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在为谁服务?

2009-04-20 04:10育才老殷
百家讲坛 2009年21期
关键词:普通百姓

育才老殷

“私了”一词近期被频繁使用,源于重庆的一起命案。2009年8月1日,一位年轻母亲被酒店老总率众打死,派出所以刑事和解的名义,令老总赔付被害人28.5万元人民币,不用偿命。这种近似于潜规则的“私了”方式,让普通百姓惊呼:“‘私了也得考虑社会效果!”

那么,古代的司法程序中有没有“私了”这一概念呢?《曹刿论战》中,曹刿连续阻止庄公出战,理由是缺少民心拥护,鲁庄公抛出了他的杀手锏:“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一听便服气了,连说:“忠之属也,可以一战。”

从庄公的话中,不难看出庄公对于司法的重视。鲁国大的案件都是交由庄公亲自处理定论,在处理的过程中,他本着实情处理的原则,但同时也依靠法律,“虽不能察,必以情”避免了“私了”,解决了阶级间自然形成的对立和社会不公带来的连锁问题。穷人与富人打官司,能够做到按实情处理,贫富差距带来的问题被很好地解决,百姓自然拥戴庄公,愿意为其出战。

《新唐书》则记录了唐宣宗出面欲与一断案大臣“私了”的故事:皇帝的舅舅郑光主非常富有,但却多年不缴官赋,韦澳便逮捕了他,并“具道奸状,且言必宋宾以法”。宣宗问:“可以宽恕吗?”韦澳回答说:“陛下自内署擢臣尹京邑,安可使画一法独行于贫下乎?”最后太后替郑光主缴纳了税租,才免去了他的罪行。

从故事中不难看出,韦澳在面对皇帝想要“私了”的问题上,虽然灵活处理,给足了宣宗面子,但在原则上始终不放弃。从“安可使画一法独行于贫下乎?”中可以看出,“私了”在唐代是可以的,但必须坚持一个底限,不让社会产生法律只是给普通百姓设立,而上层建筑可以恣意妄为的判断。

把这两个事例拿到今天来看,我们的确发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开始试行有条件的刑事和解制度,通过使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精神补偿,使被告人得以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但它从实行之日起,就受到来自司法界和社会的质疑,担心一旦操作不当,将有损公平、公正,有损法治精神。

从第二个事例来看,经济上的补偿固然从“以人为本”的出发点人手,但能否守住这个底限却是“以赔偿换轻判”的关键。如果当今法律允许能够用金钱买命,那么带来的人性堕落是可想而知的。

同样,“私了”是为谁服务又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有经济基础作为保障,有钱人打死人可以拿钱买命,那没有钱的打死了人,会有不被惩处的机会吗?而当死者的亲属拿到“私了”的赔偿金后,生命的价值凸显了吗?

当我们再次审视“安可使画一法独行于贫下乎”这句话时,才发现古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前瞻性——它解决了贫富对立的问题。

编辑/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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