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剑 王 妤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中分别提出并对如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了详尽阐述,这是中国政府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决策。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合理确定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内容。本文通过分析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国内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现阶段应按照“窄口径、低水平”要求,分类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在联合国的文件中,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清洁水、卫生设施、教育、医疗卫生和住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南非把基本教育(学前和小学教育)和初级医疗定义为基本社会服务,同时也讨论了饮用水、卫生设施、营养、社会福利和公共工作项目,把它们部分地作为基本社会服务。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历史阶段,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界定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加拿大把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主要是社会福利)作为联邦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项目;印度尼西亚把初等教育和公路设施列为政府财政均等化的内容;巴西把医疗卫生列为转移支付;哥伦比亚和智利把教育列为转移支付;智利实行教育券政策;美国的一些州也采取类似措施,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养老保险等方面尤为突出,而巴西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集中在教育和医疗卫生。因此,国外学者普遍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等公认为基本公共服务。
从有些国家的实践看,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必须遵守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根据效率目标优先还是公平目标优先的战略,公共服务分为以英国和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的“全面公平型”,以新加坡和智利为代表的“效率主导型”,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最低保障与兼顾效率型”。但是各个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会选择不同的模式。总体来看,在公平方面研究较少,效率方面的研究较多。国外学者在研究时发现不同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竞争效率不同,公共部门具有成本节约优势和较高的效率。而且由于“利他主义”动机的存在,使得政府能够高效率提供某些公共服务。
国外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内容、原则和机制方面,尽管各国对一定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的界定不同,但是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公共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非某一个国家所特有,而是文明国家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在中国现阶段,迫切需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它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研究现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研究员认为,成熟的公共服务均等状态,表现为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居民个人之间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一致。然而,从起始到成熟,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经历不同的阶段。各个阶段的具体重点、目标及表现是不同的。初级阶段的目标可能更侧重于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表现为区域内、区域间的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比如,基本社会保障实现地区统筹并积极缩小各地标准的差距);中级阶段的目标会更多地侧重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表现为不仅在区域内,而且在各区域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的接近(比如,把城镇“低保”扩展到各地农村);高级阶段的目标则为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表现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居民个人之间的公共服务基本形成均等状态(比如,基本社会保障不分区域、城乡、身份而实现全社会统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教授常修泽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应该均等。我国有13亿人口,尽管每个人的天赋能力不同,所占有的资源也不尽相同,但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方面应该是均等的。第二,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结果应该大体相等。大体相等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大体均等或相对均等。当然,这里讲的是基本公共服务,而不是所有公共服务。第三,在提供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应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他还认为,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在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方面实现均等化;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等“公共事业性服务”方面实现均等化:在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基础性服务”方面实现均等化;在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国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性服务”方面实现均等化。
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内容
从世界各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功经验来看,无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还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都呈现了渐进的发展过程。就我国来讲,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尚处于起步阶段,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按照“窄口径、低标准”的起步要求,合理界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与水平。
1、必须按照“窄口径”要求,合理界定现阶段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从世界各国来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拓展的,根本目的是满足整个社会不断变化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就我国来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关系人手,具体规定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范围。从我国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需要来看,在我国体制转轨,新旧产业更替,社会加速转型过程中,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居民财富、居民收入、居民消费呈现了不断拉大的趋势。伴随着居民收入差距和消费差距的不断拉大,出现了一些“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住不上房”的特殊困难群体,产生了一些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性的公共问题,需要政府从解决现阶段我国暴露出的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的种种实际问题出发,承担起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公共职能,按照我国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各项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现实社会中亟待解决的关系居民基本生存与发展需要的公共性、民生性问题,通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最低层次需要。
就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角度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体制转轨,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呈现出社会经济快速增长,国家综合实力逐步增强,财政收入规模迅速扩大的发展局面。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GDP总量由1978年的362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46619亿元,增长了67倍;财政收入由1978年的1132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51304亿元,增长了44倍。正是由于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和财政规模的不断扩大,为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财力支撑条件,使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备了可能性,国家不失时机地提出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思想。
从正确对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需求与政府供给能力的角度分析,尽管整个社会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
强烈的需求愿望,并希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越大越好,但最基本的还是首先满足最低层次的生存需要。就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府供给能力而言,不仅要看到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和财政规模的扩大为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利条件,还要看到目前我国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人均GDP、人均收入、人均公共财力水平还相对较低,还基本上处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起步阶段,不具备大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和能力,只能从我国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性公共问题出发,合理确定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范围。综合上述分析,可以把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概括为:(1)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服务均等化;(2)居民住房保障服务均等化;(3)文化教育服务均等化;(4)卫生医疗服务均等化;(5)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6)环境保护服务均等化;(7)基础设施服务均等化。
2、必须按照“低水平”要求,合理界定现阶段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和均等化程度。由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提供条件、政府提供能力决定的,确定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目标的实现程度,必须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国力相适应。从国际上看,二十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进入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加速推进期,从这一时期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分析,其人均GDP都超过了3000美元,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的人均GDP超过了6000美元,北欧一些福利国家的人均GDP水平更高。从同期政府财政实力分析,其人均公共财力都超过了1000美元,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的人均公共财力超过了1800美元,正是由于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国家财政实力,使这些国家能够把60%左右的公共财力用于可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以加速推进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就我国来讲,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呈现了社会经济快速增长,国家综合实力逐步增强,财政收入规模迅速扩大的发展局面,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崛起的时间较晚,反应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等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如我国GDP总量虽然在国际上居第4位,但人均GDP在国际上却排在了104位,人均收入排在了109位。目前的人均GDP仅有2600美元,以人均财政收入匡算的人均公共财力仅为550美元,即使把政府部门的非税收入考虑在内,人均公共财力也不足750美元。显然,从人均GDP和人均公共财力水平来看,我国虽然进入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初始阶段,但不具备在短期内完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能力。一方面,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供给与财力需求之间的缺口很大,即便是不断增长的财政资金,短期内也难以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公共财力的需求。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财政支出中的制度性刚性因素的影响,即便是调整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也只能是逐步加大财政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短期内难以达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力支持条件。
基于我国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需要和财政供给能力的分析,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既要充分考虑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强烈需要,力争加快进程,又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提供能力,特别是财政供给的实际承受能力,不仅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宜过大,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也不宜过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也不能寄希望于短期内尽快实现,只能按照分类与分步推进原则,稳步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