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之偏

2009-03-11 08:33聂幼犁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09年4期
关键词:选择题

聂幼犁

[关键词]选择题,《拿破仑法典》,常态思维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09)07—0032—04

在我国中学历史教学和考试复习中,有一种不成文的“常态”思维模式或答题套路一大凡评价历史上非无产阶级、非“革命人民”,即使再先进、再革命、再出色,也总要弄个把致其伤筋动骨的“缺陷”、“局限”或“但是”之类的补充,才算“辩证”、“全面”,殊不知人类文明的演变与进步有客观存在的具体性、阶段性、连续性。所谓创新、合理、正义、高尚都是历史的、相对的。在特定的社会阶段,奴隶主贵族、封建地主、资产阶级以及他们的领袖人物都曾经是非常革命的、杰出的、伟大的,是人类发展方向的代表,是社会继承、改良与革命的先驱者、领导者和创造者。他们同样不能,也没有可能超越对他们而言的时代的规定性或局限性,也有激进、稳健与保守,左的、中的和右的之分。未必越超前、越理想就越卓越,并非“前进”就一定比“停顿”或“倒退”更优秀。对历史人物及其作为的评价不能从观念出发,而应当从事实出发,从产生他们及其作为的历史条件出发,将他们与他们的前人和同时代人相比较,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就此而言,有些试题本身就可能是这种宁左勿右的模式、套路的产物,有些则是在客观上鼓励了这种倾向与偏好。

●1804年3月21日是法国人忧喜交加的日子:刚颁布的《拿破仑法典》规定了法国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但已婚妇女未享有公民权。对这部法典比较确切的评价是

A、进步意义大于缺陷

B、歧视妇女一无可取

C、因有局限无法实行

D、长久实行没有改变

该题的选点无疑是好的。无论从客观历史说,还是从中学历史课程看,《拿破仑法典》都是重点内容。可能由于排在试卷第24题之故,当有一定难度,所以试题“设问的角度是全新的——从妇女史或者说性别史的角度来评价这部法典”,并为此提供了新材料。然而,实测结果却不尽人意,通过率高达0.92,属于非常容易的试题。这是什么原因?有人认为“说明考生具备从多角度评价事物的意识”。事实却未必如此,这样的解释有虚张试题考查目标、夸大考生能力的嫌疑。有些高三教学经验的教师就可以看出,由于试题给出的三个错误选项是清一色“绝对化”的说法,而正确选项的判断则显得较“辩证”“全面”,有明显的前述思维模式或答题套路的特征。所以,对多数考生而言,考查的并非历史评价意识或能力,而是语词习惯的辨别水平。

这还不是该题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是虽然学生使用的课本对《拿破仑法典》的介绍是客观公允的,与史学界的看法也基本一致:

“拿破仑执政后,先后制定了民法、商法和刑法。其中拿破仑最得意的是1804年3月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后来亦名《拿破仑法典》,简称《法典》。它把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在法律上确定下来。它确立了个人私有制的原则;规定革命中剥夺贵族、教士的土地是合法的,为获得小块土地的农民提供了法律的保证;还规定了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的原则和具体条文。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比当时欧洲各国的法律进步得多。它不仅在法国长期地沿用下去,而且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而重大的影响。”

但是,试题却与众不同地告诉并要求学生应当看到《拿破仑法典》的“缺陷”,而且它所造成的影响还很大,足以使法国人在得到十余年浴血奋斗、梦寐以求之权利的时候还“忧喜交加”。注意,句子中描述的主体是“法国人”,而不是有些法国人;是“忧喜交加”,而不是“喜忧交加”或“喜中有忧”。这与学生已知的史实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个“缺陷”是什么呢?是“刚颁布的《拿破仑法典》规定了法国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但已婚妇女未享有公民权”。此说不仅夸大、虚构了历史事实,而且明显不合正常的思维逻辑。

第一,所谓“公民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它落实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或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上位的法典,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到1804年,法国大革命已先后产生过六部宪法,即“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共和八年宪法”“共和十年宪法”“共和十二年宪法”。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是公民的民事活动与权利,属于宪法下位的基本法之一。主要包括民事活动中的个人权利、亲属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拿破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它的范畴是民事活动与权利,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或政治等其他行为与权利。试题没有明确其所说的“已婚妇女未享有”的“公民权”具体是指哪一个概念,是指公民的民事权利,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或政治等其他法定权利?而这一点对解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不知其指的是什么,如何评价其盈还是缺?

如果试题所说的“已婚妇女未享有”的“公民权”指的是民事权利,那么,只要前半句“《拿破仑法典》规定了法国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是真,后半句“但已婚妇女未享有公民权”就一定是假。事实上,《拿破仑法典》中“法国人”的概念已经包含了“已婚妇女”,这只要翻开《拿破仑法典》的第一页就可以看到——“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8条)②。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法国人,毫无例外,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在接下去各章的众多条文中,又明确了“已婚妇女”的许多民事权利,只是在具体规定上,比法国大革命过程中某些法令有倒退的情况,如偏向夫权和父权……虽然这种倒退对当时的法国究竟起了什么作用,本身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但与法国大革命前妇女的法律地位相比较,不能不说已经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1804年3月21日的法国人怎能糊涂到不看这部《法典》,就认定其中的“所有法国人”不包括已婚妇女,她们“未享有”民事权利呢?

如果试题所说的“已婚妇女未享有”的“公民权”指的是法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或政治等其他权利,怎么能说这是一部民法的缺陷呢?高中生凭他们在《政治》课程中学过的法律常识,就可以知道这些权利原本不属于民法的范畴所解决的问题!1804年3月21日的法国人何以昏聩到要求民法来解决只有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才有资格和责任解决的问题,并为其没有解决而甚忧?

第二,即使作一个非常荒唐的假设,即《拿破仑法典》在理论上应当解决已婚妇女的公民基本权利或政治等其他权利,而实际上却没有解决,也不至于使“法国人优喜交加”,至多是极少数女权主义或妇女运动的先知可能如此。《拿破仑法

典》毕竟用国家强制力巩固和规范了法国大革命主要成果,维护了第三等级大多数人的利益,其中包括了已婚妇女的民事权利。它在编撰中确立和运用的主体自由与平等、所有权和契约自治等三大原则,以及许多技术规范等对后来世界各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有巨大的影响,乃至于后来的无产阶级革命领袖们都肯定了“拿破仑已经了解到现代国家的真正本质;他已经懂得,资产阶级社会的无阻碍的发展、私人利益的自由运动等等是这种国家的基础。”《拿破仑法典》是划时代的“唯一的现代民法典”,“比历来的法典都优越得多”,并因此而认为拿破仑的崛起、加冕、战争和征服尚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第三,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中,妇女及其解放包含了一系列历史的概念和问题,受制于经济的、民族的、文化的、宗教的、传统的和现实的多种因素及其嬗变程度。各地区、各民族、各国文化不同,各时期、各时段情况不一,妇女解放不解放,充分不充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历史问题历史评价,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用后来的、甚至现在的标准去苛求古人。应当准确地把握历史的规定性、局限性和缺陷(或不足)这三个概念间的重要区别。否则,人们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评说母系氏族社会存在无视父权的缺陷,而父系氏族社会更有剥夺母权的不足。这大概是一般史学工作者不敢苟同的事情!历史的发展证明了虽然当时已经有人到已婚妇女的政治权利,如孔多塞等,但它还不是法国大革命业已面临和必须解决的事情,并不构成阻碍法国向工业文明社会发展的“缺陷”。事实上,法国乃至欧洲,妇女的政治权利和有些后来看起来非常重要的其他公民权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要到百余年后20世纪的上半叶才显得日益突出,才被各国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才有条件逐步得到解决。以世界妇女争取政治平等权利的斗争为例,虽然开始于19世纪40年代的欧洲,但在当时并无大的影响和进展。据有关统计,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妇女分别在1893年和1902年才拥有选举权;芬兰、挪威、丹麦妇女分别在1906年、1913年和1915年方享有选举权;1917年,俄国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18年,英国30岁以上妇女在议会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到1928年,才与男性公民享有同等的选举权;1920年8月26日,美国妇女获得了选举权。法国则还要晚得多,1944年4月21日,设在阿尔及尔的戴高乐临时政府赋予法国妇女从50岁开始享有选举权,而“夫为一家之长”的规则一直到1970年才被废除。

顺便指出:1807年后《法国民法典》才正式定名为《拿破仑法典》,1804年3月21日颁布时还不能这样称呼。另外,“拿破仑”即“拿破仑一世”的简称,是称帝以后的称呼。1804年4月,称帝之事才着手进行,12月加冕。因此严格地说,签署法典时还是称“波拿巴”为妥。

综上所述,本题比较正确的修改方案是按中学历史课程的基本要求,抓住《拿破仑法典》的主要特征、贡献、地位、作用或意义补充材料和展开,要求学生运用已经学过的知识解决相应的新问题,并根据试题所处的位置,适当提高考查的能力目标和试题难度。如:

●在下列《拿破仑法典》的规定中,哪一条肯定了法国大革命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成果?

A.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B.任何人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

C.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

D.合法契约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答案:A

●恩格斯在《德国状况》中评论道:“在法国已完成其任务的恐怖统治,拿破仑以战争的形式把它搬到了其他国家,这种‘恐怖统治德国是十分需要的。”这是因为拿破仑

①是专横暴君和战争狂人

②取消了“神圣罗马帝国”

③减少了德意志小邦数目

④把法典带到被征服地区

A.①②B.①②③

C.②③D.②③④

答案:D

●拿破仑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回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世界历史的发展印证了这个预言,因为《拿破仑法典》的实质是

A.数十次征战的追求

B.拿破仑智慧的结晶

C.法国大革命的贡献

D.近代文明的奠基石

答案:D

●学习法国大革命历史后,有四位同学作了精彩的关于拿破仑评价的演讲。从下列题目来看,哪一个可能相对全面一些?

A.科西嘉人性格与智慧的象征

B.法兰西民族手中的双刃利剑

C.摧毁了欧洲反法同盟的TNT

D.驰骋疆场战功赫赫的宙斯盾

答案:B从内容上看,四个修改方案都不同程度地提供了新材料、新情景。第一个修改方案突出了《拿破仑法典》最基本的特征与贡献;第二个修改方案揭示了《拿破仑法典》在当时的实际作用和国际影响;第三个修改方案强调了《拿破仑法典》的社会性质和历史意义;第四个修改方案则通过对拿破仑一生的评价涉及了《拿破仑法典》在整个法国大革命中的定位。从考查的目标看,四个修改方案都以阅读、理解能力为前提,但分别侧重其史实的辩证、原因的归纳、本质的推断和“评价”的评价。

【责任编辑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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