准,这两个标准是内在统一的。

一是法律上的标准。也就是说,产权归属是不是明确,首先取决于产权在法律上是不是明确的。法律上的明确是产权归属明确的首要条件。我们所讲的法律上的明确,包含两个含义:一个是指产权有比较完整的法律地位;另外一个是指产权得到了真正的法律保护。如果这两条都做到了,那么产权归属在法律上就真正实现了明确。

如果从产权归属明确的法律标准来看,我们国家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是明确的。因为它在法律上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同时它又得到法律真正地保护。但是用这个法律标准来衡量我们国家的民营企业产权归属是不明确的,因为首先民营企业没有完整的法律地位,虽然在宪法中提出了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个很含糊的概念,因而起不到真正界定民营企业产权法律地位的作用;其次,民营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实际上也没有从法律上予以保护。

二是经济上的标准。也就是说,产权归属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也应该是明确的。产权归属在经济上明确具有两个内在要求:一个是产权的最终的所有者要有约束力,实现约束力必须要有产权约束机制和产权约束依据;另一个是企业的运行过程必须实现责权利统一,责权利不统一产权归属是不明确的。

依照以上两个标准,并从我们国家的实际状况来看,我们发现国有企业的产权虽然在法律上是明确的,但在经济上并不明确;而民营企业产权在经济上是明确的,但在法律上并不明确。这也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需要进行产权改革的原因之所在。

二、产权获得正当

要确保企业产权制度公正,除了要求产权归属明确外,还必须要求产权获得正当。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频率地运用,企业产权获得的方式、途径也日益丰富多样,如先占获得、劳动获得、继承获得、转让获得、合并获得、兼并获得、交易获得、偶然获得及风险获得等等。但是,无论哪种产权获得方式和途径,都必须遵循两个方面的基本规定,才具有正当性。企业产权的获得,一方面要遵守法律,另一方面要合乎道德,只有这样,产权获得才有正义可言,才具有正当性。因为“法是低层次的外在规范,道德是高层次的内在规范。法重事理,德重人情。作为一种正当合理的产权,其获得不仅要合法,合于事理,也应该合德,顺乎人情。”

企业凡是以有违法律、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方式和途径获得的财产,都是不正当的,只有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获得的财产,才是正当的。如那些通过依法继承的方式获得企业的全部财产,是正当的;一方依照法律、有效的合同、协议等转让企业,另一方依法接受转让,获得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这也是正当的。但是,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等腐朽思想侵蚀了许多人的心灵,导致许多企业为了获取钱财,无视法律,铤而走险。即使是挑战疾病、捍卫生命之树的医药行业,也是如此,它们要么是生产和出售假药、劣质药,要么就是使用过期变质、已被淘汰的药。根据有关部门透露,近三年来,我国已查出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案件达11000余起,查出不合格药品20000批次,总价值高达数亿元。以非法、不正当的方式和途径获得财产的企业,不会那么长期侥幸,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企业以弄虚作假、坑蒙拐骗、商业欺诈、假冒伪劣、巧取豪夺等非道德方式和途径获得的财产,是不正当的,只有以合乎伦理道德、利于社会、利于人民、有益自己、至少不损害他人等方式和途径获得的财产,才是正当的。自从市场经济降临人间,一些企业便视之为“自由经济”,无视伦理道德,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它们之中有的为了经济利益,“明宰”、“暗宰”顾客,把“利”至于神圣的地位,而忽视了“义”。

三、产权支配自主

产权支配自主,主要是要求企业产权制度安排,应充分尊重和保障产权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他人不能强制性地干预产权主体对自己的产权行使支配权,主体应对自己产权的支配承担责任。

产权支配自主不仅要求在自己的产权自己支配,更体现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支配自己的产权。因此,产权主体可以自愿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自己的产权自己支配是最合理、最有效率的。他的这种观点在经济上是有道理的,也表明对产权主体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如果产权主体对产权的支配受到种种外在强制性干预,那么产权主体支配自己的产权就会变得无效率,产权主体的基本权利也会受到侵犯。例如:政府不应当的市场壁垒,对市场交易的不适当限制等,实质上都是对主体产权自主性的限制和侵害,既损害效率,也不公平。因此,公正的企业产权制度应该有效地保障产权主体对自己产权的完整的支配权,反对一切外在的力量对主体支配产权的强制性干预或控制,这既是实现产权支配效率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人们对自己产权的道德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支配自主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没有产权支配的自主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更不可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产权支配自主,不仅可以实现资产的个别效率,还有利于优化配置整个社会产权和提高效率,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增长。为什么会这样呢?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理论可以清晰地说明,斯密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去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只要这种交换是自主自愿的就必定是对双方都有利的。而且人们这种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去达到一个同他的算盘不相干的目的……他在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时促进社会的利益,常常比他实在想促进时还有效果”。

产权支配自主是产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权利和责任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那么作为产权主体在自主支配产权时,也就意味着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产权支配责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世界上一定的权利总是对应着一定的责任。

产权主体支配产权的责任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有效支配产权的责任。也就是说要努力使资产得到最优的利用,尽可能以最小的投入形成最大效用。有效支配产权,不仅是产权主体对自己的责任,且是对社会的责任。

其二,无害支配产权的责任。产权主体支配产权不但应该有效率,而且必须是无害的。这里所讲的无害,既包括对自己身心的无害,也包括对他人和社会的无害。也就是说,产权主体应该合理正当地支配产权,在支配产权的过程中,既不对自己身心造成损害,同时又不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

其三,有益支配产权的责任。也就是说,在主体自主支配产权时,要使产权的支配尽可能有利于他人或社会。这一责任相对以上两种来说,是更高的伦理层次要求。

四、产权交易公平

产权交易公平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对自己拥有的产权进行交易,不受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和控制,产权交易的双方主体地位平等,产权交易的结果应该互利互惠。

产权交易公平有一系列的要求。首先,产权交易公平要求反对任何歧视。我们国家现在的产权交易问题不断地凸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存在着一种潜在的但又是很强的所有制歧视的观念。在存在所有制歧视的产权交易中,产权往往难以界定,因而经常会打官司。所以,为了保证产权交易公平,我们应该反对任何歧视,制定出公正的产权政策。其次,产权交易公平要求政府为产权交易制定一般的公正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创造市场交易的优化环境外,不应直接干预主体产权交易过程,如不应规定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应充分尊重产权交易的自主权。政府的职能是保护和促进市场产权自由、公平交易,而不是限制和干预产权自由、公平交易。再其次,产权交易公平要求交易对方或其他相关者不能强制产权主体。也就是要求,企业产权制度安排应该保护每一个主体在产权交易时公平;每一个交易主体要树立一种产权交易公平的伦理意识,不凭借自身某些优势强制性地去干涉他人的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公平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产权交易公平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本条件。只有在产权交易公平的前提下,市场的供求关系才能如实地表现出来,由此形成的市场价格信号才能是真实的,这样市场才能有效、合理配置资源。第二,产权交易公平是产权交易主体行为效率的有力保障。只有在产权交易公平的前提下,产权才能顺畅地进行交易。如果产权交易不公平,产权主体就不能按照自己意愿的方式进行交易,或者因为产权主体发现交易对方以不公平的方式、手段与己交易时,就有可能终止产权交易,这样就必然导致大量无效或低效交易的发生。第三,产权交易公平是对市场主体的有效激励。如果人们按照自己意愿进行产权交易,获得平等的交易地位,达到交易的目标时,那么人们就会加倍努力地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创造出更高的效率。

(作者单位:宜春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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