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莲 朱志勇
[摘要]《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文就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作一简要探讨。
[关键词]税收;财务;制度;备案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0194(2009)23-0062-02
备案是相对于审批而言的一种管理方式。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但在实践中,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甚至产生了不少的歧义。本文就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作一简要探讨。
一、企业财务备案的现状
税务机关综合征管软件查询统计结果显示,目前严格执行此项财务备案规定的企业不到20%,且流于形式的比较多。除了长期以来经济转型造成的体制原因外,主要还有以下原因:
1,企业对财务备案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很多依法登记成立的新企业,认为企业按照有关关法规制定了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而且认为,这个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对税收按规定办就是了,报与不报都一样。
2,税务机关不重视。管理存在疏漏。在新办企业的管理中,税务机关一般只要求企业将工商、税务登记和相关资料报送备案并按月或按季及时申报缴税,对财务备案的必要性重视不够,认为如有相关检查时,再要求企业补报就可以了。
3,相关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脱节。对于新办企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于部分新办企业的经营场所、人员、办公设备及相关企业制度都还未到位或建立,要求企业短时间内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相关规章制度,可操作性不大。
二、企业财务备案的建议
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分为3个层次:一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二是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三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方法。《企业会计准则》是以立法的形式出现的,纳税人在遵守统一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有权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内部会计制度。选择切合实际的灵活自主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为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财务备案提供了管理的主观性和法律的客观必要性。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财务报备工作的重要性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做好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和对企业实施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是税务机关及时掌握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有效地开展税务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的关键。
(二)注重税收法律要求的财务备案工作的内容
1,报备的对象:(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不报送);(2)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更或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启用、升级、改版、变更等情形的纳税人。
2,报备的时限:(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更或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升级、改版、变更等情形的纳税人,在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更或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升级、改版、变更后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规定,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
3,报备的资料及内容:(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税务机关提供格式)。由纳税人按要求填写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相关内容。对于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同时需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中填写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启用时间、软件来源、软件开发商、数据库类型、软件通用查询用户(或软件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2)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3)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企业),包括数据接口等。
4,报备的要求:证件资料齐全、合法、有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填写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与附报资料一致。
(三)注重财务备案工作的法律规定。
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等制度,是企业单方面的程序性义务,报送的财务、会计等制度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企业依照有关法规制是的财务、会计等制度,企业完全有权自主地执行,税务机关不予干预,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避免处罚风险。
1,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备案是要承担责任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务机关应当对财务备案资料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财务备案需要注意的事项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等报备资料报送后,企业应当注意要求税务部门在报备资料清单上签字归档备查。
2,企业使用的独立于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之外的非税控收银软件系统,应当视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一并按上述报备要求进行报送,减少企业的财务风险。
3,企业财务人员积极向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咨询财务备案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加强纳税咨询,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促进税企征纳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