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养的子女也能获得土地被征用的相应补偿

2009-03-19 04:30
农村百事通 2009年24期
关键词:所在地刘某户口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于2000年元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时年12岁的孤儿刘某收为养子,同年年底进行了农业户口登记,并入户登记在我们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内,当时村里没有表示反对。此后,刘某一直随我们共同生活,并参与承包土地的经营。今年,因我村有大片土地被征收,有关部门于近日发放了征地补偿款项。在对该款项进行分配时,村里以刘某系非法收养为由,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给他。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 刘志娟

刘志娟读者:

刘某虽为你们夫妻所非法收养,但仍有权获得土地被征用后的相应补偿,因为他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土地被征用后,能否成为相应补偿的分配对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途径有三种形式:一是父母双方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其子女自出生时起,即可以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因婚姻、收养关系,而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是因国家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因素,通过移民进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同样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于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本案中,你们夫妻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非法收养了刘某,但刘某的户口并非非法,而是通过了公安机关登记为你们家的常住人口,当时村里也没有提出异议,且刘某一直随你们生活,并以你们承包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刘某已经具有你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江西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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