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食品安全法》

2009-04-08 08:45
食品与生活 2009年4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者安全法

艾 美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过四次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该法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

- 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

-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

- 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及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 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严格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以及对食品广告的管理。

-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停止经营制度。

从“卫生”到“安全”,这是一个理念的巨变。以下从五个关键词来解读新《食品安全法》。

关键词一:食品安全委员会

我国的食品安全一直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问题。国务院新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体的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这拉开了中国从监管机制上谋求统一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序幕。

这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设立一个常设机构,也将在未来的协调各部门时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关键词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新《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另一方面,新法也首次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所承担的属地监管责任,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后,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出了一次重大调整,重新界定了卫生、质监、工商、药监四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这就意味着,今后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无论企业、监管部门,还是地方政府,想再“踢皮球”一样推卸责任恐怕就困难了。

关键词三:食品添加剂问题

作为“问题奶粉”事件在立法上的一个重要推动,就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采取了严格的规定。

新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许可要经过风险评估,更为严格的规定则是,食品添加剂必须“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现在有一些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不一定是确有必要,比如现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有的人说这个对身体没有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那就不能添加。

关键词四:处罚手段

新《食品安全法》加大对违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最低两千,最高几万元的罚款额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这在处罚幅度上都明显高于以往的法律法规,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一但发生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对这些企业来说,如果不能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企业的生存都将变得举步维艰。

关键词五:连带责任

针对明星代言广告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明星们不能像现在这样不负责任,心安理得地收下巨额的广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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