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3月4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551号国务院令,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条例》还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点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促使我国电子垃圾的回收走上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