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再思考

2009-04-19 03:11王彦东桑启源
中国经贸导刊 2009年19期
关键词:危机标准食品

王彦东 李 云 桑启源

一、食品安全危机界定

本文所指食品安全危机是指因食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对人群、组织、社会和国家产生的重大安全危害事件。根据其产生的原因,食品安全危机分为不可预知食品安全危机和人为食品安全危机。其中,不可预知食品安全危机是指由非可抗逆因素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而爆发的危机;而人为食品安全危机是指由于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过失或故意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或法规而引发的食品安全而引发的危机。

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非常态性。食品安全危机常常是突发的,即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在不经察觉的情况下引发危机,扰乱了人们正常生活,使人们感受到非常态因素带来的困扰。

第二,群体性。食品安全危机通常都是群体性爆发的,而且这些危机事件的影响范围一般都涉及到一个地区或一个群体组织,在社会上造成了极端恶劣的影响,

第三,高危害性。毋庸置疑,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健康,对人正常心理和身体造成不可修复的损伤,甚至造成死亡。

第四,敏感性。食品安全危机极易在短时间内引起人们恐慌,若不及时发布有关公告,便可能会引起消极的“小道消息”漫天飞扬,加深危机危害程度,甚至会引发其他新的公共安全危机,同时也增加了消除危机的难度。

二、三鹿奶粉事件折射出的问题

(一)政府直誓部门失职

由于我国食品监管制度正处于过渡时期,酝酿已久的新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还没有完成,过去长期积累的监管缺陷最终以“三鹿奶粉事件”的形式全面爆发。

同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与体系自身还存在着根深蒂固的问题:质量监督与卫生监督分属两套功能重叠的机构和队伍,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各个机构之间基本上是封闭式管理,缺乏内部纵向和外部横向的交流与协作;食品安全监管预警体系失灵,在危机爆发前期,不能有效预测危机并将危机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企业受利益驱使而放弃“自律”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不少企业和个人受利益驱使,唯利是图、利欲熏心,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健康或者生命换取不法利益。甚至超越道德和法律底线,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秩序。

(三)缺乏统一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体系

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分为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和农业部负责;另外,食品标准从纵向来看,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自定标准等多种不统一的多层级标准,混乱而不统一的认证标准体系不仅让消费者甚感困惑,而且也让企业感到无可适从,使食品安全危机具备潜在的可能性。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

(一)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危机預防机制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2009年6月1日刚刚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疏而不漏,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2、强化行政监管体制,强化监督机制就是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应依法建立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整套权力配置和组织建构方面的制度体系。我国以前长期存在的监管体系虽有一定的优势,却也难以避免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监管链条“断裂”等弊端。有鉴于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同时还规定了各部门相互配合的责任和程序。各部门在对职责进行有效细化的基础上,做到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环节的无缝对接,执法到位。

3、加强对企业食品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意识引导。对于直接生产食品的企业实行有效引导,让企业树立强烈社会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做到诚信合法经营,强化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并建立公开透明的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应急机制

食品安全危机一旦发生,就需要政府部门认真组织、领导各方力量,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和消除危机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三)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要对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要改变现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行的多标准体系,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体系,由一个机构对标准负责,其他监管机构可以接受该机构的委托协助制定相关的食品标准。并对该机构负责。

(四)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的国际合作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的磅礴发展以及中国进入WTO,食品安全危机的解决往往不是靠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独自做得到的,因此,必须加强与世界各国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国际合作的机制共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五)加强对问题食品的召回管理与监督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加强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目前已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媒体被公众寄予厚望,肩负社会舆论监督的重任。食品危机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危机面前。媒体更应该履行其作为“第三权力”的强有力的责任,发挥有效的作用。

(七)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对于消费者,应重点加强科学、安全饮食的教育,提高他们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提高他们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坚决拒绝接受不安全食品;要让他们树立危机意识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积极地加入打假的队伍。

(八)妥善处理食品安全危机的善后工作

危机过后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甚至由此可能导致次生危机的爆发,因此食品安全危机平息后,并不代表食品危机管理过程的终结。政府和企业及相关部门。要共同致力于受影响区域正常秩序的恢复,对受损害的消费者给予相应的赔偿和安抚工作,尽力弥补和降低危机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本栏目策划、编辑: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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