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作书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发展是硬道理,社会公正也是硬道理。从本质上说,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就是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一个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一个人人都有尊严的社会,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一个按贡献进行分配的社会,一个具有完善调节功能的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永恒主题。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公平是指在收入分配中社会成员参与分配的权利要平等,机会(起点)要平等,分配过程要公开,分配规则要公正,分配结果不能差距过大,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收入分配公平观。
收入分配是对国民收入(GNI )的分配,分配的实质是对商品价值的分配。收入和财富是一个流量和存量的关系,人们所有的财富都是由收入转化而来的。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只要是商品生产,商品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且只有抽象劳动(活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1]劳动价值论是商品生产一般理论,它适用于一切商品生产,它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没有关系,不同社会制度能够决定的,不是价值的创造而是价值的分配方式,即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的问题。既然商品价值是劳动创造的,那么只有付出了劳动,为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人,才有资格,才有权利参与价值的分配。这就要求我们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参加劳动为创造价值做贡献。所以,马克思认为,没有抽象的权利平等,权利公平是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
从理论上讲,生产资料公有制意味着人们在生产条件占有上是平等的,以劳动作为同一尺度进行收入分配是公平的。按照公有制的公平原则,“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公平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3]由此可见,公平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它承认劳动差别和由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而否认其他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
分配公平,首先要落实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上,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的社会调节功能,实现再分配更加公平。至于如何落实初次分配的公平,马克思指出:对社会总产品作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等各项扣除之后如何分配,“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即以一种形式的一定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4]的等量劳动回报原则,这就是说我们不仅要在劳动工资分配方面实行等量劳动回报原则,而且也要在财产的分配方面同样地实行这种等量劳动回报原则。显然,这里的劳动并不限于劳动者的活劳动,也包括劳动者用于投资的“过去的劳动”和保证企业在竞争市场上获利的风险劳动,这是一种劳动价值论,也同时是一种财富价值论,是劳动价值论与财富价值论的完全统一。当各种劳动要素都能按照其贡献得到应有的劳动回报时,我们就认为真正实现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这里用的是等价交换原则,每个人都是商品交换者,权利是平等的,报酬与其贡献是等价交换关系,两者等价即为公平,不等价即不公平。由此可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收入分配具有如下特征:在任何一个时点上,全部社会价值必须由大多数社会成员共享,每个劳动者得到的收入与他(或她)对国民生产总值(GDP)所做的贡献相一致。
我们要把分配不公平问题同收入差距拉大问题区分开来。收入差距拉大不一定是分配不公,而分配不公必然造成收入差距拉大。收入分配中要以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的效率高低和贡献大小为依据,效率高、贡献大的多得,效率低、贡献小的少得,这符合等量劳动回报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出现了各种生产要素都要参与分配,特别是资本、技术、管理等都要按贡献参与分配,因而人们的收入分配多样化了,使部分社会成员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高收入、高回报,就具有客观必然性,货币所有者获得利息,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企业家才能获得管理工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利和技术性收入,这些收入有可能大大超过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特别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现代科学技术,是现代财富的主要源泉,掌握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是高度复杂的脑力劳动,它所创造的劳动价值和财富绝非体力的简单劳动和一般脑力的复杂劳动所能比拟的,因此,当代劳动者能占有的财富,也不是过去所能比拟的。对这些不同成员身份的人,获得高低不等的收入,我们要给予充分肯定,要承认这种共同富裕道路上的合理的收入差距。其合理性的主要标志就是:看收入合法与非法,透明的还是不透明的,看存在不存在剥削,看符合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如果采用贪污、盗窃、行贿、买官卖官、官商勾结、权利寻租、走私等非法手段,利用占有的财富去奴役别人劳动,无偿占有他人劳动而使收入差距拉大,达到百倍、千倍甚至万倍以上,那这种收入就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也就是说,相同条件,相同职务,相同级别,以至贡献大小相差不多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超过一定的度那就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必然出现两极分化,即资产阶级通过剥削越来越富,无产阶级被剥削越来越穷,绝对贫困化。出现这种情况对社会稳定充满新的隐忧。所以,邓小平慎重指出:“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的,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5]对此我们必须警惕,决不能掉以轻心。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坚持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中国人尊重财富,尊重创造财富的个人。在我国,富人作为一个群体,其致富的手段各不相同,有“勤劳致富”的,也有“为富不仁”的。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如果对富人阶层产生反感的不满情绪,存在“仇富心理”,也是针对那部分非法暴富者,而对于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等正当手段积累财富的人,反而会成为其追求的目标。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共同富裕就是劳动者共建共享。共建就是共同劳动,创造可分配的社会财富,创造出最大限度的社会大“蛋糕”,以实现共同的富裕,这就是“各尽所能”。社会大“蛋糕”如何共享?小农经济小生产分配观要求平均分配,“均贫富”,阻碍生产力发展,最后只能共同贫穷;资本主义分配观是自由主义分配,结果是“两极分化”,也阻碍生产力发展。这些都是不合理、不公平分配。唯一合理而公平的分配是杜绝剥削,不共建的人不能共享,同时按照每个劳动者所创造的劳动价值和社会贡献各自取得他相应的那份“蛋糕”,这就叫“各取所值”,从而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所有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开发出每个劳动者天赋的潜能。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用的描述贫富差距程度的宏观指标,目前对我国的基尼系数有三种估计,低估计为0.4左右,中估计为0.45左右,高估计为0.5以上。如果不考虑计算方法上的差异,这三种估计的差别是:低估计主要考虑货币收入,较少考虑实物收入,特别是补贴收入;中估计较多考虑了实物收入;高估计不仅考虑工资收入和实物收入,也考虑了非法收入和非正常收入。
近年来,全国上下对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非常关注和焦虑,但对收入差距究竟有多大,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当代中国的贫富收入差距的实际情况,在各媒体上,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统计数据:一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数据。该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的20%的最贫困人口在收入或消费中所占的份额只有4.7%,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二是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己扩大至0.458。该报告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基尼系数增大最快的国家之一,说明近年来中国经济保持在8%的高速增长的成果并未被社会各阶层共享。三是中国官方的统计,内地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四是国内的统计数据,大多数学者的数据显示,自1995年以来的十多年内,我国的基尼系数呈逐步上升趋势:1995年为0.389,2000年为0.417,2003为0.458,2004年为0.465,2005年为0.47,目前已接近0.5,学者普遍认为我国贫富收入差距己超过“黄灯区”进入“红灯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差距拉大不可避免,问题是收入差距拉大过快,明显的标志是收入差距程度已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本该是后工业社会才有的现象,却在一个半工业化国家内凸显出来了,有必要说明的是,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拉大与西方国家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有极为不同的背景条件。近十多年来,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在职与退休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己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已达触目惊心的地步。有资料显示,198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后所余下的全部实际现金收入,不包括借贷收入)与农村居民纯收入比较相差1.85倍,到2005年扩大到3.22倍;城镇居民20%高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20%低收入家庭人均纯收入比较,2000年相差14.9倍,2005年扩大到21.46倍。在农村尽管有农业减税政策的积极影响,但未能从根本上遏制城乡差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衡量的城乡收入差距,2006年达到了3.28倍,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超过10%,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7.5%,在财产性收入作用下,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到3.3倍以上。垄断行业不当的高工资与各种显性或隐性的福利,已成为中国在走向和谐社会征程中的一道刺眼的风景,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以私营企业主与职工的收入而论,两者平均差距25倍之多,家庭收入差距相差20多倍,其中亿元以上的富翁与贫困阶层相差上万倍到百分倍。最近,美国投资银行美林公司和法国凯捷咨询公司联合发布的“世界财富报告”显示,2007年中国是百万富翁人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资产上100万元人民币的富翁达到41.5万人,比2006年的人数增加了20.3%,这一增长率是2006年7.8%的2.6倍。
最引人关注的是一些人的非法收入和非正常收入即隐性收入,灰色收入或黑色收入,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这种收入是收入差距过分拉大而造成分配不公的重要表现。由于这种收入是隐蔽的,是见不得阳光的,尽管对它统计十分困难。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种灰色收入或黑色收入的数额触目惊心。
以2002年为例,这一年我国的GDP首次超过10万亿大关,这10万亿财富是怎么分配的?第一块是企业利润,约1万亿,第二块是财政收入,约2万亿;第三块是城镇居民收入约3.7万亿;第四块是农村居民收入约2万亿,四块相加共8.7万亿,还有1.3万亿找不到主儿。应当承认,上述计算是粗略的,有重复计算和误差。但还是能够看出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大致格局。问题不但出在1.3万亿国民财富找不到主儿,还出在城市居民3.7万亿收入太模糊。在这一块中,能够监控的“工资总数”约1.2万亿,另有2.5万亿收入则失去监控。也就是说,城市居民收入大部分处于灰色状态。另据2005年的统计公报,当年城市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3.6%,县及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1.5%,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增长18.2%,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增长12.8%。但从收入角度看,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6.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9.6%,显然难以支撑如此高的消费增长速度和储蓄速度,这个缺口,就只能由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来填补。又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在调查中测算,[6]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约1 900万户,5 000万人),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9.7万元,而在统计局样本中他们的人均收入则不到2.9万元,两者相差3倍以上。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总计大约为4.4万亿元。根据现有的居民收入统计数据推算,全国城乡居民收入总计只有8.3万亿元,仅占国民总收入的45%,这一比例远远低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比例(绝大多数国家在50%~70%之间,例如印度、英国、德国都是65%,巴西59%,智利69%,美国73%),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实际购买力,实际储蓄规模之间存在着严重不符。而根据推算的数据,城乡居民可支配改入总计约为12.7万亿元,占国民总收入的69%。分析结果显示,统计收入的遗嘱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户(约1 900万户),占全部遗嘱收入的四分之三。这说明我国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的隐性收入的情况。他们的实际收入持续超常增长,造成国民收入越来越向高收入阶层倾斜,导致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目前城镇最高10%与最低10%收入家庭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大约是31倍,而不是现在统计显示的9倍。与之相应,全国10%最高收入家庭和10%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估计在53倍左右,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的家庭之间,用金融资产表示的财富差距估计在90倍左右,与之相对应的人均收入差距约在55倍左右。这些非法收入没有包含一个“劳动”原子,它不属于分配的收入,本质上属于剥削收入或犯罪收入。
事实表明,非法暴富的人由于他们占有的财富不是按劳动按技能付出的多少得来的,而是凭借和滥用超经济力量对别人的财产的无偿占有和掠夺来的,因此,他们的道德选择处于彷徨化、冷漠化、粗俗化、奢侈化、经贵化、虚浮化的倾向。有资料显示,一些涉案数百万千万乃至金额逾亿元之巨的腐败官员外逃国外在异国他乡过着优裕的人上人生活,仅1995年1~9月就有80多名公派驻外中资机构干部,因涉及经济贪污嫌疑而“失踪”,公安部于2004年5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一些问题富豪将资本转移国外,采取各种变通手段将非法收入转变成合法收入。我们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非法暴富者外逃国外的情况仍在继续发生。
1.违背劳动价值论,出现对公共资源垄断,对社会财富掠夺,对劳动者剥削,获得大量的非法收入,这是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至今,我国始终处于一个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在这种剧烈深刻的社会转型中,法治不健全,政策不完善导致在新旧体制衔接方面出现漏洞,为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提供了环境和温床。在权力政治加市场经济的格局下,出现权力参与交易的“权力场”。“权力场”像“物理场”一样,也是一个能量场。权力和金钱私下结盟,权力搅买卖、权力搅市场,将权力转化为资本,权贵资本急剧膨胀,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他们通过拉关系、找靠山、官商勾结,来取得市场经济中的特权,又通过这些特权在市场经济中翻云覆雨,靠寻租、靠行贿受贿、靠掠夺公共资源、靠垄断力量、靠对劳动者剥削,不仅无偿占有“社会蛋糕”中最甜的部分,还吞噬了改革前劳动者创造的,以国有名义存在的大量财富。对此,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对财政、社保、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等公共资产的大量劫持。有资料显示,各级部门对下拨的财政资金由于管理上漏洞很大,每年年底全国3 000亿元左右的预算外资金以奖金、福利等方式被不少行政部门突击花掉。在国有固定资产投资中,工程层层转包、层层剥皮、营私舞弊、偷工减料的现象非常严重。据有些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实际用于工程投资还不到工程款的三分之一,已暴露和尚未暴露的“豆腐渣工程”甚至“豆腐脑工程”大量存在,全国不少省级和县级交通厅局长,因吃工程款而贪污腐败落马就是铁的例证。
第二,对金融资产巧取豪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3年进行的一项涉及面广泛的调查显示,全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经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贷款人需要在每笔贷款的正常利息之外付出的额外费用大约占到贷款额的4%,为维持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借贷关系”而付出的“维持”费用大约相当于贷款额的5%,合计占到9%,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和“暗” 成本合计,平均占贷款的15%~16%,与民间借贷利息相当。据此推算,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可能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黑色收入高达2万亿元。
第三,权力寻租牟取私利。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现象十分严重。过去若干年中,各级党政官员入股煤矿,为无资质煤矿非法、掠夺性开采充当保护伞,成为恶性矿难频繁发生的根源所在。这些“股权”多数是凭借手中的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最近揭发出来的前国家药监局长郑筱萸受贿案中,仅其中一家行贿企业,历年共从国家药监局获得药品批文277个。钱权交易使药价虚高,对广大中低收入居民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第四,对国有资产和土地收益的大量截流。从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到西方经济学说,从古典经济学到现代经济学,都把产权制度作为基本的经济制度,并充分肯定了它对包括分配制度在内的其他经济制度的基础性决定作用。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持续至今,“所有者虚位”、“政企不分”和公共产权失落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每年有数量不菲的存量资产介入分配,包括国有资产流失和强征农民土地获得的极差地租。在建立了公司制的企业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形成,企业产权制度缺陷己成为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一些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通行的分配方式和手段,如年薪制、期权激励、股权激励等时开时放,或存在企业产权制度不完备、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下,草率实行经营者股权激励等向少数经营者倾斜的分配方式,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采取内外勾结,虚增负债、滥列坏账、假盘亏和虚列成本等办法,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频繁作弊;改制的方式也主要是股份化和拍卖,使本属全体人民的国有资产在“国有经济阵地战略性转移”的幌子下又以极低的价格转移或拍卖给个人或其他经济主体手中,使国企改革成了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和对原有国企职工的野蛮剥夺。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前,农民只拥有对承包土地有限期的使用权或经营权,不拥有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权及对应的收益权,农村土地没有真正成为可以在市场上流转和交易的生产要素。这种土地产权制度既不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和使用,还助长了政府批地征用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和徇私舞弊,使少数人中饱私囊。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面积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差价超过每公顷500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于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外,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入5 400亿元,这无疑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每年从出卖土地中强行拿走4 000亿元之多。农民世世代代守着赖以生存的土地,在被征用后,却形成了四千万规模的失地、失业、失保农民,绝大部分当事农民没有因征地而致富,却因征地而致贫。
第五,对超额垄断利润的大量侵吞。多年来,反垄断的声音居高不下,却难以真正撼动垄断行业的既得利益格局,不少行业的主管部门充当了为垄断行业护航的不当角色,或干脆捆绑在一起。在垄断行业中,资源本属于国家所有,由于垄断行业的改革严重滞后于改革全局,公共产权失落,使主要公共资源要素仍由行业独占进行垄断经营,获得垄断利润,侵吞公共利益。据2005年的数据,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供应、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平均工资和工资外收入大约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5~10倍,按7倍计算,他们的年收入总额为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其中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占9 200亿元。[7]因此,民间流传这样一种说法:“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也拿不少” 。
2.弱化劳动价值论,使劳动要素萎缩,非劳动收入膨胀,“按劳分配为主体”原则边缘化,出现初次分配不公平,这是分配不公的直接原因
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危机时,在揭示工人阶级的贫困化和备受资本的压榨和欺凌时,都是在劳动者获得了劳动力价值这个前提下展开论证的。因为劳动的价格不可能长期低于其价值,如果那样,劳动力就会在萎缩的情况下勉强生存,长此下去,资本主义再生产也就不能正常进行下去了。当劳动这种生产要素被使用后,劳动力所有者按照劳动力价值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时就是公平的,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与劳动的对抗关系时,在劳动力价值决定这个初次分配领域,就重视了“公平”所掩盖下的阶级对抗。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8]也就是说,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如果不向生产资料所有者支付报酬,就不能从生产资料所有者手中获得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生产资料所有者如果雇佣劳动者,而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就不能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这就要求劳动力所有者凭借劳动力的使用权及其在生产中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各自参加劳动创造新价值的分配比例。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这两个生产要素,在劳动创造新价值中如何确定分配的比例?这就要看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价值创造中的不同作用。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虽然人和物在生产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两者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物不论多么重要,它在生产过程中是一个被动的因素,它不能创造新价值,它自身的价值只能通过人的活劳动转移到新生产的产品中去,人们不能指望总是靠巧合从它那里得到新财富。而人则是一个主动的因素,他可以适应人类需要去改造自然,使物具有对于人类来说的新价值,这才是人类财富增多的主要来源。因此,马克思主张按劳分配,倡导每个劳动者根据自己给社会创造价值的多少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动的价格等于劳动的边际产品值,即增加一单位的劳动所引起的产量的增加:劳动的边际产品×产出价格=劳动的价格=工资。这是确定劳动在初次分配中应得收入的经济学原理。对此,马克思还说:“在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劳动过程,并且同时是资本价值增值过程的时候,不是工人使用劳动条件,而是劳动条件使用工人这一点 乃是资本主义生产共有的特点。”[9]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改变,是工人作为主体使用生产资料这个客体为自己生产财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劳动收入在新价值或国民收入格局中的主体地位,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应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我国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缺陷,是制约分配不公的决定性因素。从我国现在情况看,按劳分配的基础在萎缩,更多重视资本的功效,忽视公有制主体地位,贬低劳动的作用。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高,劳动所得偏低;主管人员所得偏高,一般雇员所得偏低;垄断行业所得偏高,一般行业所得偏低;政府所得偏高,居民所得偏低;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或在国内生产总值分配中所占比重下降或偏低,资本收入和政府收入所占比重提高或偏高;农民所得大大低于城市人员所得。影响收入分配比重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即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国民收入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出现“利润侵蚀工资”现象,使“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原则边缘化。数据显示,近10多年来,我国劳动报酬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低,1990年—2005年,我国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从53.4%降到41.4%,降低了12个百分点,而同期营业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却从21.9%增加到29.6%,其中作为劳动收入组成部分的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91年的15.3%逐年下降至2000年的12%,2005年更下降到11%。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工会势力的强大,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应当越来越大。据西蒙·库兹湟茨研究,西方国家国民收入中由物质资本所贡献的份额已从45%下降到25%,而劳动对国民收入的贡献从55%上升到75%,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内含人力资本的劳动对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增加的贡献较以前大为增强了,这是市场比较健全和各要素可以相互替代的情况下必然出现的结果。”目前成熟市场经济体中,初次分配后,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美国接近于70%,企业盈利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左右,其他国家和地区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均普遍维持在54%~65%之间。可以说,我国企业利润的大幅度增加不是靠技术创新,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得来的,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劳动者的低收入为代价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一个合理的财政收入增长,应当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同步,但我国劳动收入增长不仅落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而且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更远远落后财政收入的增长。据《中国统计摘要2005》中相关数据,1990年~2004年期间各级财政收入增加了8倍,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费用增幅更多。2007年税收增长30.6%,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1.9%,财政收入增长差不多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三倍。在一定时间内,国民创造的财富是一定的,国家得到的比重越大,民众分享的比重越小,出现国家收入挤压民众收入。
3.宏观调控乏力,过高收入未能有效调节,再分配更加不公平,这是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
如果初次分配没章法、再分配没办法,必然助长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许多分配不公问题,产生于初次分配领域,初次分配不公的大格局一旦形成,靠再分配充其量无非是扬汤止沸,无力从根本上改变。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政府难以分辨富人和穷人,再分配调节难以落实到人头。如旨在帮助穷人解决住房困难的经济实用房,有相当一部分被开着高级豪华轿车的富人买去炒房增值。第二、初次分配是企业或个人行为,是在千百万个分配主体之间通过一系列博弈过程而实现的,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分散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通过财政手段直接干预,只能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再分配所调节的也只是涉及小部分,而初次分配的数额要比再分配大得多,涉及面也广得多。第三、政府面对众多企业或个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可能具体掌握每一个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状况,没有能力和手段削峰填谷;再分配的收入调节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粗线条调节,解决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而不是解决企业内部工人工资偏低,管理人员收入偏高这类微观问题。因此,把在初次分配中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推给再分配去解决就像建筑施工中墙体质量不过关,却让后道工序的装修公司消除隐患一样文不对题,这样做纯粹是张三得病让李四吃药。第四、初次分配不公大格局一旦形成,再分配只能在此格局的基础上,通过财政税收、转移支付、慈善机构的收支、社会团体的捐助等做出局部的修补,没有能力和条件校正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如果初次分配中的问题比较大,不公平问题很严重,再分配即使能从社会公平的角度,采取必要的调节措施,比如对高收入者征税,用更多的转移支付帮助穷人,由于财政能力有限,僧多粥少,其后果也未见得理想。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状况己证明了这一点,比如很多民工月工资只有600元左右,而且工时长,活很累,明显偏低,面对这种状况,再分配有过什么作为呢?几乎是无能为力。又比如,。利息税以利息所得为课税对象,是对收入的再分配。前几年,我国按比例20%的税率计征,没有按纳税人负担能力随着利息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税率,导致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收负担比高收入者重,而且高收入者有能力消费和投资,很容易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渠道使资本迅速增值。由于我国利息税法不完善,存款大户有条件通过各种手段逃税和避税,更加剧了税负的不公平,结果利息税放大了“马太效应”。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能够面对千百万个企业和个人,有选择地对资方高额收入征“税”,然后转移支付给没有足额获得劳动力价格的工人的。
4.分配制度的残缺和要素所有权失落是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
我国隐性收入有三个层面,即工资外收入,单位外收入和非法收入。产权缺位和主体错位造成分配制度残缺和分配行为的混乱,而收入分配制度的残缺和要素所有权失落则是隐性收入膨胀,出现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贯穿整个改革过程中的官商勾结、贪污行贿、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权力寻租,使一些人一夜暴富获取大量隐性收入折射出分配制度的缺失。
分配制度的缺陷造成了权利不公平,机会不公平、规则不公平和过程不公平,最后必然导致结果不公平。要素产权缺位使许多分配不公产生初次分配领域,按“要素分配”理念确立下来,但没有保证以“按劳分配为主”原则的相应制度。因此,实际上按“要素分配”逐步取代了“按劳分配”而成为支配地位的分配原则。按要素分配毕竟不同于按劳分配,其根本特点在于参与分配的、有资格获得生产成果分配权的不止是劳动,除此之外,起码还有与资本(资金)、土地、企业家才能三个生产要素。一旦除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加入分配过程,那么无论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便取决于:每个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数量的多少及其价格的高低。由于人们所拥有的(或继承)的生产要素的差别,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决定的个人收入状况,肯定高低悬殊而且差距越来越大。导致分配差距扩大的深层原因,是我国现在的二元经济体制。目前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已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转换中出现的体制及其管理空白,根本决定了分配方式、分配制度必然存在缺陷。而政府机构职能转控不到位。人事用工制度配套改革不力,也制约着分配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同时,我国尚未完全打破城乡分割二元经济和农村生产力低下,户籍制度对农民进城、劳动力流动、实行“农转非”限制以及土地制度改革不到位等根本制约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市场不健全,某些供、产、销环节断裂,资金流通不畅,生产建筑层层转包,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税费不等,都进一步加剧了分配领域问题的严重程度。而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能力素质不高,地理方面的客观差异,包括人们禀赋差异也都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扩大。比如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处于同一竞争起跑线上,由于城乡居民没有受到同等教育机会,一些边远贫困地区的孩子受教育的机会很差,这些使原来不应该那么明显的禀赋差距进一步拉大了。
垄断行业对国家利益的严重侵犯,说明我们的产业政策存在巨大的缺陷。由于溺爱过度,授权过重,垄断行业不仅在经济上有如霸主,政治上、法律上、舆论上也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政治上,官商勾结;法律上它们可以左右相关立法,甚至自己就有立法权;舆论上它们不仅有自己的媒体,而且网罗了一大批的所谓专家学者为之代言。差不多每个垄断行业都有自己特殊利益和特殊意志的利益集团。它们对国家和社会缺乏起码的责任感,起码的忠诚度,往往占山为王,坐地收钱,排他性占有,破坏性开采,既导致国家资产的巨大流失,更严重妨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不公正的产业政策,导致行业生态的两极分化:一部分行业和企业过于优势,频频侵犯公众利益,另一部分行业和企业过于弱势,弱势利益连带受损因而更趋弱势。同时,不公正的产业政策也是社会分层加剧的主要元素。
税收是大多数国家调节贫富差距的一项常规手段,但我国税收很难实现对收入差距扩大的有效调节,有时甚至起相反作用。这主要表现在若干年前,农民的实际税负为10%,而城市居民的税负仅3%,城市内部,个税只能以工资收入为征收对象,工薪阶层成了纳税主体,工薪层与富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由于财产申报,银行存款实名制等税收调节基础性工作不到位,由于税制不健全和征管不力的制度弊端,多少年来,我国较普遍存在着“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逃税行为,造成国家收入大量流失。总之,我国产权制度缺位,城乡二元结构,行政性垄断经营,制度性腐败等深层次制度性弊端,对收入分配产生很大影响。
1.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再学习,再认识,为收入公平分配奠定科学理论基础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让人民共享的科学发展观,它是深刻把握世界发展潮流以及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的结果,是当前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的根本价值遵循,也是推进新一轮思想解放必须牢牢把握的主题,即从制约人的全面发展的体制、观念和做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以人为本的主观主义和行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的再学习,再认识。因为,科学发展蕴涵了劳动价值论的丰富内容。这个理论告诉人们:在商品社会里,商品的价值是由谁创造的,是怎样创造的?只有人的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除了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只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的物质条件,它们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强调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也是我们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一政治结论的经济学基础。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气,鼓励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人先富起来,使人们树立正确的公平观。蕴含在科学发展观中的劳动价值论尽管如此重要,但这些年来,我们的不少同志把它淡忘了、忽视了,有些人甚至认为这个理论“过时”了。这种观点在认识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它助长了不劳而获的既得利益集团的产生,有失公平正义。我们必须加强对劳动价值论的再学习,再认识,把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纳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重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体系。
2.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消除公平分配的权利障碍
我国政治体制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现了公权太多,公权太重,公权太滥。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客观上为利用公权牟取私利的寻租活动和其他形式的腐败行为,获取非法收入或犯罪收入提供了基础。现在靠垄断,靠剥削,靠掠夺公共资源和其他非正当手段而存在和壮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改革的方向,导致了社会更严重的腐败和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不解决既得利益集团问题,不打破权利和资本的结盟现象,不根除权利劫持利益的体制弊端,不医治权利利益化,利益部门化的诟病,公平分配就无从谈起。正义问题是平等问题,而平等的核心是权利问题。我们现实中存在的许多社会不公现象,很大程度上都是权利不公造成的。只有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主化进程,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财物、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政府和公共部门的管理合理化。不容许有任何至高无上的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以杜绝权力搅买卖,权力搅市场的乱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使人们的财富收入只能和智力水平与勤劳程度成正比,而不是和权力地位及垄断程度成正比。
3.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建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和完善利益全民共享机制,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1)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所决定的,与我国所有制结构相适应,必须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此马克思指出:“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10]“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社会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1]”既然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与此相适应相匹配,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这样的分配制度,就能实现共同富裕。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实现按劳分配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也不会两极分化”。[12]
(2)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充分调动各要素的积极性、创造力,使新的财富源泉充分涌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里所说的“贡献”是指什么?是指创造价值的贡献即作为价值源泉的贡献,还是生产财富即使用价值的贡献?不言而喻,人们的生产劳动、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在商品生产中,既创造财富也创造新价值,但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资本作为非劳动要素,无论是货币资本或生产资本,虽然也是生产价值与财富的必要条件,但不是价值的源泉。构成财富实体的是劳动和劳动对象。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贡献,不能理解为与劳动一样,也是价值的源泉,而是指它在生产财富中的贡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用这些生产要素不是无偿的,对每一种要素都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是逐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客观要求,使劳动付出的多少,资本配量效率的高低、技术的先进程度、管理的优劣,能根据统一市场经济规则,按照对价值形成的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而在所有参与初次分配的诸要素中,劳动是在整个收入分配中起决定性的因素,劳动是从事物品和劳务生产的体力和脑力这两种人力资源的供给。所以我们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就要具体落实到生产劳动者、技能劳动者和管理劳动者所分得的份额在整个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比例要大。可是,近年来,我国出现重资本的功效,贬低劳动的作用的情况,企业利润总额增速大大高于GDP名义增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2002年至2005年增速分别高过22.21%、44.14%、43.09%和20.4%,分别比同期名义GDP增速高出12.47、31.27、25.38和 6.36个百分点。这种劳动市场资强劳弱的情况必须改变过来。
生产要素所有权掌握在谁的手里,决定着生产出的产品的最终分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但我们承认要素所有权参与分配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要素所有权是参与分配的唯一依据。这是因为要素所有权本身并不一定直接参与生产劳动和经营劳动,它与价值创造及财富创造的关系是间接的,和要素生产经营权相区别,要素所有权不是创造收益的源泉,而是转移效益给要素所有者的条件。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资本雇佣劳动的存在,资本等要素的所有者可以不参与任何劳动创造,而仅凭对要素的所有权获得丰厚的回报,而资本的生产经营者却收效甚微,从而形成不劳而获与劳动所获甚少之间的巨大反差,
(3)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分配领域中效率与公平问题,始终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有关文件中关注的问题。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七大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有这样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从分配制度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到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最后到党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收入分配总的指导理念上,无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既强调效率原则,也要强调公平原则,不存在谁“优先”,谁“靠后”次序之分,也不存在替代关系。效率强调的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强调的是分配的合理性,二者相辅相成,共存共荣,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是正相关的。只有讲效率,才能又好又快发展,发展是缩小收益差距的硬道理,发展才能提高劳动生产力,可以使物质财富更快的充分涌现,为贯彻公平原则提供物质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数量。”[13]初次分配讲公平,首先要讲机会公平(或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机会不均等,当有人吃大苦,流大汗以求最低温饱,有人却凭“高贵身份”坐享其成时,勤劳苦干自强奋斗以改变自身命运的价值理念,必定遭到羞辱。我们要把公共资源的所有权还给民众,把生产领域配置资本的权利还给市场,尽可能扩大民间资源占有率,将垄断资源所有权分散化,形成多元的市场格局。现在收入分配秩序混乱,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随意性较大,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都是分配起点不公平和过程不公平的表现。消除不公平结果,需要消除不公平的机制,解决的主要途径有: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工资协商机制,让劳动者组织起来,并发挥工会的作用,跟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来确定工资水平,形成劳资博弈的格局,使工资增长与GDP增长同步。垄断行业的高薪源于超额垄断利润,并将超额垄断利润转化为工资和福利。因此,遏制垄断行业的高薪,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让其他市场主体获得经营资源的同等机会,最终通过市场竞争将超额垄断利润平均化。同时,要制定垄断行业的工资控制线,并尽量将各种收入工资化、透明化,清理整顿工资外收入,工资收入均以货币形式支付。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加大对克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切实保证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权,劳动报酬权、扭转资本收益过分挤压劳动收益的现状。
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含义深刻富有新意。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表现在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具有主动改进技术,改善管理,机制灵活,活力充沛和能刺激经济增长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同样因为受利益驱动而具有重复投资,盲目发展,保守技术,封锁信息,偷税行贿,压榨劳动者,甚至以假冒伪劣,欺压盗窃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弊端,对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投资无人问津。所以市场经济不仅存在着西方经济学也承认的“市场失灵”,而且还存在着国民经济无政府状态和产生两极分化的严重后果。尽管人们对市场经济给予法律规范并称为法制经济,这固然可以部分地抵消其某些消极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市场经济二重性基质;尽管人们对市场经济给予道德约束并称为诚信经济,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商业欺诈行为,但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市场经济二重性的本质。由于市场经济有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以,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正因如此,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任其自由发展的市场经济。
消除不公平的结果,首先需要消除不公平的市场机制,这是最重要的治本之道。在初次分配领域出现收入差距扩大造成分配不公的问题,靠市场经济本身是不能解决的,只能由政府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使再分配更加公平,可以说再分配是由政府的政策所导致的收入分配。政府运用包括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把“三农”问题始终放在战略高度来对待,认真执行 “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不断增加居民收入;健全和完善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政府官员储蓄实名制,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严格界定公共权利行为与合法收入的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通过减负,免费、增收三管齐下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财政税收天然地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各种有利条件,政府要通过税收大规模地介入再分配过程,要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公共资源带来的收入要征收资源税,对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应实行超额税收,课以重税,改变现在存在的纳税主体是工薪阶层,漏税主体则是高收入阶层的情况。对一些人依靠“权利经济”、“贿赂经济”而带来的非法收入即灰色收入,犯罪收入要坚决打击和取缔,斩断往腰包里装钱的脏手,绝不能让非法收入隐藏在合法收入中。现在许多国家都征收税率高过百分之几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我国若分文不征也有失公平,其结果助长“老子发财儿子有钱,老子贫穷儿没钱”的怪象。政府将各种税收回到国家财政,然后又通过公共支出或转移支付进行“二次分配”。只要各种宏观调节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收入再分配的规范具有科学性、固定周密的覆盖性、连续性和长效性,分配不公问题就会逐渐改变。
(4)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首先在物质生产领域进行,前面已经说过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是实现初次分配中就重视社会公平的很重要的要求,不仅重申了按劳分配的重要性,更是对我国实际情况的一种理论提升。因为就目前看,尽管民众所持有的财产随改革开放三十年在不断增加,但由于转轨经济中的制度缺陷,民众所持有的财产的公平性一直备受质疑。而劳动则不同,它不仅完全依附于个人身上,而且为绝大多数人所持有。在转轨时期中,资本等其他要素稀缺程度往往高于劳动力的稀缺程度,从而使得劳动力价值一直处于十分低下的水平,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很低,工资总数占GDP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已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15% 左右降至现在的10%,其变化过程是:1990—1994年的平均值为14.7%,1995—1999年的平均值降至12%,2000—2007年的平均值进一步降至10.9%。[14]不仅如此,工资总额还远远低于财政收入,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已高达5.1万亿多元,但工资总额尚不足3万亿元,仅仅2.8万亿元,而曾经工资总额是大于或与财政收入规模相当的,1997年的工资总额还高于财政收入,此后,工资总额开始低于财政收入,并且两者差额不断拉大。[15]当前低工资助推的企业繁荣,透支使用了劳动力资源,将目前应承担的成本转嫁到未来。一个国家的创造力,竞争力最终要落实到这个国家的普通劳动者个人身上。因此,改变低工资政策,大幅度提高劳动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仅可以改变目前生产价格机制的扭曲,而且也能让社会财富创造者特别是那些只能凭劳动力赚取收入的低收入者,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国民收入再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获得的居民收入是指要素分配形成的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包括按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等;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包括财产转让收入、租金、利息、红利和公司分配的利润。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是呈下降趋势,导致了居民收入与GDP增长之间的差距扩大。我们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与人均GDP增长率来比较: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村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均低于人均GDP增长率。1979—2007年农村和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分别是7.1%和7.2%,而同期人均GDP增长率是8.6%。其中1991—2007年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仅为5.2%,明显低于同期人均GDP9.4%的增长率。[16]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太低,说明我们国民收入分配失衡,需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利益共享机制。
首先,要调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在初次分配中,提高包括农民、农民工、城镇工薪阶层在内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提高劳动者所得在GDP中所占比重,使这个比重达到50%以上,控制财政收入过快增长,适当减少资本所有者的回报。
其次,缩小收入差距,提高中低收入群体在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让穷人的收入增长快于富人收入的增长。合理的收入差距应该允许存在,收入差距扩大若是由劳动贡献、个人天赋等人们认可的一些原因导致的,这是对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的一种否定,有助于效率的提高,成为一种激励因素。缩小收入差距,一方面要削弱垄断力量,遏制权利牟取私利;另一方面是要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从当前来看,中低收入人群,主要是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职工等。解决农民不合理低收入问题,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业生产的收益率。彻底改革现有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继续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解决粮食不值钱,种粮没有积极性的问题。要通过就业促进政策,积极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或“再就业”,逐步发展和培育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适当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是解决代际上的公平的必不可少的措施。现在退休人员的实际收入要比在职人员的收入低一倍以上。我们应当承认退休人员的劳动积累,过去轻消费,重生产,重积累,长期实行低工资,现在经济发展国家富裕的大好形势是与他们的劳动贡献和价值创造分不开的。我们不能“前人栽树,后人乘凉而不让前人乘凉”的怪象存在,有责任对当时那一代人进行回报,使他们的收入也应同GDP同步增长,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要重视建立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利益诉求途径,提高和扩大社会对利益冲突的容纳能力和空间,使社会更加和谐。
最后,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四部分。公民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富裕程度的主要尺度。我国公民在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位置较少,占比在2%左右。能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收入,意味着广大群众现有财富应该也必将成为获取收入流的手段和源泉。如果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不能转化为资本并升值,那么他们与投资人相比,财富的差距会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居民以货币和房产积累为代表的财产积累规模越来越大,目前城乡居民存款余额已超过17万亿人民币,一些居民投资理财观念增强,开始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取得财产性收入,这是增加收入的新动向。随着我国的《物权法》开始实施,居民合法财产制度将有法可依,按照国外经验,只有自行申报的而且能讲清楚合法来源的财产,都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征用公共财产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和财富增值不受侵犯,让老百姓手中的资产成为可以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广泛交易流动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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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人民出版社出版,1972,13.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全集(第25卷)[C] .人民出版社出版,1975,997.
[12] 邓小平文选(第3卷)[C] .64.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475.
[14] 中国统计摘要[Z] .2008.19、64.
[15] 中国统计摘要[Z] .2008.46、47.
[16] 中国统计摘要[Z] .2008.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