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杰 刘 振
08年5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郴州市分行副行长兼党组副书记朱永生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近日,朱永生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永生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分行副行长兼党组副书记、主管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为数个房地产开发商申请房地产贷款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现金32.6万元。
此外,在侦查期间,朱永生还供述他在2002年至2008年春节前收受王某、蒋某等人款物共计74.98万元的事实。
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朱永生通过权力寻租受贿的部分赃款,竟被一名吸毒人员敲诈勒索掉了。
频频收受节日礼金
56岁的朱永生是湖南省资兴市人,大学文化,1984年从部队转业后进入银行系统。2001年,朱永生出任工行郴州市分行副行长兼党组副书记,主管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在外人眼里,这是一个实权部门,也是个“油水足”的部门。自朱永生当上副行长那天起,一些企业老板就将贪婪的目光盯上了他。
2001年,房地产开发商胡某承建郴州市某小区,向工行郴州市分行申请贷款。胡某多次找到朱永生,希望他能帮忙。作为主管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副行长,在市分行审贷委员会讨论胡某这笔5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时,朱永生极力推荐,使该笔贷款顺利地通过了审贷委会员的表决。没多久,胡某这笔贷款获批成功。此外,他還申请到一笔18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胡某深知“知恩图报”,2003年中秋节前和春节前,两次在朱永生办公室以过节和拜年的名义共送给朱永生23万元,朱永生笑纳了这两笔节日礼金。
另据办案人员查明,2002年至2004年期间,朱永生接受郴州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的请托,帮助其公司顺利获得了1500万元额度的按揭贷款。为了表示感谢,魏某于2004年上半年送给朱永生5000元。2005年春节前,魏某在朱永生办公室又以拜年为名,送给他5000元。
见每次交易都十分顺利,朱永生更加有恃无恐,收受贿赂的胆子变大了,频率也加快了。
被吸毒者多次敲诈
攀上朱永生这棵“大树”后,不少房地产开发商犹如傍上了“财神爷”。当然,每次事成后,众多老板也忘不了给朱永生送上一笔感谢费,以求日后多加照顾。
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朱永生接受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顺利获得4000万元的按揭贷款。2005年春节前,李某在请朱永生吃完晚饭后,送给他5万元现金。
2006年下半年,郴州某文化公司总经理郑某为感谢朱永生在公司申请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的关照,送给他现金6000元。
然而,朱永生的一举一动,却被一名姓雷的吸毒者盯上了。
雷某早年与朱永生认识,并且私交非常好。朱永生受贿的一些细节雷某也有所掌握。“如果不给我钱,我就到有关部门去举报你。”吸毒上瘾的雷某每次没有钱购买毒品时,就会这样威胁朱永生。
“这真是颇具讽刺意味,朱永生通过权力寻租受贿获得的部分赃款,竟被这名姓雷的吸毒者敲诈勒索掉了。”参与侦办朱永生案的一位人士说。
因担心东窗事发,朱永生被迫与雷某达成协议:雷某对朱永生受贿一事保密,朱则愿意给付部分“封口费”。这样,雷某先后多次敲诈勒索朱永生。
退二线前大肆捞钱
朱永生意识到,随着自己年龄的增长,面临着退居二线,于是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灵魂深处的贪欲进一步膨胀。此时的他,已到了见缝插针有好处就捞的地步。
从检察机关控诉的情况来看,朱永生利用职务之便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数额较高的贷款后接受开发商赠送的礼金。
2002年,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因承建一项目工程,向工行北湖区支行申请贷款7500万元未得到批准。正当周某为此事犯愁时,经“高人”指点,他找到了朱永生。此后,通过朱永生的运作,周某顺利获得了7500万元额度的按揭贷款。周某为表示感谢,于2003年和2004年春节前分别给朱永生送去5000元。
检察机关的调查还显示,2002年下半年,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某,在向中国工商银行北湖区支行申请1900万元的项目开发贷款过程中,得到朱永生的极力帮助和推荐,使贷款顺利获得了工行湖南省分行的通过。对此,吴某非常感激,每到过年过节的时候,都会十分知趣地送上礼金。据吴交代,2002年至2006年,他以拜年或节日问候的名义,共送给朱永生18000元。
2007年下半年,朱永生还将妻子的购物发票拿到吴某公司,示意吴某帮忙处理,吴某给他报销了2000元。
“吴某等人的现金都是拜年过节时自愿送来的,对朱永生不宜以受贿论处。”朱永生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永生时任工行郴州市分行副行长,且主持全面工作。行贿人送给他现金,就是为了在贷款方面得到他的支持,他也曾承诺:“只要你找到好项目,尽量给你帮忙。”
“被告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法院称。
近日,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对朱永生涉嫌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朱永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赃款32.6万元及其他非法所得66.2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摘自2008年12月23日《法制周报》李俊杰刘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