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视阈下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调整

2009-04-05 11:39
关键词:利益冲突根源冲突

杨 炼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部,湖南 长沙 410006)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P82)可见利益关涉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所必须面临的根本性问题。然而人类社会是人的集合体,是利益主体多元的社会。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因而利益冲突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在利益主体急剧分化的现代社会,利益冲突成为社会的常态。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利益的冲突是一切社会冲突的根源所在,可以说,“人类的全部社会劳动都莫不与利益和对利益的追逐有关,人们之间的全部社会关系也都莫不是建立在利益关系之上的”。[1](P82)就我国来看,在经历了30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正面临由传统的伦理社会向现代的法理社会转型,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正变得越来越突出,面临更为复杂多样的社会问题。

一、利益冲突的涵义及特点

什么是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社会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西方社会学家对冲突理论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的理解。在社会学中,人们对冲突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冲突包括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的比较激烈的冲突和一般意义上的分歧、意见不一、缺乏协调等不激烈的社会现象。持广义冲突观点的学者有达伦多夫、科塞等。如达伦多夫将冲突定义为,“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的状态”。[2](P170)科塞也认为,“冲突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于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致伤害对方”。[3](P37)狭义的冲突是专门指不同主体之间比较激烈的对抗、竞争、争夺甚至战斗,这种冲突是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所外化出来的一种较激烈的对抗性过程。持狭义冲突观点的如美国社会学家乔纳森·特纳将冲突定义为“各派之间直接的和公开的旨在遏制各自对手并实现自己目的的互动”。[4](P244),小罗宾·威廉斯则认为,“冲突是一方企图剥夺、控制、伤害或者消灭另一方并与另一方的意志相对抗的互动;真正的冲突是一场战斗,其目标是限制、压制、消灭,否则将受到对方的伤害;在复杂的现实世界中,有些公开的斗争是依据规则进行而且目标有限,这时对抗行为的首要目标可能是为了胜利而不是伤害对手,我们通常把这种冲突称为博弈”。[5](P54)本文持狭义冲突的观点,即把冲突视为对立各方矛盾趋于激烈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对抗性的互动过程,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矛盾趋于激化的外化形式。

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利益冲突具有鲜明的特点,从时间的维度来看,具有长期性;从空间的维度来看,具有普遍性;从类型的维度来看,具有多样性。

第一,利益冲突的长期性。如前所述,人的需要是利益的根源。在现代社会,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的生产力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社会提供的物质财富极大丰富,追求民主、践行法治、保障人权成为时代的潮流,也为人类精神文明的创造提供了更为自由和广阔的空间。然而,尽管人类社会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较之过去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但利益资源的稀缺性相对于人类的需要来说,还是永远不够的。更何况人类当前的生产方式还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在人类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下,过多强调对客观外部世界的攫取,过多强调对自然界的征服而不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由此而导致的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全球性问题使得利益资源的稀缺现状愈加突出。因此,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将长期存在。

第二,利益冲突的普遍性。可以说,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角落,任何一种关系莫不与利益相关,利益充斥着社会的每一个地方。利益冲突包括物质财富的冲突、精神财富的冲突等方面,只要有差异和矛盾,冲突就存在。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每个人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都会以某种方式卷入到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中,美国社会学家科塞指出,“无论我们注重群体生活的什么部分,……我们都可以发现一个复杂的利益冲突网”。[6](P11)美国学者库利认为,“在有机体的成长过程中,冲突和合作是同时存在的。如果各方力量是有组织的,它们就互相合作,但这种合作是建立在选择性方法包括冲突的基础上”。[7](P29)

第三,利益冲突的多样性。一方面人的利益需求表现为多方面,例如物质利益、精神利益、长期利益、短期利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等。另一方面,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也有着互不相同的利益冲突,例如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冲突,物质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冲突,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冲突。由此可见,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利益类型的复杂性导致了利益冲突类型的多样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剧烈的转型,利益多元化及其冲突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现阶段我国的利益冲突表现为以下特点:

第一,利益主体及需求日益多元化。经济体制的变革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动,我国利益群体结构发生了新变化,一些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随之产生。工人阶级内部结构和组成发生深刻变化,分化为不同的工人群体;私营企业发展很快,私营企业主成为收入较高的新社会阶层,还出现了受聘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社会各阶层之间流动的藩篱被打破,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加大,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由于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也日益多元化,不仅关注物质利益,也关注精神利益,不仅注重当前利益,也考虑和维护长远利益,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与多元化的利益需求交织在一起,使得利益关系更加复杂。

第二,物质利益矛盾居于中心地位,收入差距扩大引发的矛盾突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当前,由于生产力落后而导致的物质利益矛盾处于主要地位。由于各利益主体获取利益能力的差异,加之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也存在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管理方式落后、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由此引发的利益矛盾较为突出。社会物质财富被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从而使贫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突出。

第三,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导致利益群体矛盾的激化。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制度设计等诸多原因,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的机制上不尽完善。特别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不但占有的资源有限,而且其表达利益的方式也往往都得不到充分行使。于是,当体制内的利益表达不顺畅时,很可能就会选择体制外的表达方式以示抗议,例如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4年到2003年的10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也大幅增长。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从1994年的1万余起上升到2003年的5.8余起;参与人数从73.2万人次上升到307.3万人次。

二、利益冲突的根源

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现象,具有时间上的长期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那么,利益冲突的根源究竟是什么?是源于人类欲求的无限性还是由于利益资源的稀缺性抑或其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深入分析利益冲突的根源将有助于把握利益冲突的实质内容,更好化解利益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

考察人类思想史上先贤们对利益冲突的论述,不难发现,思想家们对利益冲突的分析是沿着两条线索进行的。一条线索是从人类自身出发,将利益冲突的根源归结为人性自身的贪婪自利。这点在古希腊学者的论述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述,例如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在一则寓言故事中指出,人类是由于自保的要求才改变分散居住的情况而聚集在一起形成城市的,但由于人类缺乏必要的品德,相互之间经常争斗,因此宙斯派赫尔墨斯将正义和美德带到人间,人类社会才得以繁衍发展。瑞士学者安·邦纳曾有过一段精彩的论述,他说,“全部希腊文明的出发点和对象是人。它从人的需要出发,它注意的是人的利益和进步。为了求得人的利益和进步,它同时既探讨世界也探讨人,通过一方探讨另一方”。[8](P29)沿着古希腊学者的思路,中世纪的神学家们对人性进行了进一步的阐发,他们认为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人本身所具有的“原罪”,这种“原罪”是人在现世无法解脱的,因此人类的利益冲突也是无法协调的,只有进入天堂才能化解利益冲突,过上没有仇恨、没有冲突的幸福生活。流传自古希腊的这种人类的纷争冲突源自人性自身的观点为一些近现代的思想家们奉为圭臬,他们主张,人性天生就是自私利己的,人总是追求自身利益到了贪得无厌的地步。

对利益冲突根源分析的另一条线索是从人类利益对象的资源匮乏展开的。这种观点认为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源自于利益资源的匮乏,由于利益是一种稀缺资源,无法满足利益主体的充分需求,因而导致人类的利益冲突。例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管仲就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认为物质资料的多寡制约了人们的道德,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说:“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这就将利益冲突的根源归结为物质生活资料的多寡。西方哲学家培根也有类似的主张,例如他说,“叛乱的材料有二:多贫与多怨是也。有多少破产者就有多少喜乱者。这是一定的。”[9](P51)言下之意,国家动荡不安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多贫,即人类物质生活资料匮乏,由此而产生人的多怨。多贫和多怨导致判乱。

上述两种主张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因,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并没有触及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例如第一种主张将利益冲突的根源归结为人性的贪婪自利,是一种主体论的思想。事实上,人性的谈论并非是利益冲突的必要条件,在现实中,即使人自身具有贪婪的本性,但如果人的这种贪欲没有超出社会规范所允许的范围,是在法律控制下的利益获取,也并不必然会产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有当贪欲与能够保证其满足的特权相结合,并超出了社会规范所许可的范围时,才会对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人的贪欲才会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将利益冲突的根源归结为利益资源的匮乏,固然能促使人类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利益资源的匮乏也并不必然导致人类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在原始社会,人类社会利益对象的供给十分贫乏,但人们之间并不存在利益冲突。而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当代,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却充斥着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可见,将利益冲突的根源归结为人类自身的自私自利或者是利益资源的匮乏都不足以解释利益冲突的产生,不是利益冲突的真正根源。

进入20世纪30年代,西方部分社会学学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下,对社会冲突理论的研究为探讨利益冲突的根源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即开始从制度的视角研究利益冲突。例如韦伯将利益冲突归因为权力、财富和声望的分配以及对这种分配的垄断,要注意人们获取权力、财富和声望的机会是否合理,开始从社会制度层面来探讨利益冲突的根源。社会学家达尔多夫认为,利益与个人心理需要的满足是否无关,而是与一定的社会地位相关,是特定社会地位的反映。任何人只要处于一定的社会地位上,他就被赋予与其社会地位相联系的行为期望,就享有与这种社会地位相联系的利益。因此,利益冲突根源于冲突各方在社会地位上的根本对立,是统治与被统治群体间权力分配差异的反映,利益冲突的实质就是对权威的争夺。这样,就将利益冲突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即社会地位之间的差异和冲突。西方社会学家对冲突的研究虽然触及到了利益冲突的制度根源,但他们所主张的制度根源是上层建筑上的一种制度缺陷,而没有从整个社会存在层面上分析利益冲突的产生,因而也没有真正揭示利益冲突的根源。事实上,利益生产和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才是人类社会中利益冲突的真正根源。

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利益冲突根源于人的利益与利益实现方式之间的矛盾,根源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它是人的利益实现方式的不合理性所引起的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自身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彼此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激化的结果,是人的利益实现方式本身的内在缺陷造成的。[10](P14)这些缺陷首先是社会分工的固化,分工的固化使得一部分人占有着社会分工体系中的有利地位,从而不断享受这种有利地位所带来的特殊利益,形成社会的特权阶层,而另一部分人则由于失去了这种机会和权利而沦为被剥削的对象。因此,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不同主体为争夺有利的社会地位而彼此发生激烈冲突。内在的缺陷之二是直接参与权的丧失。由于分工的固化,人们失去了参与其他利益生产和分配领域的权利和机会,而且也失去了彼此之间沟通以及对共同利益实现的监督和制衡的权利和机会,从而导致处于优势地位的人获取特殊利益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由此利益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了。内在缺陷之三是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合理。由于利益是在一定的生产过程中并通过一定的分配方式才为人们所利用,由于社会分工的固化和直接参与权的丧失,占有社会优势地位的人凭借其优势地位获取特殊利益,因此人们所获得的利益事实上在分配之前就已经由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体制中的地位决定了,自然产生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可见,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是社会分工固化和直接参与权丧失的必然结果。

总之,如同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正确指出,利益冲突源于人们不断增长的各类需要与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源于利益生产和分配制度的内在缺陷。而利益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在一个社会中由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法律制度决定的社会具体利益制度安排不合理。就我国来说,就其本质来看,我国的利益冲突是一种非对抗性的冲突。从经济基础来看,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各利益主体奠定了共同的物质经济基础,在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尊重和依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从政治制度来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反映社会公众普遍的价值和利益诉求。从法律制度上来看,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注重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追求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利益的公开、公正与公平分配,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权利受损救济机制。但由于具体制度设计的原因,我国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强势利益群体与弱势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呈现出越来越激烈的趋势。强势的利益群体通过结成正式或非正式团体,有能力利用各种资源,以各种形式诉求自身利益,影响社会公共舆论,影响公共政策和立法的制定,导致利益格局的失衡,利益冲突在所难免。

三、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整——基于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视角

如前所述,利益冲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对冲突的控制通常有三种途径,即观念途径、经济途径和制度途径,至于具体采用哪种途径要根据冲突的自身特性来决定。就我国利益冲突的现状来看,利益主体及需求的多元化格局;物质利益矛盾居于中心地位,由收入差距扩大引发的矛盾突出;社会各利益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表达利益的方式得不到充分行使等特点表明只有通过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社会利益的分配制度才能消除冲突。与之相适应,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抑制和消除利益最大化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引起的冲突和对抗,使各利益主体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平等有序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法律制度,就成为控制当前社会利益冲突最理性的选择。庞德指出,法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我们文化中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满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的牺牲。某种法律制度要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就必须通过:承认某些利益,包括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规定各种界限,在这些界限之内,上述各种利益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并通过法律规范使之有效;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努力保障这些已得到承认的利益。[11](P217)

具言之,选择法律对当前的利益冲突进行控制,是基于对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下列认识:其一,当前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不平等许多与立法不平等有关,立法必须确立各利益主体的平等地位,对其权利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其二,造成各利益主体隔阂和相互不满的表达渠道不顺畅的问题,只有在科学合理的法律程序中才能得到真正解决。其三,目前社会资源稀缺与配置不合理同时存在,只有通过立法和司法才能对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进行调整。其四,对于各利益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规范乃至违法行为,只有用司法手段才能进行有效的干预和纠正。[12]

汉密尔顿论述道:“在文明的民族里面必然产生许多利益集团,他们分成不同的阶级,各有不同的情感和认识,调和这些不同的错综复杂的利益成为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13](P394)法律不仅不排斥利益冲突,相反,法律承认、正视并尊重基于多元利益并存前提上的利益冲突, 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利益冲突正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通过民主和公开、公正的立法程序,从制度上保证不同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的平等参与,让它们在阳光下竞争、交锋和相互妥协,实现各种利益的平衡和共存。在这样一种立法程序和制度下,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立法过程中,而法律反映和维护的则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和共存状态。因此在这样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虽然也存在着源于多元利益的内部张力,存在着不同利益之间冲突,但从总体上说, 规范体系是和谐和平衡的。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整就是通过系统性的法律规范将利益需要转化为主体的权益,并使之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形成权利与义务、激励与约束、公平与效率的利益平衡法律规范生成机制。

利益衡量是这种调整利益冲突的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对利益冲突的控制通常有两个途径,一个是立法途径的控制,一个是司法途径的控制。立法途径的控制是指通过立法,确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确保其行为自由,防范未然的利益冲突;司法途径的控制是指通过公正司法,对违法利益进行控制,平衡合法利益,处理已然的利益冲突。因此,利益衡量也存在司法适用中的利益衡量和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司法适用中的利益衡量实质是一种法院判案的思考方法。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包括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两个有机统一的过程。在政治学研究中通常将政治过程的核心描述为:将代表社会中个人或团体的利益、目标和愿望的那些要求转变成政治决策,然后通过政府机构贯彻和检验这些决策。这一过程包括将要求传导到政府机构的输入过程和做出贯彻和决定内容的输出过程,阿尔蒙德和鲍威尔把各种要求形成过程分为“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前者指个人和团体向政治决策者提出要求的过程,后者指将要求转变成一般政策选择的过程。

政治过程的运作、利益的综合与实现,是以利益表达为起始的。在利益失衡的条件下,社会的利益表达机制是严重缺损的。如果社会中相当数量的利益群体无法通过有效的通道表达利益诉求,那么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由于信息的不完善无法反映社会利益关系,从而必然导致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同样,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如果缺失,利益群体无法有效表达利益诉求,也必然导致社会利益的失衡。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目的在于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权利,使其利益表达的渠道多元化,利益表达的方式民主化,利益表达的过程程序化,为社会各阶层利益主体在利益表达的渠道、方式、程序等方面提供规范的制度安排和运作机制。立法过程中的利益整合作为调整利益冲突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法律对利益进行评价、衡量和配置,发挥其对利益调整器的作用。在利益整合中,其核心问题在于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内容在何种程度上可以确认和保护。

总之,利益冲突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人类社会的问题,利益冲突问题更是当今需要社会迫切研究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国家的安定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时代的发展利益冲突会不断地出现,甚至有可能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出现激化。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有效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透彻的认识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和科学把握利益衡量是有效化解利益冲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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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0]参见柳新元.利益冲突与制度变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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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易本钰.论转型期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J].南昌大学学报(人社版),2004,(1).

[13][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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