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何某与化工机械厂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2009年1月7日,何某在工作中因机械故障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住院治疗期间,何某家属曾向厂方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该厂对其的请求置之不理。伤愈后,何某找企业报销医疗费,该厂不仅不按工伤支付全部医疗费用,还以误工为由只发给何某基本生活费,其理由是何某试用期未满,不是企业正式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请问:化工机械厂的做法正确吗?
分析:化工机械厂以何某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理由有以下两点:首先,按照《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出现这种情况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就是违反劳动法。也就是说,本案中何某与化工机械厂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关系就已确立,就是该厂的职工,其工伤医疗费用理应由机械厂支付。其次,何某既然已成为该厂职工,就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化工机械厂应该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为何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落实工伤医疗待遇,并且为其落实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不变的待遇。
中国劳动人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