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云兰
摘要:清代成立的天津长芦育婴堂是清代到民国年间非常著名的慈善机构,在15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它经历了初创、发展和改制的阶段,从它发展变迁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强弱变化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嬗变。
关键词:天津;长芦育婴堂;国家与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5—0123—03
长芦育婴堂是天津非常著名的慈善机构,在天津城市慈善事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成立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结束于1950年,历时150余年,是天津市存在时间最长的善堂。在这150余年的发展中,育婴堂地址几经变迁,经办人也不断变更,但它救济贫困儿童和无依孤儿的宗旨一直没有变。
一、清代长芦育婴堂的成立与发展
有清一代,各地养济院、普济堂、育黎堂、栖流所、留养局等不同名目的救济机关主要是收养鳏寡孤独残疾人。贫儿院和育婴堂以收养贫苦儿童、婴孩和弃婴为主要职责,这两种慈善机构是政府和民间反溺弃的重要机构。早在清代康熙元年(1662年),官方就在京师广渠门设立了育婴堂,收养被父母遗弃或送来的婴孩,他们从7岁开始读书,及至年长,女性择配,男性则送往各店铺当学徒。到雍正八年(1730年),各府州县所在地多依照京师设立育婴堂。
天津的长芦育婴堂成立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由盐商筹办,当时,直隶各州县水灾严重,天津被水尤重。受皇帝委托,长芦盐政征瑞经办赈灾,在此过程中,遇见弃婴命人收恤,目的“一以溥好生之德,一以广育物之仁”,后与长芦稽都转商量,在镇海门(天津东门)外建立育婴堂,以天津著名善士周南樵(即周自分)主理育婴堂事务。经费每年5000两到7000两不等,经费来自长芦盐商捐助,计划收养婴孩二三百名。周南樵去世以后,育婴堂的堂务一直由“邑绅之公正廉明者”负责管理。
1871年夏秋之交,天津周围又霪雨成灾,被水区域甚广,“四民携扶来郡者以数十万计”,因而育婴堂收养的婴孩日益众多。又加之荒年之后,米珠薪桂,原拨经费不敷支出,当时的运宪乃捐助钱1000吊。翌年春,婴孩逐渐增多,房屋拥挤不堪,只得在原处西南隅购置郑姓民房一所,所需经费3000吊,除郑氏自愿从其房价内扣除1000吊以外,其余2000吊由署运宪捐助。到1873年时,因有的房屋年久失修,又兴土木。“并力营作”,所需经费由士绅商人捐助,黄世熙捐助钱1333千文,严克宽、杨俊元各捐1600千文。光绪初年,育婴堂迁至南斜街,名为育婴新堂。
二、清末民初长芦育婴堂的变迁
民国元年前后,随着皇权的衰落和绅权的兴起,民间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旧有慈善机构不断壮大,新的慈善机构不断出现。受在华传教士和西方先进国家济贫理念的影响以及振兴实业思潮的推动,到这一时期,许多慈善机构都效法西方慈善机构,一改传统的只养不教的做法,对救助对象采取积极的救济方法,教养兼施。
长芦育婴堂在1907年迁入新开河北岸的新址后,面积扩大,占地70亩,建房355间,宣称以“保存弃孩之生命,实行家庭之教育,并振兴女学,发达女工,养成女子之人格,预备完全之妇德”为宗旨。在保证收养者饱暖的同时,还各按其年龄特点,设立了女工厂、蒙养院、女子半日学堂和女医学堂。女工厂分为刺绣、织布、织巾、编物、缝纫、草帽六科,择13岁以上身体强健能吃苦耐劳的女孩入厂。蒙养院收养4至8岁的幼儿,设保育室3间,游戏室3间,游戏园1所。女子半日学堂招收9至20岁的女子,有夜课和日课,教授国文、珠算、修身(包括家政学和伦理学)、理科(包括家庭卫生和儿童心理)等课程。女医学堂设产科和看护科,招收21岁至36岁稍有文化知识的女子,时限2年,毕业后为该堂义务服务1年。民国初年至1929年,长芦育婴堂收养规模在100余人到300余人,最多时达387人,最少时143人。
三、国民政府南迁以后长芦育婴堂的变化及改制
北伐胜利后,全国统一,政权相对稳固,政府开始逐步加强对民间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强化国家权力。在慈善救济领域,一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规范和加强对各种社团包括慈善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从现代国家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很必要的。但从民间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样做的结果往往限制了民间社会的充分发育和成长,不利于民间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从组织上整合已有的社会资源,接管民间慈善组织,合并和巩固官方救济机构,民间慈善事业在强势统治下缓慢发展。这些强化管理的规定约束了民间慈善机构的自由发展,也受到了慈善机关一定的抵制。
在天津,1930年政府亲自接管了育婴堂。育婴堂自成立以后直到1907年一直由长芦盐商经办,1907年迁移新址时曾一度由官方接办,到1910年又由盐商经办。到1928年10月长芦五纲总被扣押在南京,天津盐商群龙无首,影响到育婴堂的经费拨付,1929年只领到维持费1000元。鉴于这种情况,加之当时政府有意加强对民间慈善机构的监管,于是长芦育婴堂被市社会局接办,并针对育婴堂墨守成规,坚持陈旧的育婴方法和不合现代卫生常识的习惯提出了改进计划。社会局接管以后,进行了一系列从组织到规则、堂务的改革。在政府接管的6年中,堂务确有起色,但由于每月只有1800余元的经费,改革也只是皮毛,不可能有根本的改变。政府接管以后,按理说政府应该是主要的经费支持者,但育婴堂的主要经费还是由盐商支付,政府只是每月拨付300元。1936年3月政府又将该堂交归盐商接办。
沦陷时期,日伪政府加强了对民间慈善组织的控制,育婴堂堂址被日本人强行改做传染病医院,收养的90名孤儿不得不辗转分住多处,由于经费拮据,只得以变卖房屋土地多方募捐勉强维持。
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百废待兴,慈善领域也一样。长芦育婴堂由于经费全部取消,此时只好靠变卖房屋、土地和多方募捐勉力维持,1947年时收容孤儿弃婴62人,1948年为64人,到1950年时只有46名孤儿的育婴堂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接管。
四、从长芦育婴堂的变迁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
从总的方面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一个强弱变化的过程。清代前中期,国家权力强大的时候,社会力量弱化;到清末和民初,当国家权力弱化的时候,社会力量明显强化。到1928年以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状态,国家权力强化统治,对民间组织强势整合,民间社会的发展受到制约。
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不是完全抗拒,尤其在1928年以前。事实上,许多民间社会组织,虽然是由“民”的活动构成的相对自主的社会空间,但它们往往并不排斥国家权威和地方官员的介入。相反,它们往
往是在中央政府的推动和地方官员的直接参与下组建起来的,而且官员还常常参与这些民间组织的活动,具有官督民办性。换言之,民间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协调的、合作的和相互依赖的。
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立论同样表现在慈善领域。而且从长芦育婴堂归属权几经变迁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强弱变化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
1.长芦育婴堂成立时,虽然国家权势强盛,有能力养育老弱病残孤儿寡妇,对慈善机构这样的民间组织的活动比较限制,但不排斥与国家关系良好的盐商利用自身财力兴办慈善机构,帮助国家分担养育贫民的责任。事实上,长芦育婴堂就是在地方官员的积极倡导下,由退职官员组织经管的。在天津,像长芦育婴堂这样的民间慈善机构在清代还有很多,如天泽会、备济社、广仁堂等在创办初期都得到了地方官员的极大关注。这些地方官员利用自身有利的条件,劝说地方士绅和商人拿出一部分家产来解决政府在济贫中遇到的经费不足的困难,并以身作则,自捐俸廉银捐助地方慈善事业,或在平时的运作时也时时插手,尽可能协调各方关系,从官方资金中挪用一部分,并从精神上对地方慈善事业的热心支持者给予奖励。正是由于有这样的地方官员和一批豪爽仗义的慈善家群体,天津的慈善事业才得以延续和兴盛。在政府的鼓励下,像长芦育婴堂这样的民间慈善机构得以健康地发展。
2.到清末民初,随着皇权的衰落和绅权的兴起,国家权势式微,民间力量日益强大,民间的慈善事业兴旺起来,士绅名流操纵着形形色色的善会、善堂,在整个社会慈善救济事业中发挥了很大作用,这些慈善机构承担了从救孤养老、恤嫠济贫、施材抬埋到种痘施药、义学、义地、救济灾民等救济事项。这一时期,天津的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也很迅速,加之开埠以后西方国家的进入,天津慈善领域形成了由本地士绅、外省士绅和外国传教士组成的三足鼎立的局面。长芦育婴堂也像其他慈善机构一样获得了大的发展,不仅占地扩大,另建新堂,而且内部机构也有所扩充,兴办事业扩大,办理得很有起色。其间虽有三年由官方接管,但时间很短,民间慈善组织的性质仍很明显。这时的慈善机构处于快速成长、稳定发展时期。慈善机构与国家的关系也是良性合作,国家也在权势式微的情况下,不得不承认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认可它们所从事的社会救助活动。
3.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国家权力进入强势整合时期,国家对贫弱的救助更制度化、系统化,如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条例,地方政府也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这时,相对来说,国家处于强势地位,而社会则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国家强势统治下,长芦育婴堂被地方政府接管。而且由于政府的强势,育婴堂虽然由政府接管,但大多数经费却仍然由盐商支付。政府对育婴堂的接管,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国家权力强大,民间社会不得不屈从。国家与社会虽然有合作,但是这种合作是在强势统治下的违心的合作,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更多的是一种对抗。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近代慈善事业中,国家与社会既有愉快的合作,也有不和谐的冲突,越到后期合作越少,冲突越烈。这与国家对社会的监管力度有关系,当国家对社会监管力度小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是良性互动,双方合作愉快;当国家加大监管力度时,双方关系就是非良性互动,矛盾与冲突不断,这时呈现出强国家弱社会的特征。而且国家与社会的强弱也带有明显的地域特色,有的地方国家力量强一些,社会力量弱一些,双方的合作多于对抗,譬如天津;有的地方国家力量弱一些,而社会力量强一些,双方的抗拒多于合作。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就是双方在力量的角逐上互相掣肘,最终达到平衡。总体来说,天津在慈善领域,官民合作多于对抗,国家与社会双赢。
责任编辑: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