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
“一股独大”曾经遭遇广泛的诟病,而体现在上市公司中的“一人独大”,其危害性同样不能被漠视
从国有控股演变为个人控股,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宝座由父亲“禅让”给儿子,发生在皇台酒业身上的“国退民进”的闹剧,凸显出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上的混乱与无序。
一切都显得那么顺其自然,又似乎是天衣无缝。甘肃皇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始建于1985年的甘肃凉州皇台酒厂改制而成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其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上海人民印刷八厂等四家法人发起成立皇台酒业。作为当地龙头企业的皇台酒业于2000年7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2001年11月皇台集团将其持有的皇台酒业国有法人股9101.756万股(占总股本的65.01%),划转给北京皇台商贸公司持有,股份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2002年皇台酒业分配方案为10转增1,至此皇台商贸持有的皇台酒业股份为10011.9316万股。
2003年,北京皇台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进行改制。此后,皇台商贸将持有的皇台酒业全部国有股中的4466万股转让给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其理由是改制买断工龄之类的工作需要资金,但国家没有掏钱,鼎泰亨通就借款垫资支付了这个费用,也即作为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转让过后,鼎泰亨通成为皇台酒业的二股东,持有29.00%的股份,皇台商贸持股则变成了36.01%,仍然为第一大股东。
事实上,从皇台集团将皇台酒业国有法人股划转北京皇台商贸,再到北京皇台商贸转让股权给鼎泰亨通,张景发一直是皇台酒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而张力鑫是张景发的儿子,持有鼎泰亨通99.99%的股权。表面上看,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无可厚非,但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鼎泰亨通会“借款垫资”,同样解释了为什么张景发会“肥水不流外人田”,将股权转让给鼎泰亨通。
更可疑的其实在后头。股权转让之后鼎泰亨通毕竟还是第二大股东,要想成为控股股东,只有两条途径:其一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那样的话其成本过大;其二是皇台商贸进一步转让或拍卖股份,直至其持股比例低于鼎泰亨通,而皇台商贸选择的正是“拍卖”。
因为欠华夏银行的贷款到期没有归还,2005年11月与2006年底,皇台商贸所持皇台酒业国有法人股中的165万股与940万股股权分别被司法拍卖。股权拍卖之后,鼎泰亨通顺利地以持股4466万晋升为皇台酒业第一大股东,皇台商贸只能屈居老二位置,而张力鑫也由此成为皇台酒业的实际控制人。2008年6月,张力鑫履新皇台酒业董事长职务,张景发也完成了权力的交接。
不仅如此,“为了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2005年1月13日,皇台酒业与鼎泰亨通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资产置换的结果是,上市公司不仅将皇台大夏与制糖厂置换出去了,还需付出900万元的巨额资金,换回来的却是一块约4415.48亩的用于种植葡萄的农用地。如果说当初上市公司将制糖厂作为盈利增长点收购进来,因为不能实际控制的话,那为什么到了鼎泰亨通的手里后却被很好地控制了?既然由上市公司管理时制糖厂“濒临破产”了,为什么转手之后又成为了鼎泰亨通的盈利性资产,并且上市公司租赁其一个车间每年还需花费200万元的租金?
股权转让对价没有披露,两年后才公告张景发与张力鑫的父子关系,第2次股权拍卖的“缘由”直到两年后才公布,当初股权变动书中隐瞒关联交易,资产置换中以优换劣等等,这一切都说明皇台酒业在董事会运作方面存在着很大很深的问题。
“一股独大”曾经遭遇广泛的诟病,而体现在上市公司中的“一人独大”,其危害性同样不能被漠视,父子两任董事长玩弄皇台酒业的事实说明,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还需付出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