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矛盾及解决

2009-04-14 02:41崔晓敏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

崔晓敏

摘 要:本文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和矛盾,以《反垄断法》五十五条为突破口,探讨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反垄断法 联系与冲突

中图分类号 D923.4文献标识码:A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速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占有和运用,已成为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关键因素。如何规制侵犯和滥用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处于加入WTO积极发展市场经济的中国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关系的角度来探讨如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概述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起源于封建社会国家、君主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特权授予。18-19世纪,随着工业的发展和法律不断地完善,知识产权便由“特权主义”过渡到“法定主义”,此时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产生了。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济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免遭淘汰往往采取各种非理性的手段而自发走向生产的垄断,传统民法面对强大的垄断势力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背景下,以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为思想基础,以平衡协调为原则,以社会为本位,融公、私法为一体的反垄断法便应运而生。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体系,以确认和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完成人及工商业标志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为目标。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典型组成部分,以保护合法竞争、禁止垄断、维护市场秩序为宗旨。表面上看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系,但是仔细分析却发现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

(一)二者在促进竞争和推动经济的发展上的一致性。

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也是整个市场运作的原动力。而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最有效的办法是提高生产力,谁掌握了最核心的生产技术,谁就取得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为了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激励其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而不断的进行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可预期的合理的垄断利润的保护,使经营者积极地进行科技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推动科技进步。维护平等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和内在精神,促进良性竞争和经济发展是其直接目标和归宿。《反垄断法》通过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从而在尽可能大的范围保证市场竞争状态,以确保社会资源的最优化。因此,两者在促进竞争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是一致的。

(二)二者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科技创新进而促进社会产品的多元化和优质化,使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科技普惠性的方便快捷。此外知识产权法对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具体行为的制止和制裁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不法损害,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纵观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无论是对市场壁垒、市场份额的规制还是对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无不体现了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目的。因此,《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都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正如美国法官在1990年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专利权和反托拉斯法的目的乍看起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然而,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因为两者的目标都在于鼓励创新、勤勉和竞争”。

三、《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

(一)二者在权利性质上的矛盾。

《知识产权法》从私权的角度出发,致力于构建知识产权人对智力成果的合理垄断的保护制度,鼓励科技创新从而推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哲学家把这种保护称之为“社会契约”,意寓每个人在为社会创造财富时可以享受到更大的安全。《反垄断法》则从公权力的角度出发,强调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反对权利人凭借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反对因个人利益追求最大化影响社会总体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二)二者在权利行使上的矛盾。

《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合理垄断的保护,是基于对权利人创造新技术所付出巨大代价的一种回报,基于权利人通过知识产品的社会利用获得合理利益的维护,但知识产权人极易在这种合法外衣的掩盖下,挑战社会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滥用权利从而获得利益的极至,权利人一旦超越法律允许范围,就会阻碍知识和信息的流通与传播,从而对市场发展起到阻碍作用。这时,《反垄断法》就会行使其作用,通过专门方式对这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控制,以保证市场的自由竞争,使得社会协调、稳定地发展。

四、解决《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矛盾和冲突的方法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矛盾集中在知识产权的滥用上。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优先适用《反垄断法》原则。

尽管《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都不同程度上具有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种合法垄断但同时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由此而造成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自然应优先适用《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即公平自由的竞争所蕴含的高效率,优先于《知识产权法》所维护的个体财产权,而且《反垄断法》的优先适用并非对知识产权的否定,而只是有条件地防止其滥用。这在欧共体竞争法实施中已有着先例可循, 其现存的帕克• 戴维斯案、 斯特林案和墨尔克案, 已清楚地说明“ 欧共体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欧共体内部商品自由流动的原则存在着十分紧张的关系……这说明,欧共体法对知识产权只是提供了有限的保护,而且与欧共体内部商品自由流动的原则相比,它只是处于次要地位。”

(二)完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的细则。

我国《反垄断法》涉及《知识产权法》的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该条既是豁免条款也是约束条款,仅原则性地分清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却不具可操作性。为了让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较具体的判决依据,我们可以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较成熟的司法手段,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解决一系列具体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如专利问题、标准制定中的技术性垄断问题、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问题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等。

(三)完善垄断制裁机制。

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其制裁机制应使其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从经济角度严加惩罚,从而保证知识产权功能的发挥。采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将会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便于操作,能在根本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效制裁权利人的滥用行为,从而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彭万林. 民法学: 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

[2]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 法律出版社,1998.

[3]范丽青,浅议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现代企业文化,2008年第12期.

[4]龙一平、沈绍睿,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矛盾冲突与解决方法,云南行政学院报,2009年第1期.

[5]王晓哗. 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6]刘泉.浅谈知识产权滥用及规制,新西部,2008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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