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概念界定的研究

2009-04-01 04:32韦小青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22期
关键词:城市经济城市化进程城中村

杜 君 韦小青

摘要:文章认为城中村的概念是“在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下来,原来没机会参与而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步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以土地、土地附着物以及城市工业化所带来的利益为生活来源,由原初级关系(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逐步向以次级关系(业缘关系和契约关系)为基础过渡中所形成的社区”。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化进程;城市经济

中图分类号:I2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33-0098-02

“城中村”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出现的新名词,也是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出现新的社会问题,“城中村”具有农村和城市双重特征,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历史产物。解决“城中村”问题是当前经济发展比较重要的问题,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指标。解决“城中村”问题首先要将“城中村”的概念搞清楚,如何界定“城中村”这个概念是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关键。

“城中村”不仅是一种居住形态,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形态[1]。“城中村”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变化。本作者通过对“城中村”的居住和社会形态以及演变过程的认识揭示“城中村”的本质,界定“城中村”概念。

一、“城中村”的居住和社会形态

按照“城中村”的现在居住形态“城中村”大致可分三种情况:

(一)城市中心区

城市中心区内的居住人曾经手持有农民户口和少量土地,并在城市边缘内的集体宅基地上自己建房生活的一群人。现在,随着城市的扩展,这些居住地以被纳入到城市中来。这里的居民早已没有农民户口和农业用地,早已改成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已经没有农民集体财产,但有宅基地产权,私有住房被城市化“高楼”所包围。良好的区位条件和低廉的建设成本使“城中村”出租房屋比率相当高,房屋出租加上村里的分红收入,可以使村民们过上相当富裕的物质生活,有些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准甚至已远远超过城市居民。这类地区实际上等同于城市的危旧房改造区,适用城镇房屋、土地、居民拆迁管理办法。可以采用成片改造危旧房的有关政策。但对其中的民工外来人口应该妥善安置,因为这些地区是外来人口的集中居住区,是低收入人群住得起能够栖身的地区,这些低收入民工是对该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城市化进程就是大批农民进入城市能够世世代代生存下去,彻底转变为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城市现代生活。但前提是农民进城能够就业居住,有生活基础。留美华人学者文贯中先生曾写过一篇文章《“城市化”无法避免“贫民窟”》指出:正是因为存在贫民窟,才使得城市特别有活力。贫民窟的存在,使得城市扩大的成本特别低,包容性特别强。贫民窟房租低廉,同为天涯沦落人的邻居对新来者多相濡以沫,抱有多一层的同情和照顾,使新移民比较容易找到安身立命之地。生活在贫民窟的大部分新移民一二代之后,便融入主流社会[2]。“贫民窟”不但发生在美国的纽约和芝加哥,也发生在中国的香港、北京和上海。

(二)城市范围内距城市中心较近郊区

城市范围内距城市中心较近郊区,历史上居住在这里的居民是农村户口,居民有点耕地,多从事粮食和蔬菜生产以及服务性工作,供应城市居民粮食和蔬菜以及服务于城市居民。随着城市的扩展,位于城市近郊区的村庄已在城市范围中。该类“城中村”分两方面,一是村内已没有耕地。原自然村除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已被征用,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村内已无农民集体财产。虽然一些村已将农村村委会改为城市型居民委员会,农民也已农转非,成为城镇人口,但农民宅基地还未被征为国有,宅基地和房屋产权还是农民产权。对这些农民宅基地和房屋仍应按征用农民土地给予足够的补偿,拆迁房屋则可结合拆迁城镇私房和农民房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政策,妥善安置农民。特别是对无业、无生活来源的农转非人员,要建立相应社会保障制度。二是有土地产权还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以非农收入为主。土地已经全部或大部份被国家征用,虽然村中农民已全部转为城市户口,但农民宅基地还未被征为国有,其土地本质仍未发生变化,这部分“村”至今仍然还是“村建制”,实行村的管理方式。甚至还有不少农民集体财产和村办企业经济实体。很多农民已有自己的企业,主要从事一些初级饮食娱乐、交通运输、建筑业、农副产品和蔬菜零售等行业。这些地区的改造难度较大。市场经济使政府已不能像过去那样解决农民就业问题,货币安置又很难达到农民满意。因此这些地方不宜强行将村内土地征用为城镇国有土地,农民原有集体企业财产可以仍归农民所有,可以改组为集体所有制的商贸公司,人口就地消化,就业就地解决,土地产权性质不变,仍归集体所有。对需要占用的土地,还可以用土地入股或出租的方式,年年有收入,以保证征地居民的生活来源。

(三)城市范围内距城中心较远郊区

居住在这里的居民还有部分耕地,主要从事粮食和蔬菜种植以及畜牧农业工作。仍是乡政府、村委会建制。还有不少人是农民户口。农牧种植业仍占一定比重的村落。这样的地区改造时,农民转为城市户口,乡政府改组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改组为居委会,但土地产权和经济组织形式可以不变。原村集体所有财产、土地可以改组为农工贸股份公司,人员就业由农工贸股份公司就地解决,成为公司职员。用发展都市农业的办法,发展现代化农业,养殖业。如:工厂化无土栽培高档蔬菜、花卉;观光旅游农业;种植果园、药草;开展鸵鸟、孔雀、锦鸡、麋鹿等珍稀动物养殖;发展农牧产品深加工及不影响城市景观和环境的其他农工贸产业;发展现代化工业,建立现代化工厂,生产和制造远销世界的机械和电子等产品;以使农民能利用原有土地资源,熟悉的工作技能就能融入城市生活。

二、城中村的发展过程[3]

城市社会学家P.E.Park在研究19世纪20年代美国城市时,发现城市社区是历史的、动态的现象,处于不断演变的状态。在城市空间不断扩展、社区不断变动的同时,存在“城中村”的发展过程(图1)。发展过程包括聚落形成、城乡接触、城乡冲突以及城中村的瓦解四个阶段。

(一)聚落形成阶段

城市尚未扩展至原农村居住区域,原农村居住区域还只是单纯的农村居住的聚落,社会关系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主,工作以农业为主,农民收入很低。社会组织是乡政府、村委会建制。

(二)城乡接触阶段

随着城市用地的扩张,周边村镇的农业用地逐渐被城市征用,开发成城市居住区、工业区等。城市用地相互切入,给水、供电、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向村镇延伸,工商业逐渐成为城中村主要经济来源,越来越多的村民转向从事非农活动。逐步形成了“城中村”。

(三)城乡冲突阶段

该阶段村镇耕地全部或部分被城市征用,村镇居住地几乎完全被城市建成区所包围。这个阶段是“城中村”阶段。原来的农田全部或部分变成了城市建成区,但户口仍然是农民,住宅仍是集体所有。户口可能已属于城市户口,但住宅仍属于集体所有。没有实现同步城市现代化。“城中村”村民逐步参与了城市的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但完全融入城市化进程还有一些困难,城市和村镇在建设及社会文化等方面发生冲突日益明显。

(四)“城中村”瓦解阶段

随着城市的发展,部分“城中村”的居民或后代接受了很好的教育,逐步容入现代化城市,脱离了“城中村”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实现观念上的城市化。城市也越来越不能容忍城中村继续存在,要求尽快消除“城中村”给城市景观、交通、治安以及消防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将“城中村”纳入城市中来,“城中村”彻底瓦解。

三、“城中村”的界定

对于“城中村”已有许多界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中村”的概念的认知是逐步加深的,也是逐步变化的。

(一)以某一个角度界定

从土地关系和形成原因角度界定:“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城市将一些距离新、旧城市较近的村庄包入城市建设用地内,这些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村庄就是“城中村”。从房屋建筑角度界定:“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在原农村居民点范围内形成的与周边城市环境构成鲜明反差的以原农村居民“一户一栋”为基本特征的特殊居住区,也称为“都市村庄”[4]。从土地、户籍、社会关系角度界定:“城中村”是指从地域角度讲已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就其社会属性而言,仍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是一种特殊的社区。从产权和经营制度角度界定:“城中村”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制度的农村社区。

上述界定,揭示了“城中村”的某些特征,但都是从单一的学科角度出发或从某个局部地区的情况出发的,难免有片面性,难以深入全面反映“城中村”的实质,也难以概括“城中村”的普遍情况。

(二)以居住和社会形态界定

从狭义上说,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从广义上说,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

虽然上述界定既从狭义又从广义阐述了城中村的实质,符合“城中村”是一种居住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形态。但就广义而言,仅说明了城中村的现状,而没有从动态的角度完整地概括城中村的实质。历史的演变告诉我们:“城中村”会被瓦解的,真正实现城市化。

“城中村”是在急剧城市化进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包括土地、房屋)、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下来,没有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仍然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为生活来源,以初级关系(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不是以次级关系(业缘关系和契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3]。

“没有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这句话是有出入的,实际上“城中村”的居民正在或将要参与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像温州瑞安的塘下镇,它是瑞安的郊区。该镇已是中国汽摩配重要的生产基地,2008年产值200万亿,已是温州瑞安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重要的环节。这里的居民已经完全参与了瑞安市的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另外,从上述界定的四句话中,第一句只不过是城市进程中的农村,而第三四句完全阐述的是农村。虽然有了第二句但是否定参与了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无法确切地说明“城中村”具有农村和城市双重特征。既然没有阐述“城中村”的双重特征,就无法说明城中村的完全城市化的未来。

四、结论

本作者以居住和社会形态以及发展的角度界定认为:城中村是在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下来,原来没机会参与而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步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以土地、土地附着物以及城市工业化经济所带来的利益为生活来源,由原初级关系(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逐步向以次级关系(业缘关系和契约关系)为基础过渡中所形成的社区。

参考文献

[1]李培林.巨变:村落的终结——都市里的村庄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2,(1).

[2]李艳玲.论30年代纽约的贫民窟的改造[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1,(7).

[3]刘立云.城中村改造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4,(2).

[4]刘吉,张沛.城中村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9).

课题项目:温州市招标项目: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对策研究(R20080027)。

作者简介:杜君(1965- ),女,黑龙江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社会学;韦小青(1981- ),女,浙江泰顺人,温州大学机电工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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