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相同产品”认定是否要引入PPMs标准?

2009-03-27 04:33牟文义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2期
关键词:专家组贸易措施

牟文义

WTO解决在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中涉及到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相同产品”的认定,在现有的WTO规则中,对产品的认定是根据其最终的物理特性,只要产品的最终用途相同,就认为是“相同产品”,不能对由不同的生产和加工方法(PPMs)生产出来的产品采取不同的贸易措施。但是在实际中,不同的PPMs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使用不同的PPMs生产的最终用途相同的产品对环境有不同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应该区别对待,不应该一视同仁。但这样做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那么怎样认定“相同产品”呢?是否把PPMs标准引入“相同产品”的认定中?本文主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WTO法律规则是以产品为规范对象的,作为WTO基本原则的非歧视原则,也是建立在对产品“相同性”的认定基础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相同产品”的概念是整个GATT法律制度的基石。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通过的《反倾销守则》中,第一次对“相同产品”进行了界定,第2条第6款规定,“本协定所使用的‘相同产品一词应解释为与有关产品完全同一、即各方面都相似的产品,如果无此种产品,则为尽管并非在各方面都相同,但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的特性极为相似的另一种产品”。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相同”这一概念包括了两层含义:第一:完全同一。如果存在与被考虑产品完全同一的产品,则是相同产品;第二:非常类似。在不存在完全同一的产品时,将选择那些非常类似的产品作为相同产品。而在判断两个产品是否类似时,唯一的考察对象是产品本身的特性(characteristics)。

生产和加工方法(process and production methods,简称PPMs)是指产品制造、加工以及自然资源开采利用的方式,即产品生产和加工方法的特性而非产品本身特性。PPMs标准是指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符合特定的环境要求,比如,在生产中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量符合一定的标准、采用先进的清洁技术、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林地、以无害于其它生物的方式猎捕动物等。PPMs根据对环境的影响,通常分为两种:与产品相关的PPMs(product-relatedPPMs。简称PR-PPMs)与产品无关PPMs(non-product-relatedPPMs,简称NPR-PPMs)。前者加工或生产方法可以影响产品的特性,当产品消费或被使用时可能污染或使环境退化;后者加工或生产方法通过如在生产过程中向空气和水源中排放污染物,本身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从理论上讲,不同的PPMs的确对环境有不同的影响,为了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制定的环境措施不可能不考虑产品的PPMs,从这个角度来看,PPMs标准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个问题在有些MEAs中有类似的反映,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有类似的规定;在“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承认不同的捕虾方法则具有不同的环境保护后果。但另一方面,如果允许对使用不同的PPMs生产的产品采取不同的措施,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由于对方所使用的PPMs与本国不同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很容易被滥用,成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形式,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GATT在贸易与环境的冲突中并没有对环境问题予以充分考虑,GATT1994也就没有涉及到PPMs标准。与GATT体制不同,WTO规则中,TBT和SPS协议都有限地涉及了PPMs标准,它们规范的技术法规和SPS措施都包括了PPMs标准。TBT协议第2条第12款规定:“除第10款所指的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并在附件1中对技术法规是这样定义的:“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相应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包括或专门关于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SPS协议其附件B:“动植物卫生法规的透明度”第2条规定:“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动植物与卫生法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国的要求”。SPS协议规定成员国采取SPS措施应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考虑一系列经济、科学因素,包括有关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生态以及环境条件。可见TBT协议和SPS协议对PPMs标准的引入还是有限的,仅限于PR-PPMs。

在世贸组织裁定相关上诉的案例中,对“相同产品”的认定是否引入PPMs标准?也有不同的裁定。

1991年“美墨金枪鱼案”:专家组分析了美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MMPA)及依据该法对海豚保护而实施的金枪鱼进口数量限制,指出“GATT第3条(及其注释)所包括的,仅是影响产品本身的措施”,而在捕捞金枪鱼的过程中对海豚造成的伤害,并不能影响“作为一种商品的金枪鱼的销售”。美国辩称其禁令对本国捕鱼业同样适用,符合第3条第4款,并属于GATT附件九对第3条的注释中所指的措施。专家组认为第3条第4款只允许对进口产品适用国内质量法规而不得适用关于PPMs的法规。这里,专家组明确区分了针对产品本身的措施与MMPA中针对捕鱼过程中保护海豚的措施,即PPMs措施。1994年“美欧金枪鱼案”的专家组对此采取了相同的态度。两个专家组都把第3条第4款解释为只对产品本身适用进口国法规,而对PPMs则不适用。与此相联系的问题是第3条第4款中“相同产品”的含义,使用不同PPMs的产品是否能作为不同产品对待?从两个专家组以上的观点可以看出,对此持否定态度。

1995年“美国汽油标准案”:专家组认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相同产品。GATT1994第3条第1款“不低于优惠待遇”表示“与国内销售和提供产品的买卖、采购、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为进口产品提供了有效的平等机会”。而美国的国产汽油适用单独标准,进口汽油适用法定标准,这使美国国产汽油获得比进口汽油有利的销售条件。因此,汽油规则违背了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规定。另一方面,专家组认定“相同产品”的标准是产品的物理特征、最终用途和关税分类,并认为“GATT1994第3条第4款所涉及的是相同产品的待遇,不允许因生产的特点及其所持数据的性质而给予较差的待遇。”也就是说,“相同产品”包括用不同PPMs生

产的产品,使用不同PPMs标准的产品不能作为不同产品对待。

1998年“欧盟荷尔蒙牛肉案”:欧盟认为美国、加拿大等国在牛的生长过程中给牛添加了生长激素,尽管在其最终产品——牛肉中可能检验不出人工激素,但欧盟认为这种牛肉及其制品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可能促使儿童发育过快、性成熟期提前,因此禁止进口。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完全禁止添加了激素(不管人工还是天然)的牛肉进口,这实际上是一种PPMs措施,该争端正是由于欧盟将自己的PPMs标准加到了美加的出口牛肉上。专家组认为两种生产方法产生的牛肉最终都会出现难以检测出激素的情况,且欧盟未对其区别提供证据,因此这种措施本身违背了SPS协议第5条第5款,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且对国际贸易构成了“歧视和限制”。最终上诉机构认定欧盟有关措施未经“风险评估”,未能拿出科学证据证明这种牛肉对人体有害,致使其改变禁止放松进口政策。但是同样针对PPMs标准,上诉机构却承认了其合法性,表明了基于不同的PR-PPMs标准的产品,可以视为“不同产品”。

1998年“美国海虾海龟案”:美国因基于《濒危物种法》第609条规定:对于凡未能在捕虾的同时放活海龟者,禁止该国的海虾进口到美国。上诉机构除肯定本案可以适用GATT1994一般原则外,还在认为第609条款是GATT1994第20条(g)款意义上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一种措施”。上诉机构的裁决明确认定,海虾的捕捞过程中是否放活海龟并不影响海虾这一产品本身的最终特性,并不是PR-PPMs。但WTO并不禁止使用NPR-PPMs标准作为限制贸易的手段,只要其实施过程不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也就是暗示了WTO对NPR-PPMs的认可,虽然这一暗示相当微弱。上诉机构的这一判决,实际上承认了NPR-PPMs标准适用于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由此推断出,WTO对“相同产品”的认定,没有引入NPR-PPMs标准,说明使用不同的NPR-PPMs标准生产的产品还是“相同产品”,对其制裁,还得适用于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

对于PR-PPMs标准,不同的PPMs标准会影响到产品的特性或品质,是否执行PPMs标准最终形成的将是不同品质的产品,而不是“相同产品”。当产品对环境的损害直接发生于进口国境内时,进口方可以对这类进口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以达到保护本国环境为目的,不违反GATT1994第2条的规定,不违反非歧视原则。这在1998年“欧盟荷尔蒙牛肉案”中有所体现,已得到WTO的DSB的承认。WTO对“相同产品”的认定是否引入NPR-PPMs标准,答案很明确,不能引入NPR-PPMs标准来认定“相同产品”。对是否执行NPR-PPMs标准最终形成的产品实行制裁,只能利用GATl1994第20条(b)款和(g)款来解决,不是通过改变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和扩大非歧视原则的适用对象来解决。我们赞成有的学者提出的观点,即在允许根据PPMs标准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同时,需要对PPMs标准的适用范围作非常严格的限制,并且要通过协商一致的途径解决。这种限制条件可以体现为:限定措施实施依据的保护目标是达到关乎全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程度;实施中遵循非歧视原则;措施制定程序中的透明度及有关国家参与程度的要求等。只要符合一定的严格的实体及程序性要求,PPMs措施(包括NPR-PPMs措施),应该得以纳入修改后的WTO有关规范。

因此,我们认为WTO认定“相同产品”时,一是WTO规则已经将PR-PPMs标准作为认定的依据:二是NPR-PPMs标准在认定“相同产品”时没有考虑,不过对其采取环境贸易措施可以适用GATTl994第20条例外条款。然而在适用第20条例外条款时需注意合理确定NPR-PPMs标准的适用范围:

1.对于NPR-PPMs,如果对环境的影响差别非常大而且生产活动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性或跨境转移的产品,可以适用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就是GATTl994第20条(b)款和(g)款。根据OECD国家的工作报告,非产品相关PPMs按影响范围可进一步分为:(1)造成越境环境污染(如PPMs可影响到SO2排放,进而影响其他国家的酸雨问题);(2)影响到迁移物种和共有的栖息地(如海龟);(3)影响全球环境(如关系到臭氧层保护和全球变暖等问题);(4)影响仅限于本国内。

前三类虽然环境影响不随产品转移,但生产过程可能影响其他国家或共享的环境,因而其带来的生产外部性就可能“溢出”到其他国家。对此三类可以适用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来实行环境贸易制裁。

2.以保护进口国境外为目的的基于PPMs标准适用于“相同产品”认定的贸易限制措施应该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这种对“相同产品”认定的贸易限制措施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合理性。指的就是上述B-4类,不能认定为“不同产品”,也不能适用于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首先,这种措施具有相当强的单边性,不仅标准的制定是单边的,而且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也由进口国单边作出,这极易受进口国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影响:其次,这种措施可能没有或较少考虑产品生产国环境的实际情况,而仅仅把本国的环境标准加于产品生产国。因此,对这种贸易限制措施应加以严格限制。

3.以提高产品竞争为目的制定的PPMs标准不能适用于“相同产品”的认定,也不能援引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来适用。因为这种基于PPMs标准的贸易限制措施的首要目的已经不是保护环境,而是要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这类措施虽然在现实中还很少采用,但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已提出了大量的立法建议,其内容包括征收关税、环境倾销税和贸易禁止与制裁等。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如果为了提高竞争力的目的而要求各成员都采用同样高的生产工艺标准,则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低成本的比较优势将严重削弱,若使之合法化必将严重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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