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2009-03-30 09:46闫华娟田义文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7期
关键词:环境侵权制度构建

闫华娟 田义文 魏 娜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侵权案件日趋增加,但对其的救济及损害赔偿制度却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一个合理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要能兼顾受害人及侵权者双方的利益,笔者借鉴国外的经验,尝试在中国的环境法中构建环境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环境侵权 环境社会保障制度 保障基金 制度构建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现状时刻敲响警钟。这些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害是无法估计的,然而在这些环境侵权案件中,若根据传统的侵权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我们会发现由于侵权诉讼中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侵害事故因果关系认定的困难性及诉讼的长久性使得受害人的权益在短时间内得不到及时救济。再者,由于环境污染的广泛性,使得损害巨大,即使经过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受害人得到了救济,可污染企业却因为巨额的赔偿金从此失去了生存的能力。这都是我们不想得到的结果。

于是,在处理环境侵权的案件中,我们也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损害赔偿制度,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环境侵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在世界各国的政策、文献以及有关论著有着不同的说法,但大多数使用社会保障一词都有保护国民社会安全之义。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是指通过社会的共同努力,对遭受社会危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利益,使其摆脱社会困境,维持正常生活的一种社会方案。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

因此,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持社会的再生产和保护环境,通过立法形式对全体公民在遭受环境污染和破坏性环境事故时,对其基本生活给予适当的保护的制度。

我国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一)模式选择

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传统不同,其环境社会保障模式也必然有所差异。但大致来说,有如下三种主要模式: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和污染者责任型社会保障模式。

经过实践检验,以上三种模式各有利弊。福利国家型和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的。把环境社会保障也纳入到国家综合保障之中,完全由国家来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这无疑加重了国家负担,同时也减轻了污染企业的责任,助长了污染企业治理污染的惰性。污染者责任型社会保障模式是由污染企业来承担环境责任,这就促使污染企业树立企业责任意识,积极的去革新其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并积极治理环境污染,达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但是由于该模式保障基金的来源单一,加重了污染企业的负担,尤其是一些小企业,由于不堪重负,甚至于破产。从某方面来讲,这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然而经过实践证明,这一模式在保护受害者利益和保护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和国情来看,我们可以采用污染者责任型社会保障模式,但要对其做出一些改革。

(二)资金来源

笔者认为我国的环境社会保障基金可来源于以下五个渠道:

国家的财政支出。为了避免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可以在我国的税法中增加一个税种,即专门针对污染企业的排污等危险行为的税种。但是定期缴纳危险行为税对于那些未造成污染的企业来说有些欠妥,故可以对一定时期未造成任何污染的企业实行奖励制度,若长期未造成任何污染,可以将该企业的危险行为税全免,但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则要向该企业追偿全额赔偿费以及全额的危险行为税。至于“一定时期”和“长期”需多长时间,要根据我国目前的企业状况及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另外,税率的确定是征收企业危险行为税最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全国范围内,先将企业划分为三类,即重度污染企业、一般污染企业以及轻污染企业。对这三类企业分别制定不同的税率幅度,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三类企业在税率幅度内选择使用税率,经济发达的地区如东部沿海等实行稍高税率,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实行稍低的税率。但是高税率和低税率均不得突破国家税率幅度的两边界线。

排污企业向保障基金定期缴纳费用。该费用可视为保险费,这也为环境保障基金提供了重要来源。在保险费的交纳过程中,保险费率的确定也是最困难的,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对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实行差别费率,并且对每个区域的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可浮动的保险费率。这样不仅可以照顾到不同污染区域不同污染企业的公平,同时还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的提高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范事故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发生污染事故将保障基金给予受害者以后,基金管理者应当直接向污染企业追偿,将追偿的收益也纳入保障基金。至于追偿的数额,要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污染事故发生地的经济状况来决定。

借鉴体育彩票形式,政府可以开设环境彩票制度。此收入也可作为环境保障基金的一部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增强,对生活的环境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便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环境保护中去,使环境彩票制度有了设立的基础。

由国家出面公开发行环境债券,将公开发行环境债券筹集的资金归入环境保障基金,环境基金保障委员会保证在几年后还本付息。这种环境债券与公司企业发售的债券性质不同,它不具有营利企图,只是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发行,故也不应采取强制方式,而应当让人们以自己意愿来决定是否购买。

(三)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赔偿构成要件

能通过环境社会保障制度要求赔偿的主要有两类:一是受到长期污染带来的类似职业病的损害;二是受到突发污染所导致的损害。这两者要求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其中相同的是:加害人即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并且,环境污染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失。损失包括经济方面的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以及受害人采取措施为避免或减少损失所带来的消极利益。在身体方面,应当既包括人身损失也包括由此带来的精神损失。

不同的是,前者只需要受害人在指定区域居住一定期限以上的就可以要求环境社会保障基金的赔偿,而后者还需要证明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如果该企业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需要环境社会保障基金予以赔偿,而后基金会向该企业进行比例追偿。

(四)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赔偿标准和范围

关于保障救济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具体如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加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加害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受害人死亡的,加害人除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费用。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鉴于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程度和环境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一个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亟待完善。对此,我国学者进行了很多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笔者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解读,提出了在我国环境法中初步构建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以期能够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有所贡献。

参考文献:

1.钟明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2.陈凌.环境侵权之替代性损害赔偿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李莉.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研究.天府新论,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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