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卫
发展特点
金融改革推进了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一是外币理财产品成为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开端。2004年初,中国银行和光大银行率先集合零售客户的小额外币资金,运用于国际金融市场,构造对私外币理财产品,可视为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真正开端。二是利率市场化及汇率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快了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2004年,国内商业银行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高于储蓄存款利率的有利条件,纷纷推出了各自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目前,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规模迅速扩张,成为理财主导市场。三是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制度(QDII)的推出,加快了双币理财产品的发展。2005年,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大幅回落至同期限储蓄利率以下,使得人民币债券型理财产品失去发行基础。在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困难的背景下,各商业银行陆续发行了联结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双币理财产品。随着2006年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制度(QDII)的推出,双币理财产品开始迅速发展。
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具有一定的规模。外资银行背靠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综合经营平台和长期运作理财业务的经验,其理财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要明显高于中资银行。中资银行则着重于产品的发行规模和市场扩张,包括代销外资银行的理财产品。目前,由中资银行发行的产品数量已占到总体产品的近90%。
由低风险投资领域逐步向高风险领域拓展。早期,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以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的各类债券以及有担保或可回购的信托产品为主,主要特点是保障客户本金并且收益固定。2006年以来,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不断调整,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与汇率、利率、商品、股票指数、一篮子股票相关联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应运而生,使理财产品种类更加丰富,特色更加鲜明。
国内理财产品市场发展时间短,但发展速度却非常快。2005年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额是2000亿元,2006年是4000亿元,2007年则突破了1万亿元,其中信贷资产类、股票类产品占据了主导地位。2007年,理财产品所联结的基础资产分类数据显示,信贷类产品占32.17%,股票类产品占24.58%,二者合计达56.75%。
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的理财业务,应高度关注交叉风险。信贷类产品和打新股产品的大量出现离不开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然而,在发展银信合作的理财业务模式时也应警惕银信交叉风险:包括在理财资金设立信托方式中,商业银行利用信托混业经营平台规避监管的风险行为;在理财资金购买信托产品方式中,信托业务风险向银行理财资金转嫁带来的声誉风险;以及在信托资金购买银行信贷资产发行理财产品方式中,银行信用风险的转嫁对信托资金进而对理财资金及其收益兑付造成的风险。此外,在国内部分银行已有信托公司入股的情况下,银信合作下的理财业务伴随着更为复杂、隐蔽的关联交易。
外资银行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的市场风险增大。国内的结构型产品包括股票类、汇率类、商品类产品,其中股票类结构型产品占据主导地位。与信贷类和打新股这两类产品不同,股票类结构型产品以外资银行为主,由于中资银行难以直接参与到境外衍生品市场以及产品设计能力不足等因素,其发行的产品大多是购自外资银行。从基础资产的进一步分类看,股票类结构型产品联接的股票、股票组合、股票指数、基金等主要来自包括美国市场、日本市场、欧洲市场等在内的全球市场,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等不利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振荡加剧,结构型产品的市场风险凸显。
结构型产品的真正风险——银行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发行结构型理财产品需关注两大操作风险:一是内部流程问题导致的产品设计缺陷,或用于产品测试的数据信息和质量发生偏差,或未经充分测试的错误定价;二是因为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提示,以及不恰当的营销行为,即“将产品卖给了不该卖的人”。
发展建议
加大理财产品创新力度,避免重复性产品。尽管2007年商业银行本、外币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已超过3000余只,但存在相当部分的重复性产品。一方面,由于中资银行发行的结构型产品多是购自外资银行,这种格局进一步制约了中资银行的产品创新;另一方面,过度依赖打新股等产品获得市场效益的竞争策略本身具有相当的同质性和不可持续性,不利于形成银行自身的竞争优势。因此,商业银行应在内部机制和人才储备等方面为加速创新做好准备,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在体制上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创新的引导和促进。
科学设计产品,确保风险与收益的基本均衡。由于目前较为复杂的结构型产品基本上是中资银行购买自外资银行,因此作为这类理财产品直接销售方的中资商业银行应立足客户和市场,先对产品进行修改、测试和完善,科学预测预期收益率。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研究开发理财产品,科学设计产品风险结构与收益结构,确保风险与收益的基本均衡。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市场发生不利变化,应及时按规定或约定终止产品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加大信息披露,规范营销行为。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充分、清晰、准确地揭示不同理财产品的设计结构及投资风险,避免有意夸大或者过分渲染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宣传;加强对营销人员的考核、管理和培训;开办针对客户的产品讲座,实现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良性互动;对需要引起客户特别关注的风险予以重点提示。
此外,银行还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和理财产品适合度评估制度,避免盲目销售造成的客户投诉。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银行理财产品营销和运行的监管。(作者单位:山西阳泉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