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与建构:先秦法家政治思想解读

2009-03-09 04:05徐仪明刘白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政治思想批判建构

徐仪明 刘白明

摘要:先秦法家的政治思想虽有其不足,但蕴涵着深刻的批判精神和积极的建构意识,即对人治观念的深刻批判、对法律至上的热烈推崇、对政治腐败的强烈忧患和对政治改革的积极倡导等可资当代借鉴的资源。

关键词:先秦法家;政治思想;批判;建构

中图分类号:D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1-0062-04

对于先秦法家的政治思想,今人多持否定态度,把先秦法家政治思想等同于“封建专制”进行掊击。然而,这样做的消极结果乃是对民族文化资源的浪费,亦即一种民族虚无主义的表现。它一方面隔绝了传统与现代对话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则摒弃了承续、转换以及重新建构传统文化的人文责任,从而使得我国当代法治政治文化建设丧失了民族特色。这种自我贬抑的自卑情结所造成的母语舍弃,最终使我们无法有效地汲取西方法治政治文化的精华。出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我们很有必要对先秦法家留下的政治遗产进行重新梳理。笔者拟从先秦法家政治思想中具有积极意义的批判精神和建构意识进行发掘,以期人们重新审视先秦法家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对人治观念的深刻批判

近代政治学者梁启超研究中国思想史时,曾用“法治”与“人治”概括中国先秦儒法之争。所谓“人治”,其主要观点是儒家提出的“为政以德”,认为国家的治乱,不在于法律是否完备,而在于各级统治者是否贤能。儒家的这种“人治主义”与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诉求是截然对立的。法家者,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期进行变法实践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期的李悝是法家创始人。随后吴起、商鞅、慎到、尹文子、申不害等人进一步主张法治,丰富和发展了法治主义的思想。先秦后期韩非子集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成为法家中最杰出的代表人物。

法家代表东周时期新兴军功地主阶层的利益,他们强烈要求废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建立新的封建官僚制度。法家政治思想既是我国古代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变革过程中,新兴地主的要求在学术思想上的反映,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理性思维在百家争鸣过程中进一步提升、总结的成果。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曾提出这样的问题:由最好的一个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通过比较,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当代国内政治学者多注意到亚里士多德较早对人治进行的批评。其实,反对人治,研究人治的缺陷,在我国先秦法家那里亦有深刻的见解。

从春秋中叶开始,周天子的权威名存实亡。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尊尊、亲亲的宗法统治受到事实上的冲击,德治的方式不再那么有效,“圣人之治”逐渐受到了人们的质疑。为了动摇儒家的理论根基,先秦法家首先对儒家的人治观念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法家经过自己的考察,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人治观念进行了深刻批判:

首先是个人精力的有限性。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诸如农业管理、人才提拔、司法审判、对外交往等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不可能交由某一个人(如君主)来处理。法家追求政治效率的最大化,把有损政治效率的事看作是政治设计的缺失。战国中期法家代表人物尹文子指出:“天下万事,不可备能。责其备能于一人,则圣贤其犹病诸。设一人能备天下之事能,左右前后之宜,远近迟疾之间,必有不兼者焉,苟有不兼,于治阙矣!”(《尹文子·大道上》)即从个人精力的有限性这一显明事实论证了人治观念的荒谬性。

其次是个人智力的局限性。针对人们对圣君明主的浓烈希冀,慎子却如实道出:“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也,以未最贤而欲以善尽被下,则下不赡矣。若使君之智最贤,以一君而尽赡下则劳。劳则有倦,倦则衰,衰则复反于不瞻之道也。”(《慎子·民杂》)即使有了贤人治国,如果没有以法为准则,也会导致国家损失。韩非子更认为:“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韩非子·用人》)二人均试图打破人们对“圣人之治”的迷信。

再次是人治的随意性。法家认为,从人性角度来看,人治虽可达到偶尔的公平公正,但因人的自利之心都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终便会出现在同样情形下多得好处或少受惩罚的社会不公,从而引发社会的怨恨。慎子提出:“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慎子·德立》)慎子之言触及到了人治实为心治的本质。韩非子也说:“古之人曰:‘其心难知,喜怒难中也。故以表示目,以鼓语耳,以法教心。君人者释三易之数而行之一难知之心,如此,则怒积于上而怨积于下。”(《韩非子·用人》)韩非子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人治的消极后果。

总之,法家虽然对人治的实质是以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阶级本质缺乏清醒的认识,但是他们却指出了人治的种种缺陷,注意到了人治和法治的鲜明对立。尹文子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他明确地指出:“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尹文子·大道下》)先秦法家对人治观念的深刻批判,直接目的乃在于否定儒家的德治学说,本意则是要为其法治主义主张的出场提供一个崭新的政治舞台。遗憾的是,先秦法家的反人治学说一直未引起历代统治者的重视。新中国建立后也曾长期受人治主义的干扰,直到1996年3月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我国才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二、对法律至上的热烈推崇

在完成对人治主义批判的同时,法家致力于建构“法治主义”的理论体系。在价值取向上,法治主义标榜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先价值与至上地位,认为法律具有普遍性与至上性,法律应该高于任何人的自由意志。法家以“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为核心,精致地论证了法治主义的基本命题,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治理论界说。法家深信法是国家的根本。商鞅认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商君书·定分》)没有法便等于“背法而治,此任重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舟楫也”。(《商君书·弱民》)法家善于使用比喻来言理。《商君书·修权》说:“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故法者,国之权衡也。”《管子·明法解》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上述比喻十分形象地说明了法在引导社会生活方面的规范作用。从规范的对象来看,除了规定“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法家甚至指出,即使是君主本人,也不得“淫意于法之外,为惠于法之内”。(《管子·明法》)法律约束着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人,不能因人而易,随意更改。法家深信只要实行法治,使各类事情遵循统一的法令,就可轻而易举地治理好人民,达到“权衡具而重益轻,斗石

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也”。(《韩非子·有度》)从规范的作用来看,法可以定纷止争,立公弃私。慎到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慎子·威德》)商鞅认为:“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君书·修权》)

冯友兰先生认为:“在战国之时,国家之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之组织,日益复杂。昔日管理政治之方法,已不适用。于是有人创为管理政治之新方法,以辅当时君主整理国政而为其参谋。此等新政治专家,即所谓法术之士。”也就是说,法家认为法治是达到君主无为而治的最好方式。慎子希望的是:“君臣之道,臣有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慎子·民杂》)当时,由于诸侯争霸导致长期的礼崩乐坏局面和仁义道德理论的事实上破产,社会生活由混乱、无序、低效的状态逐渐转向要求统一、有序、高效的安定局面,法家则适时提出通过强有力的法治确立统治人民的普遍标准。尹文子说:“以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顽嚣聋,可以察慧聪明,同其治也。”(《尹文子·大道上》)有了法,人民就不会感到困惑,“周合刑名,民乃守职;去此更求,是谓大惑”(《韩非子·扬权》),以达到“循天,则用力寡而功立”(《韩非子·用人》)的目的。法家特别强调在法的实施中重视违法必究。慎子喊出悲壮的口号:“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视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慎子·佚文》)先秦法家的英勇精神由此可见一斑。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法家的上述言论与儒家亲亲、尊尊的观点形成了鲜明对照。这种以法为准的观念,不仅仅是对儒家德治学说的根本否定,也是对一切传统学说的历史性超越。

当然,法家的法治主张更多地反映了封建地主阶级向奴隶主贵族阶级斗争的要求。不过,客观上也有利于限制奴隶主贵族阶级的残暴,保护中下层人民的利益。应该指出,我们在此挖掘法家的法学思想,并非想否定先秦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之间的差异,而是希望大力弘扬先秦法家法学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先秦法家的政治理论确实有待后人继续发掘、分析与研究,但其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却是不容置疑的。当前,我们终于认识到建设法治国家是每个民族国家实现富强的必由之路。回顾历史,先秦法家的政治远见不得不令我们叹服。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实践中,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特权现象常让执法者无所适从,因而,我们认为先秦法家的实践勇气是值得今人效仿的。

三、对政治腐败的强烈忧患

法家不仅在政治伦理正当性层面对人治主义展开了批评,而且思考了法治主义的最大障碍——政治腐败(这是人治主义必然的后果),集中体现了法家的理论策略与批判精神。法家对政治的复杂性、法治的难题有着充分的研究,因而对政治腐败怀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在政治治理上提出“治吏不治民”的见解。韩非子说:“善张网者引其纲,不一一摄万目而后得,则是劳而难;引其纲,而鱼已囊矣。故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在先秦后期法家韩非子的著作中,批判政治腐败、防范政治腐败始终是其非常重要的内容。

首先,韩非子注意到了三种有影响的政治腐败势力。一是近臣,他们是君主左右之人;二是亲族,包括君主的子女、妻妾等;三是朋党,是由共同利益形成的特殊集团。三者试图以其特殊地位左右政治。他们的共同点是擅用权力、阿谀奉承,蒙蔽君主,对法家恨之入骨。他们不仅会危及君主统治地位,而且是法家推行其主张的最大障碍。以“法不阿贵”改变“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本是法家法治思想展开的逻辑结果。因此,法家清醒地认识到,法立与否的关键,正取决于能否约束君主的近臣、亲族、朋党三种势力守法,或者说,取决于法家是否敢于向那些权臣贵族们的违法行为挑战。

其次,韩非子分析了腐败的人性根源。在韩非子看来,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紧张的关系,自利和斤斤计较是人性的本质特征。从其人性理论出发,法家认为政治腐败的出现有其必然性。虽然法家的人性理论并非无懈可击,但与儒家的“性善论”相比,更能解释社会的不合理现象。亲族、奸劫弑臣和朋党,是封建社会一直没有解决的政治难题。善于察言观色的近臣、亲族和朋党因种种方便和自身个人利益劝说君主随心所欲,是破坏法治的罪魁祸首,而秦汉及以后的封建社会从内部解体的直接原因大多数就是近臣、亲族、朋党擅权乱政造成的。由此可见,先秦法家对政治腐败的忧患具有深刻的洞见。

最后,韩非子提出了对政治腐败的治理对策。诚然,政治腐败是古代政治社会的一大顽症。然而,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不是有没有政治腐败,而是如何治理政治腐败。在政治腐败的治理对策方面,韩非子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谋略。

在一切阶级社会中,腐败总是权力的腐败,腐败现象离不开权力的运作。滥用权力是腐败的最大祸源,而遏止腐败的重要途径就是限制、控制权力。韩非子认为,权势本是每个人所渴求的宝物,帝王倘若不谨慎防范奸人,不加强集权,奸人就会蠢蠢欲动。因而他最后暗示,既然权力有巨大的威力,与其让阿谀奉承的近臣、亲族利用权力为非作歹,不如让它集中在一个人即君主手中。显然,这种错误的结论与法家的反人治学说和法律至上说是矛盾的。我们认为法家出现这种思想矛盾的原因在于,在那个时代,孤军奋战的法家最强大的依靠力量就是君王,为了确保变法的成功,法家不得不教君主如何控制权力、确保权力。倘若我们认识不到法家的苦衷,就会得出法家“假行法治,真搞集权”的片面结论。

韩非子对术和势的过分强调,最后把政治变成了阴谋术,招致了后人的激烈批评。如果我们撇开其中的糟粕部分,就其现代意义来看,就会发现韩非子确实在某种程度上道出了权力监督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权力监督一直是西方法治的核心之一,也是当前我国推行法治建设的制胜法宝。我国目前仍要进一步加强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官员“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同时,要防止类似古代朋党的特殊利益集团和官员家属利用优势谋取特权。我们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这是当前的反腐之“术”。还权于民,让利于民,加强民主建设、廉政建设,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当前的反腐之“势”。四、对政治改革的积极倡导

在功利主义视野下,诸侯国的国家利益无疑成为法家界说的最终归宿。对于如何实现富国强兵的路径抉择上,法家开出了一条震古烁今的法治之路。法治主义的演进植根于对儒家正统“真理”的批判,它试图颠覆“礼治”主义政治伦理的正当性,并完成对传统政治文化的智识理路转换。概言之,法治主义放弃了礼治主义传统对伦理秩序的关怀与诉求,而转向建构崭新的政治法律秩序,其政治理论范式变革与法律实践在当时不啻于一场巨大革命。在保守、强大的

礼治传统面前,法家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坚实的理论为其支撑。有鉴于此,法家为其政治改革主张从认识层面、历史依据、现实需求等方面作了充分而又精辟的论证。

首先,法家为其政治改革主张的推出提供了哲理上的认识依据。任何政治观念的背后都有其哲学基础。法家的改革主张,作为一种新登场的政治观念,其背后的哲学依据是什么呢?韩非子提出了“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韩非子·奸劫弑臣》)的认识口号。换言之,判断是非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判断一种言论是否正确,则要依靠“参验”,根据实际功效检验言论是否正确。由此可知,法家特别注重以实际功效来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在保守意识如礼治教条禁锢人们的思想头脑时,法家的观点有利于解放人们的思想观念,为政治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其次,法家为其政治改革主张的推出举出了历史的依据。法家指出周不效法商、夏不效法虞、舜的历史事实,有力地驳斥了当时那种占统治地位的“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的观点。

再次,法家剖析了当时实行政治改革的现实需求。商鞅、韩非子分析了人口的多寡、资源的贫富对人性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其要义在于告诉人们,在人口众多、资源稀缺、人性自私的现状中,儒家的仁义道德等柔性规范是无用的学说。换言之,法家对时代特征浓墨重彩的描述旨在为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现实基础,实质上是想通过法治取代礼制的改革来确立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产权制度和社会规范。诚然,当时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极大地限制了法家的精神文化视野,致使法家全盘否定了仁义道德的功能。不过,法家在政治上公开主张变革,其本质就是要用地主阶级专政替代奴隶主阶级专政,是顺乎人类历史发展潮流的。

法家的政治改革理论是中国古代史上最具系统、最为深刻的政治改革理论,体现了地主阶级上升时期昂扬的革命锐气。法家与时俱进的政治革新精神,无疑是当时一场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反映出法家作为政治家的一种可贵的探索精神。历史证明,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改革中进步的,法家提出的见解值得我们深思。

五、结语

先秦法家的历史功绩不仅表现在对旧道德体系的无情批判,而且表现在对一种全新的文化和政治理念的积极构建。他们的思想和实践行动是中国古代一次壮丽的日出,预示了未来社会政治的发展方向。由于秦朝的灭亡,先秦法家后来成了历史的嘲讽对象——他们被称之为“投机家”和君主俯首帖耳的“传声筒”,这是不符合历史真相的。梁启超先生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中指出,秦朝的李斯“其于法治主义之真精神,去之远矣。然则李斯实用术者,而非用法者也”。法家尚未完成现代政治文明所需的民主精神建设,这一方面是由于它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理论局限,另一方面是因为它没有培育出古代西欧城邦那种可以依托的城市经济和市民社会力量。不过,法家政治思想中那些消极落后的东西今天大都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这为我们创造性地吸收先秦法家政治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创造了条件。现代政治的主题是民主与法治,我们应当汲取法家的政治思想中那些与现代政治文明相通的思想资源。诚如学者苏力所言:“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法治建设必须s借助本土资源的原因在于:“这是法律制度在变迁的同时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的途径,是获得合法性即人们下意识的认同的一条有效途径。”惟其如此,我们才能超越这种自卑情结,自信地汲取中西政治文明的精华,从而早日实现法治强国之理想。

责任编校彭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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