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与康德道德哲学契合之探寻

2009-03-18 09:56徐庆利
道德与文明 2009年1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天理朱熹

李 锋 徐庆利

摘要朱熹与康德作为中西方最重要的哲学家,对道德的思考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他们都试图通过把握一个超验概念进而展开他们的道德哲学;认为道德法则在本质上是先验、普遍与绝对的;个人的幸福和欲望应从属于普遍的道德法则,主张道德自律;坚持道义优先,拒绝对道德进行功利主义的理解。但是由于两种道德哲学的根本价值指向不同,结果也导致了两种理论的不同遭遇和命运。

关键词朱熹康德道德哲学

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1-0047-04

当我们试图对不同的道德学说进行比照时,着眼点不应仅仅是它们在价值目标追求上的差别,还应分析思想家展开各自道德哲学时在学理进路上的相似性,在方法论向度、道德观念以及对伦理道德的特性的理解和建构上所可能存在的相通理路。然而,如果要以揭示人类道德伦理的内在意义以及证成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为目标,对于相似性的思考更有助于我们把握道德问题的实质,更有助于我们借鉴不同时期的道德哲学对于现代社会生活的价值。

一、“物自体”与“天理”的道德哲学意义

“物自体”与“天理”的概念在康德与朱熹的道德哲学体系中各自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李泽厚先生说:“(物自体)是康德认识论的归宿,又是通向伦理学的门户。”“(朱熹由宇宙论始的理论体系)是异常自觉地以构建伦理学为目标,并以之为轴心而转动的。”无论是康德从认识论中引出的“物自体”概念,还是朱熹在本体论层面上提出的“天理”概念,理论的目的都不是为了说明自然意义上的“真”,而是为了推出伦理意义上的“善”。

物自体的概念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中是一个基本的预设,但这个预设不是随意的,而是与自由相关的。众所周知,康德把对象区别为现象界和物自体两个层面,“如果人们把现象看做是自在之物,要求从现象中依照条件的序列得到完全无条件的东西,那么就陷入了明显的矛盾。只有通过指明:完全无条件的东西不在现象之下,而只是在自在之物那里,这些矛盾才能消除”。现象关涉到自然的必然性,其存在总是遵循着自然的因果律。物自体不处于现象界的范畴之内,因此也不受自然因果律的支配。康德认为,物自体的发现使他“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如果说自然因果律是支配一切的法则,那么自由就成为不可能,同时,如果道德意志也存在于现象界,那么人的一切道德行为也都是有条件的,即处于自然的因果律中,人也只能生活在自然的王国中而不是目的的王国中。但是,物自体的发现却揭示了可以不被自然因果律所支配的领域,使“自由”成为可能。

天理的概念与物自体的概念在内容上明显不同,但是从两人道德哲学体系的构建上来看,这两个形而上概念的提出,目的都是要进而为道德法则的属性提供先验的说明。朱熹认为世界由理和气两方面组成:“天地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气是组成经验世界的质料,相对于气的形下属性,理是一种先验的形而上存在,是世界存在的原因。可见虽然康德与朱熹使用的方法不同——康德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对物自体与现象界的划分做出了证明,朱熹则是从本体论的角度说明了理与气的差别——但两人都认为经验世界之外的物自体或天理才是更真实的存在,这个存在才能够真实反映现存的经验世界。然而,对于经验世界与超验世界的划分并不是最终目的,道德与伦理领域才是两人哲学的最终归宿。物自体与现象界区分的意义在于说明了上帝、自由、灵魂不朽等没有经验的依据,也不是理论理性可以认识的,然而,物自体的发现却证实了经验世界之外的道德世界存在的可能性,从而为实践理性留下了余地,为信仰留下了地盘。而在朱熹的哲学中,宇宙之本体也就是道德与伦理之本体:“天地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人所应遵循的所有的伦理与道德原则都来源于作为本体的天理,天理不仅是自然世界的自然法则,还是人类社会必须遵守的道德法则。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康德哲学中的物自体最终成为通向伦理学的门径,认识论的完成实际上是打开了伦理学之门,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伦理学高于认识论,这是康德哲学的基调。朱熹构建宇宙生成论与本体论的伦理目的则更为明显,作为宇宙本体的天理与人类的道德法则的贯通是直上直下的,天理论构建的目的就是为日用伦常与道德提供一个更为根本的依据,从这一点上说,伦理和道德才是提出物自体或天理的最终目的。

二、道德法则的性质

康德认识论的完成与朱熹本体论的构建的最终目的实际上有着相似之处,那就是他们都要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种普遍主义的道德哲学。虽然朱熹与康德生活在不同的伦理原则和生活规范下,但对于道德哲学家来说,“问题不在于道德的内容而在于道德的基础:我们如何才能知道它,我们如何才能依照它来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康德与朱熹道德形而上学的构建都是要在抽象的层面上为应然的道德生活寻求一个可以信赖的依据,对道德法则的普遍性与绝对性做出说明。

康德把理性分为“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两个领域,在思辨理性领域,康德要寻求知识的普遍必然的客观有效性;在实践理性领域,康德同样追求具有普遍必然性质的客观道德律令。通过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认识能力的批判,康德证明了纯粹理论理性脱离后天感性内容的先验与纯粹的属性,同时也就证明了纯粹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因为纯粹理论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并不是两种理性,而只是纯粹理性在不同领域的表现而已。对于朱熹来说,天理所确立的道德法则也是一条普遍的法则,“自天地以先,羲黄以降,都即是这一个道理,亘古今未尝有异……不是尧自是一个道理,舜又是一个道理,文王周公孔子又别是一个道理。”(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十三)这说明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有效性,它不会随着社会和时代而发生变化。

物自体和天理与经验世界的分离也拒绝了对道德哲学的经验主义理解。道德法则具有先验的在本质,它只是先验理性或天理的结果,而不能源于经验的世界。在康德看来,对于认识而言人离不开经验和感性直观,但是我们的道德实践却不以一切经验为条件,只以理性原则作为行动准则。朱熹把天理作为伦理道德本体,也说明了道德的来源问题。相似地,朱熹的道德上的善不能来源于经验世界的任何事物,而在于先验的天理。经验的事物本身并没有善的属性,它们只有禀赋了天理之后才可具有善的特征。显然康德与朱熹两人都认为道德意义上善的源头不在于经验的世界,也不在于个人

的感受,而是源于独立于经验世界之外的一个独立不改的存在,只不过理学认为这个存在是人之外的天理,而康德认为它内在于人,即意志自由和善良意志。

三、幸福、人欲对道德法则的从属

人同时生活在自然世界和实践世界中,既拥有感性欲望又拥有道德能力,人的真正属性是什么呢?或者说,是什么决定了人与动物的本质差别呢?在朱熹和康德看来,人与动物的区别不是外在的(如形态与获取生存的能力),而是内在的道德差别。康德说:“没有人不具有任何道德情感;因为如果对这种感受完全没有易感性,人在道德上就会死了,而如果……道德的生命力不再能对这种情感造成任何刺激,那么,人性(仿佛是按照化学法则)就会化为纯然的动物性,而且会不可逆转地混杂进大量其他的自然存在者之中。”康德认为,动物只有感性欲望,生活在自然的世界中,受因果律的支配,而人却是感性与理性的同时存在,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生活在目的的王国中,从而摆脱因果律的束缚,实现真正的自由。朱熹则认为:“气相近,如知寒暖,识饥饱,好生恶,趋利避害,人与物都一般。理不同,如蜂蚁之君臣,只是他义上有一点子明,虎狼之父子,只是他仁上有一点子明。其他更推不去。”(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四)人与物并无外在的差别,都具有知冷暖、识饥饱、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但人却具有“粹然”之仁义礼智等道德属性,这一点才是两者的本质差别。

显然,满足人作为生物体的感性欲望并不是两人道德哲学所要说明的命题,相反,在两人的道德哲学中,欲望、快乐与普遍的道德法则总是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且双方的对立是以道德法则的主宰为前提条件的。康德称道德法则为绝对命令,人对于道德法则的服从是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感官上的快乐与幸福,因为“本能更能获得幸福”。对于绝对命令的服从是没有条件可讲的,它不因人的感官上的任何要求而改变其性质,任何感官上的要求与目的都不可以作为违反道德法则的借口。

天理作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同样也具有绝对命令的性质。朱熹在注《中庸》“天命之谓性”一句时说:“命,犹命令也;性,即理也。”每一事物都禀受天理为自己的性,万物只有率性而行才能保持自己的本性不会蜕变,如果违背了理,事物将不会再是此事物。这就要求每一事物都要穷理尽性以趋于尽善,所以说理或性对万事万物来说“犹命令也”,即应被服从的命令。而人欲则是恶之源头,与天理对立,如果任凭人欲的横流而不加控制,最后只能造成天理的泯灭。可见,朱熹同样也强调道德法则相对于物质欲望的绝对性与优先性,感官的欲望既不是服从道德法则的原因,也不可能成为违背道德法则的借口,人对于道德法则与感性欲望的态度只能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十三)。

虽然道德法则具有至高的地位与纯粹的价值,处于主宰与决定的地位,但是人毕竟是有物质欲望的存在,对于道德的服从有时甚至会带来感觉上的痛苦,但也正是这样,才更加突出了道德法则作为“绝对命令”而必须服从的性质。服从道德法则可能会带来痛苦,拒绝道德法则可能会感到快乐,然而道德法则正是在这种对快乐舍弃的过程中,彰显了它无比的高贵。朱熹与康德都在这种对立中强调了一个共同的道理:人的行为与人的社会生活应以理性为指导,而不是以欲望为指导,理或理性对于感性欲望的排斥,正是为了维护道德法则的纯粹性与绝对性。

四、道义论的伦理学倾向

康德与朱熹的道德哲学都具有明确的道义论理论特色。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好的生活是对于善的生活的追求,但不同的理论立场对于善的来源与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功利主义以幸福为善的主要内容,而幸福往往又被还原为快乐,对于善的追求也就是对快乐与幸福的追求。而道义论则强调道德法则的基础性地位,把善的行为归结为这种行为在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性,而不是它产生结果的好坏。

康德强调了行为本身在道德评价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它是我们进行道德评价的前提和依据。当我们对一个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首先就是看这一行为本身是否符合了道德法则,“善恶概念不当在道德律令之前先行决定……而只当在它之后并借着它来决定”。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只能由先验的道德法则来衡量,而也只有符合了道德法则,才使道德意义上的善得以实现。对于朱熹来说,也只有以天理为标准才能对一种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性给予回答,一种行为之所以得到肯定,是因它与天理相符合,而不在于它取得了什么样的结果,“若以其能建立国家,传世久远,便谓其得天理之正,此正是以成败论是非,但取其获禽之多,而不羞其诡遇之不出于正也”(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六)。

站在道义论的立场上,两人都以义务与责任作为行为的依据,注重行为的动机,而非行为的后果。康德的道德哲学发展了“义务”的概念,“义务”就是做所应该做的,就是执行“绝对命令”,一个为了“义务”而行事的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行为,但如果只是符合“义务”或与“义务”相一致而行事,则不是。康德举例说,保存生命是种“义务”,但同时也是一种自然需要,大多数人爱惜生命只是后者,所以并无道德意义。但如果痛苦和灾难使人生成为负担而宁愿死去,却仍然坚强活下来,决不自杀,这就是为“义务”而不只是符合“义务”而生存,从而便有了道德价值。

朱熹的道德哲学也明显地体现出这种对于过程和动机的严格要求,这在对于理欲、义利之辨中明显地表现出来。“革尽人欲,复尽天理”强调的是对于道德律令的服从并不以感性欲望为目的,这种服从不是为了获得幸福、荣誉甚至是生命的保存,而只是天理之“应然”。朱熹也同样强调道德对于功利的优先,他说:“窃闻之古之圣贤之言治,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五)朱熹认为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是心不是迹”,即要考察人的行为动机是否是纯然出于道德,如果没有纯粹的道德动机,即使这种行为取得了好的结果,也只不过是与天理“暗合”而已,并不能称之为真正的道德行为。

从思想史的发展脉络上看,中西方都具有较长的道义论思想传统,而朱熹与康德在各自道义论的传统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将这种传统进一步哲理化,把道德法则提高到绝对命令的地位,从而使其获得了绝对的价值,对东西方道德哲学的发展做出了各自的贡献。

五、两种学说不同的命运及启示

朱熹与康德二人都在各自的思想传统之下完成了比较完善的道德哲学体系,他们的学说也都影响到了各自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但是颇耐人寻味的是,两种学说发展的轨迹与起到的作用却大不相同。康德为自由主义提供了哲学上的说明,受到自由主义者的推崇,康德本人也被看做是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朱熹的学说在宋理宗之后逐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官方的意识形态,朱熹本人在旧的时代

被尊为圣人,而在新的时代则被视为反动文化的代言人。可以说,康德的哲学开启了一个新时代,而朱熹的哲学最终则巩固了旧的时代。对此,我们要分析的是,为什么东西方两种有着相似思维方式的思想,最后却走上了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

首先,康德的道德哲学是通过对认识的批判建立起来的,他一方面要肯定当时自然科学的方法与取得的成就,另一方面也要指明认识在道德领域中的作用,从而开出道德形而上学的新境界。朱熹道德哲学的建立首先就没有自然科学的基础,他面对的是佛老哲学中的非伦理主义,要做的是把儒家伦理思想系统化,所以他的哲学的核心直指道德与伦理,而进代化所必需的自然科学和理论科学在朱熹的哲学中并没有被重视,更不会得到充分的发展。

其次,康德的道德哲学建立在认识论与伦理学二分的基础上,他明确区分了自然领域与实践领域,自然界受因果律的支配,实践领域的本质却是自由。康德已经明确地指出,对于自然的认识并无助于对道德法则的探求,普遍的道德法则只能是意志自由的结果,自由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的基石。理学从宇宙生成模式而引出伦理学,或者说,朱熹没有明确地把二者区分开,对宇宙的认识也就可以达成对伦理的认识。他的问题在于没有区分开天理作为宇宙生成本体与道德本体的不同意义,认为生成宇宙之理与道德之理本质上是一个,自然界受天理的支配,人也受外在的天理的支配,普遍的道德法则不是自由意志的结果,而只是外在天理的要求。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人是目的”的实质性命题,在朱熹哲学中并没有出现,这也是朱熹道德哲学没能走入现代的一大缺憾。

最后,从内容上看,朱熹哲学所做的工作就是将儒家伦理思想哲理化,为传统社会伦理规范的合理性做辩护,这使他的思想得以官方化成为可能。康德道德学说的根本内容是人的自由权利学说,是在更抽象的层面上为近代以来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做出说明。这种内容上的不同也决定了两种思想传统有着不同的命运。

可见,虽然中国传统思想中也已经发展出了比较完备的道德哲学,体现出了比较高的思维水平,但是其维护封建伦理的本质内容使其无法开启现代思想的大门。然而从另一方面说,我们也不能因这种哲学的封建伦理内容而将其全盘否定,伦理本体、非功利的绝对命令、立法的普遍性和意志自律,对于道德哲学的认识,朱熹与康德确实有着相同之处。可以说,中国传统思想发展出来的这种比较完善的道义论伦理学并不因落后的内容而变得毫无价值,反而更值得在现代社会中对其做出进一步反省,为传统思想注入现代性的因素。

(作者:李锋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天津300071;徐庆利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后,辽宁大连11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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