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从班赐到班俸过渡时期的俸禄制*

2009-04-05 13:45李静飞
关键词:过渡时期俸禄诏书

李静飞

(西北师范大学 文史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在研究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弄清这一过渡时期的时间范围。它的时间范围是从魏高宗(拓跋濬)开始到太和八年(484)“班俸”诏书的颁布。那我们为什么要把它作为北魏俸禄制度的过渡时期呢?这是因为在这一段时间里,“班赐”的次数和规模逐渐地减少,甚至消失。据高敏先生在他的《有关北魏前期百官无禄制的两个问题》一文中统计:“太祖道武帝在位24年,共赏赐了12次”;“太宗明元帝在位15年,共班赐14次”;“世祖太武帝在位24年,班赐13次”。而到了以后班赐的制度就逐渐减少了,“在《魏书》卷6《显宗纪》以后,像上述班赏、赏赐之事,不再见于记载。”[1]所以在这一阶段班赐制度是逐渐减少的,同时在这一时期新的官俸制度还没有正式的颁布,直到太和八年才正式颁布诏书“班制俸禄”[2]所以在这一时期旧的制度开始逐渐消失,而新的制度还未形成。因此称这一段时间为从班赐到班俸的过渡时期。

那么在这一时期,北魏的俸禄制的情况又如何呢?大多数学者对班赐和班俸禄研究得比较多[注]参见高敏先生的《有关北魏前期百官无禄制的两个问题》,《历史教学问题》,2004;徐美莉《也谈北魏前期“百官无禄”之原因》,《史学月刊》,2004年第3期;张维训《北魏官禄制度的确立及对鲜卑族的封建化的意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 ; 扑汉济《北魏王朝和胡汉体制》,《中国史研究成果与展望》,1991;袁刚《说北魏孝文帝班俸禄》,《行政人事管理》,1996年第4期;王大良《试论北魏前期的官吏生活保障制度》,《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而对它的过渡时期的俸禄制度研究得较少,即使涉及的也很简单[注]参见黄惠贤先生《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徐美莉《试论北魏前期的官员薪酬分配模式》,《民族研究》,2003;杨际平《北魏太和八年“班禄酬廉”》;景有泉《关于北魏俸禄制的几个问题》,《东北师大学报》,1988;杜绍顺《北魏何时始行俸禄制》,《史学月刊》,1986年第6期。。有学者也对这一时期的俸禄制度进行了研究。在黄惠贤先生在他的《中国俸禄制度史》中写道:“(在这一段时间里)地方官兼治兼禄,亦应当有禄可取。或者太和八年颁布俸禄前,已对地方官实行了某种形式的俸禄制度。”[3]在徐美莉的《试论北魏前期的官员薪酬分配模式》一文中推测说:“……地方治民官吏因为直接负责征收,有条件自行解决其生活问题,但是要受到某种标准的限制。可以推测的方式是他们可以按照某种比例从所征收的税粮中提取。退一步说,即使没有数额规定,官员自行解决其生活问题也可以不引起民众的反感,如崔宽所为。”[4]还有杨际平的《北魏太和八年“班禄酬廉”》中:“他(张白泽)的建议为显宗所采纳。大体上就从此时起,北魏开始对地方守宰班禄。”[5]从以上三位先生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指出在这一过渡时期北魏在地方可能已经实行了某种俸禄制度。但对这一时期的俸禄的形式和标准描述的有些含糊,他们用了“某种”、“大体上”这些词就说明这一点。

通过查阅有关史料,可以看到在过渡时期北魏已经开始尝试实行俸禄制度的蛛丝马迹。还是在杨际平的《北魏太和八年“班禄酬廉”》中说道:“俸禄的标准和财政来源也不清楚。”[6]但我却认为在这一过渡时期里俸禄的财政来源和标准是清楚的。我们首先来看它的财政来源。在显高宗和平六年(465)诏:“夫赋敛烦则民财匮,课调轻则用不足,是以十一而税,颂声作矣。”[7]还有在显宗时:“遂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纳粟,千里之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8]从以上两个材料可以看出显宗不仅决定了收取租税多少的标准,即按十分之一纳税,而且还决定了租输的方式,即九品混通制。正如张维训在他的《北魏官禄制度的确立及其对鲜卑族封建化的意义》里说的:“租调的征收,数量上有一定的数额,收入比较稳定,还有一套相对固定的征收办法,这自然要求有与其适应的相对固定的瓜分办法,那种建立在不稳定的战争缴获基础上的临时性无定制的班贫、己不能作为瓜分租调的主要方式。”[9]所以说这时有了实行俸禄制度的物质基础。还应指出的是,与太祖(拓跋硅)、太宗(拓跋嗣)以及世祖(拓跋焘)相比,在高宗(拓跋濬)和显宗(拓跋弘)时期战事比较的少,租税运用在军费上分量也应该较少。所以在过渡时期这不仅开了源,而且也节了流。这可以说明到了显宗时已有充足财力进行班禄制度。有了财政来源的同时,显宗也有实行俸禄制度的主观愿望。在魏书《张袞张白泽附传》中,张白泽当时已经给显宗提出了实行俸禄制度的建议。他给显宗分析无禄而严惩腐败的危害,即“奸人窥望”、“忠臣懈节”,建议显宗仿效前代的制度,“班禄酬廉”从而达到“事静民安,治清务简”之效。而显宗此时的态度也是很明显的“纳之”。[10]所以说在显宗时有他实行官俸制度的主观愿望和充足的财政来源。在当时应该在地方上实行了俸禄制度,而由于某些原因并没见于史籍。

虽然在显宗时期没有具体的诏书显示实行了官禄制度,但从孝文帝早期的两则诏书中我们可以推断出,当时已经在实行俸禄制度了。那么当时实行的什么样的俸禄制度,它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在孝文帝延兴二年(472)五月,诏曰:“非功无以受爵,非能无以受禄,凡出外迁者皆引此奏闻,求乞假品。在职有效,听下附正,若无殊称,随而削之。”[11]还有一条是在延兴三年(473)诏曰:“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治三县,三年迁为郡守。二千石能静二郡,上至三郡,亦如此,三年迁为刺史。”[12]从这两则孝文帝的诏书我们可以看出其选拔官吏的具体标准和考核的办法。他用人的标准就是“唯才是举”,而且还可以看出对那些合格的官员则有俸禄作为报酬。其中的“禄”和“二千石”就表明了在孝文帝早期就已经实行了俸禄制度。而具体的措施就是“统其县而食其禄”,延兴三年的诏书就明确规定能治理好一个县就可以食两个县的俸禄,就说明了这一点。这与北魏后来实行的地方官按照治理户数的多少给俸禄的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北魏在太和十年(487)十一月,“议定州县官依户给俸”。[13]这种制度是北魏所特有的官俸制度,黄惠贤先生在他的《中国俸禄制度史》中写道:“地方官按照治下多少给俸禄,这是北魏俸禄制度中有别于前代及同一时期南朝制度的又一个特色。”[14]所以说这一制度是北魏所特有的。这一制度的发展必然有一个过程,并不是在太和十年突然就提出的。但是因为是特有的所以没有以前的例子去模仿。它只可能是自己去尝试,总结出的经验,再用诏书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而在这一过渡时期正是它探索的时期。因此“统其县而食其禄”就是这种“按照治下多少给俸禄”的前身。后者是由前者逐步发展和完善而来的。并且这两种俸禄制度衡量的标准就是按照治理地方户数的多少给予俸禄。在这一过渡时期已经尝试实行了这种制度,并且有它们的标准。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北魏对官员俸禄的给予还有另一种形式——随地给公田。《魏书》卷110卷《食货志》写道:“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如律。”[15]这就是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其中的内容之一,是说的官员因公职而获得俸田。实际上,在过渡时期就已经实行了这种制度。在《通典》卷35《职官典》:“后魏孝文帝五年(481),州刺史、郡太守并官节级给公田。”[16]王大良在他的《试论北魏前期的官吏生活保障制度》写道:“亦即在州郡辟出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公田,以其收获物作为地方官的经济补偿。”[17]很明显,这些土地都作为给官员的一种俸禄,来维持官员的正常生活和积极性。这种制度和以上所讲的“按照治下多少给俸禄”制度一样也是从北魏才有的。唐长孺先生指出:“把公田按照原有俸禄等级给予百官,叫他们自己收取赋税……当是禄田的开始。”[18]由于这一制度也是从北魏开始的,所以它也没有好的例子去模仿,而只有自己去尝试与摸索。而过渡时期对于它的尝试是非常重要的时期。只有在这一时期才能有时间去尝试。所以说在太和五(481)年就有了职分田,这也是北魏政府给地方官俸禄的一种形式。它的标准就是按照官员的等级给以公职田。当时由于北方长期战乱,北方的无主土地很多,而且许多地方都是地广人稀,为这种制度的实行提供了充足的土地。所以在过渡时期也进行了这种“随地给公田”的俸禄制度,到太和九年才正式的确定下来。

总之,在过渡时期内北魏在地方已经实行了俸禄制度。其方式是以按治户的多少发给官员俸禄,同时还以“随地给公田”的职分田分给官员。以治户多少和官员的等级为标准。同时应该看到,可能是由于当时的官俸制度处于完善和发展的阶段,俸禄制度在地方实行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参差不齐的状况。“太和八年以前虽然推行了俸禄制,但不够健全……”[19]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一过渡时期内,在地方已经实行了俸禄制度。并且这些制度的实行也推动了北魏俸禄制度的整体颁布。最终,北魏在太和八年正式的颁布诏书,确定了官俸制度。

[参考文献]

[1] 高敏.有关北魏前期百官无禄制的两个问题[J] .上海:历史教学问题,2004.

[2] [7] [8] [10] [11] [12] [13] [15] 魏收.魏书[M] .北京:中华书局,1974.

[3] [14] 黄惠贤.中国俸禄制度史[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4] 徐美莉.试论北魏前期的官员薪酬分配模式[J] .北京:民族研究,2003.

[5] [6] 杨际平.北魏太和八年“班禄酬廉” [J] .厦门:厦门大学学报,1994.

[9] 张维训.北魏官禄制度的确立及其对鲜卑族封建化的意义 [J] .厦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3 ).

[16] 杜佑.通典[M] .北京:中华书局,1984.

[17] 王大良.试论北魏前期的官吏生活保障制度 [J] .北京: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

[18] 唐长孺.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19] 杜绍顺.北魏何时始行俸禄制 [J] .河南:史学月刊,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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