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有关规定

2009-04-01 02:58
老同志之友 2009年5期
关键词:津贴职业病工伤

闻 健

问: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原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根据评估体系,提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是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列入实施津贴范围的县(市)区中,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问: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分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不同类别执行不同的津贴标准,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三类区月人均230元、四类区月人均400元、五类区月人均680元、六类区月人均10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130元、二类区每月120~240元、三类区每月215~380元、四类区每月370~680元、五类区每月640~1050元、六类区每月950~1400元。每一职务具体执行标准按当地的细则规定执行。

问:离退休人员应如何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答: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的老工人,按所在类区技师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问: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市)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在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是否继续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答: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市)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在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市)类别发生变化,按调整后类别津贴标准和比例重新计算离退休人员执行标准。

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闻健

·咨询台·

编辑同志:

我于1978年在车间劳动时,由于工友们工作不慎,将我的右腿砸伤。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伤情得到一些恢复,所以就没有申请工伤待遇。退休后,特别是近两年,右腿越来越不听使唤,行动要靠拐杖。请问我是否可以重新申请工伤待遇?

四川省德阳市读者赵朝贵

赵朝贵同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要求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

参照民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一年,即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你的情况超出申请认定的时限,因此不能重新申请工伤的认定。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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