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内涵:公民现象的反思与公民特质的认同

2009-03-07 03:07
人文杂志 2009年1期
关键词:私权公权公共性

张 健

内容提要在一般意义上,公民意识是关于公民现象的反思和对公民特质的认同;在具体意义上,它包含四个方面,即国家观念、私权意识、主人意识和公共理念;上述四个方面又可以展开为这样几个要素,即“爱国主义”、“私人性与自主性”之观念、“国家客体、契约纳税、公权民授”之意识以及“集体、志愿、公益”之精神。

关键词公民意识公民授权公民

[中图分类号]D621.5;B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1-0041-06

从语言哲学的视角看,任何概念都是符号,都是对现实世界的概括和描述。而符号之所以对人有意义,就在于人们可以通过符号的三种结构与功能来探索未知世界,即:分析语法结构,寻找观察该符号所描述的社会现象的逻辑路径;分析语义内容,揭示该概念的现实指称和本质;阐释语用内涵,揭示该概念在特定语境下对解释者的意义。这就是语言哲学中“语言分析”的一般内容。基于这一思路,笔者对“公民意识”概念作一分析。

一、“公民意识”概念界定:“公民+意识”的语法架构与公民特质的观念反思

从语法层面看,公民意识包含两个语义单位,即“公民”和“意识”,二者之间具有一种偏正关系。其中,“意识”是主词,“公民”是修饰语,因此,分析该概念需要分别考察“公民”和“意识”的含义。

就“意识”的含义来看,在哲学层面,它是相对于“物质”概念的“精神”范畴,指的是人的观念活动及其结果。一般来说,作为精神范畴的“意识”具有这样几个基本规定性:生物性,即它是人脑的机能、自然的产物,是对人的神经细胞活动过程和结果的描述;镜像性,即意识的形态是观念,内容是外部对象,意识是人脑对外部世界的主观映像;建构性,即人的意识作为对外部世界的主观映像,从性质上看又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镜像”,还更体现为这种“镜像”在大脑中作为观念要素要予以进一步改造,实现映像的再构造,从而使得人的精神活动不仅是对外部世界的适应,更主要是对外部世界的观念性创造。由此,“意识”的本质可以在这样两个层次上理解:第一个层次是,它是主体的关于外部对象的主观映像,表现为观念形态,体现的是万物具有的普遍反应特性;第二个层次是,它是主体对外部对象的自觉反思,体现的是人所特有的理性能力,表现为人对外部对象的本质和意义的深入思考。基于这种意义,关于“公民意识”概念的理解,至少可以得出这样两个结论:一是它是一种观念,二是它包含了对公民现象、本质和意义的思考。因此,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公民”内涵。

从语义结构来看,公民概念指称这样的历史图景,表征不同历史阶段上的人的不同发展形态,即:前市场经济时期,公民体现为“城邦中的人”;市场经济初期,公民表现为“市场里的人”;市场经济发达时期,公民展示为“授权公权的人”和“具有公共诉求的人”。由此可见,公民的指称是动态性的,本质上是不同历史阶段上人的发展指征。这些不同指征,深入看又可以概括为两个范式:即“市民”范式和“公民”范式。就“市民”范式来看,它体现为“城市里的居民”和“市场里的私人”两个形态,凝聚为“市”之符号。就“公民”范式来看,它则体现为“授权公权的主体”和“表达公共诉求的个体”两个形态,聚焦为“公”这一符号。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对公民概念的现实指称的考察需要注意不同的历史语境。

从语用层面看,公民概念的运用涉及两个基本因素,即不同语义获得的不同历史根源和这些语义所具有的时代意义。就“市民”语义的获得根源来看,它植根于这样的历史境遇,即“城乡分离”与“市场经济崛起”。就前者来看,“城乡分离”的结果是城市的崛起,它使得人的生存出现乡村与城市两种状态。而比较而言,城市优越于乡村,因为它表征着文明对野蛮的超越。在这种背景下,市民概念的提出旨在标识城市生存状态。在这里,基于“城邦人”意蕴的“市民”表达着文明对野蛮的优越性。而就后者来看,即“市场经济的崛起”,它使得私人自主性增强,促使私人的力量与价值开始凸显,私人角色开始走向历史的前台。在这种背景下,市民概念也就不再纯粹是一种“城市人”含义,而主要转向一种“经济人”意蕴。在这样的阶段,基于“市场人”的“市民”表达着一种对私人自主性的认同与张扬。在这里,市民概念宣示着自由(私人自主)高于管制(私人服从)或者(“经济人”对“政治人”的超越)这一现代性理念。而就“公民”范式语义的获得来看,它也有两个根源,即“经济/政治”的初次分离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再次分离。“经济/政治”的分离使得社会运行确立起了两个基本规则,即私人活动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和公权活动的“法律许可才可为”,体现在社会宏观架构上,即开始出现私权与公权的分界。在这里,基于“私权与公权划界”的“公民”表达着“公权民授”的现代性理念(下文详述)。而“经济/政治/文化”的分离则使得整个社会运行出现了“市场、国家、民间”三足鼎立的走势,这意味着社会的运行开始出现了领域分化的细化趋向,即在传统私人领域与国家领域二分的基础上,又出现了“非官非商、非营利非政府”的第三领域(狭义公民社会,即公共领域),这就是现代公共领域的崛起。在这里,基于“公共领域”的“公民”符号又表达着公共性对阶级性和私人性的超越之趋势。

结合上述语义和语用的分析,关于公民概念的内涵,笔者以为可以作如下小结:它直接指称人的发展进程(城邦人—市场人—公权的主人—公共诉求的主体),深层描述不同历史阶段上人的发展指征(城市居民—市场私人—公权主人—公域个人),最终揭示人的不同阶段的发展根源及其特质(城乡分离·文明人—市场崛起·自由人—经济/政治分离·主人一经济/政治/文化分离·公共人)②。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进一步分析“公民意识”内涵。依据上述关于“意识”分析的结论,它意味着“公民意识”的概念具有这样的分析框架,即它是一种观念形态,是关于公民特征、内涵及其价值的一种理性反思和映像,可以简单概括为关于“公民”现象的主观映像与观念反思。因此,在这里界定“公民意识”的关键是厘定出“公民现象”的特殊规定性。从上面关于公民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到,公民特质可以这样概括:一是现象层面,公民分别指下述人的发展形态,即城市居民、市场私人、公权主人以及公域个人;二是动因层面,上述不同发展形态分别来源于这样的社会现实,即城乡分离、市场经济崛起、“经济/政治”分离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分离。这两个方面可以作为公民意识概念之主观映像的基本客体。在此基础上我们来分析这些映像的反思层面,即上述四个形态和动因是如何在人类观念上予以反思的。

首先,就“城市居民”来看,它根源于城乡分离,反映的是人类生存状态中政治文明(国家)对自然状态(野蛮状态)的超越。在这样的阶段上,对公民

特质与意义的反思则主要体现为人类对“国家观念”的推崇,即“国家观念”成为“公民意识”的首要内容。

其次,就“市场私人”来看,它根源于市场崛起,反映的是人类发展进程中自由独立对国家管制的超越之趋势,因为“自由独立”表达的是一种完整的私人自主性质,该性质在观念上集中体现为“私权意识”。所以,“私权意识”也就成为“公民意识”的第二个要素。

再次,建立于“经济/政治”分离基础上的“私权主人”反映的是公权源于私权让渡的历史走向,基于这一走向,在逻辑上,公权成为私权让渡的结果,体现为公民委托公权实施部分私权。反映在观念上,即必然带来“委托”主体的问题,也就是“委托”若成立,则必须有其成熟的主体,这就是“主人意识”的觉醒。因此,“主人意识”成为“公民意识”的第三个要素。

最后,就“公共领域中的个人”来看,它根源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分离,反映的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公共领域”的崛起事实,因为“公共领域”既非经济性空间也非政治性领域,它本质上表达的是一种公共性,反映在观念上,即预示着“公共理念”的凸显。在这种意义上,“公共理念”也必然成为“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之一。

由此,关于“公民意识”的内涵界定,笔者以为可以这样简单概括:公民意识就是关于公民内涵、特征和价值的反思。它主要包括这样四个内容,即“国家观念”、“私权意识”、“主人意识”和“公共理念”。以此为框架,笔者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二、“国家观念”:关于国家的正当性论证及其历史性

如上所述,对“国家观念”的推崇,根源于城乡分离,该分离产生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一种新的生存方式——城市生活。相较于乡村生活,这种城市生活的经济基础是工商业,上层建筑是政治和文化。而在理论上,作为上层建筑之基础的工商业又是建立在乡村农业经济的必要积累之上的。这就意味着,城市生活是作为乡村生活的高级层次而获得优先性的。这种优先性集中体现在城市的上层建筑(政治和文化系统)上,即政治国家的核心系统集中在城市,其主要职能是履行统治和管理,体现为国家的阶级性和强制力。又因为这种阶级性和强制力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野蛮性,所以在实践上又需要一种正当性来支撑和论证。那么,如何论证呢?

从历史上看,这种论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思路和内容。在前市场经济时期,该论证主要是通过“君命天授”的“天命论”和“忠君爱国”的政治伦理这样两个基本价值理念来实现的。从实际效果看,这两个价值理念一方面对国家阶级强制的必要性作了辩护,显示了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但另一方面也遮蔽了人们对国家合法性进行科学探索的理性之光,意味着国家合法性论证需要新的理论突破。因此,在进入市场经济历史区间之后,西方历史便以“文艺复兴”作开端,开始了对国家合法性进行科学论证的漫漫历程。简单来说,这一历程具有两个标志性成果:一是以“契约论”为代表的关于国家本质的分析,向人们揭示了国家产生的逻辑必然性;二是以“国家暴力工具说”为代表,从实践的层面对国家起源作了深层分析。而无论是“社会契约论”还是“暴力工具说”,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以科学理性为支撑,以人性发展的内在需求为价值取向。相较于传统关于国家合法性的论证,现代论证本质上是建立于“合理性”基础之上,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此其一。

其二,从内容上看,现代国家关于其自身正当性的普遍共识最终归结为“爱国主义”,即强调国家的优先性。从论证思路看,支撑国家优先的论据包含两个基本逻辑:一是以现代国家是“主权国家”作为基本价值预设,强调国家的核心在于其主权的完整,保证主权的独立和完整就是保证国家安全;二是以“国强民安”作为世俗性尺度,强调整体对个体的优先性,表现出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当然,在后工业社会逐渐来临的背景下,上述两个基本逻辑都在面临挑战,例如,“人权高于主权”对“主权国家”理念的颠覆性冲击,“公权民授”对“国家优先性”挑战等等。这意味着,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观念的内涵将要发生重大改变。

综合上述两个时期的不同内容,笔者以为关于“国家观念”的基本内容可以这样考虑:

第一,从普遍意义上看,它就是关于国家正当性的辩护,无论是前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市场经济时期都是如此;从特殊意义上看,它关于国家正当性的辩护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容。

第二,一般说来,前市场经济时期,即如前所述的“忠君爱国”;现代阶段,即体现为“爱国主义”。其中,现代社会中的“爱国主义”,以“主权国家”理念为价值预设,以提高民族凝聚力为基本目标,以“国强民安”的世俗逻辑为基本论证。

第三,历史地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基于后工业经济基础的新理念开始产生,并逐渐对现有国家理念提出挑战,如“人权高于主权”、“公民优先于国家”等,这预示着对未来国家观念的认知将不可避免发生一些重大变化。

三、“私权意识”:“私人性与自主性”之诉求

从根源上看,私权意识是在市场经济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之后逐渐生成的。那么,为什么市场经济会产生私权意识呢?私权意识的基本内容又是什么?笔者以为这就需要深入分析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及其基本需求。

依据马克思关于人类经济社会运行的三分法(即马克思从交换的角度把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分为三个历史区间:人与自然之间的交换一自然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交换一商品经济、人与社会之间的交换一产品经济),市场经济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而在该历史区间上,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内含这样两种逻辑:

一是,交换主体是“私人”。这是因为在整个交换模式中,“人与自然的交换”对象是自然界,是一种“类”意义上的实体,“人与社会的交换”面对的一种“集合”意义上的人群。这样,在逻辑上,“人与人的交换”的对象也只能是独立的个体,即私人。

二是,交换所以有效主要由三个基本条件支撑。它们分别是:私人行动是独立的,要在交换中自我决定、自我负责,否则交换就可能是被迫,异化为前市场经济时期的奴役或依附关系;私人地位是平等的,要在经济交换过程中平起平坐,否则交换就无法实现等价交换;私人意志是自由的,要在交换中能自由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实现自己的意愿,这是上述行动独立和地位平等在观念上的自觉反映。一则行动独立,一则地位平等,一则意志自由,这意味着对于一个私人来讲,他若有了需求则可以自己做主经过努力获得满足,即无论是在意志上还是行动上他都是自主的。

综合上述两种逻辑,我们不难发现,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决定了人的发展在该历史时期具有这样的发展特性,即私人自主性。在这里,私人性表达着人的发展开始逐渐走向历史的前台,即如马克思所断

言,人开始走出人的依赖阶段,走向基于物的依赖的人的独立阶段。自主性则表明,尽管这种独立还局限在经济交换的过程中,但在观念的层面上它又不局限在经济领域,而不断迈向政治与文化的领域,这就是我们看到的历史中基于市场经济的自由诉求。在这种意义上,基于市场经济的私权意识其基本内容也就包括两个方面:私人观念和自主观念。其中,对于私人观念来说,因为在商品经济阶段人的发展本质上是一种物的依赖,还无法实现人的自由个性,所以,在该阶段上所体现出来的人的独立性主要是一种利益诉求的自觉性。私人观念的核心是关于个体利益的自觉意识。而对于自主观念,因为这种自主性在意志层面已经远远超出了经济的领域,所以,自主观念本质上体现的是人的发展的内在诉求。该诉求以自由、平等、独立为核心,成为推动人进一步走向自由个性的内在动力。

四、“主人意识”:“国家客体、契约纳税、公民授权”之意蕴

随着私权意识的增强,私人的主体自觉性不断提升,这就使得个体逐渐对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进行反思。反思的一个结果就是,公权来源于私权的让渡,即在私人逐渐自主的历史背景下,公权只是一种公共机构。而深入看,这种公共机构存在的必要来源于这样的历史需求:若是每个人都完全和非得自己行使自身权利的话,那么,它们就会发现生活的成本太高了(如,安全权,若自己行使的话,恐怕出门就要雇保镖,而实际上并非每个人都能请得起保镖),这就使得人们考虑寻求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办法,这就是把某些私权让渡给一个权威公共机构,但同时,为了保证公共结构的运行,又必须提供经济的支撑,这就是现实生活中纳税的逻辑根源。

由此,关于私权与公权的关系,在私权意识觉醒的前提下,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私权让渡、私人纳税”的双层关系。其中,“私权让渡”表明公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私人的授权,公权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机构;而“私人纳税”则意味着,在公权与私权之间具有一种契约关系,体现在实践上也就是公民与国家之间是一种世俗关系(公民出钱购买国家公共产品,国家则提供社会服务),笔者把它简称为“公民纳税、公权服务”。这样,综合“私权让渡”与“契约纳税”,私权与公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公民纳税、公权民授”,前者是一种经济关系,后者是一种政治和文化构架。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考虑“主人意识”的基本内容。

从根源上看,“主人意识”的产生的支撑条件有二:一是经济层面,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所产生的“经济与政治”的分离;二是观念层面,私权意识觉醒基础上的关于私权与公权关系的反思,即对“私权让渡”与“契约纳税”的普遍认同。就前者来看,“经济与政治”的分离意味着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自我组织的系统,可以脱离国家之手而自我运行,这预示着国家系统中不应再包含经济体系(国家不直接管理经济),国家运行的领域开始出现边界,可以简称为“国家行动有限化”。这意味着,国家不再全能,它本质上是有限的。这就为人们反思国家的本质提供了实践的基础。而就后者来看,如前所述,人们对私权与公权关系反思的结果,使得人们逐渐形成了对国家“公权民授”和对自身“公民纳税”的普遍社会认同。这意味着,在观念上人们对国家合法性(来源于公民授权)和公民的主人地位(纳税的主体和享受公共服务的主体)有了理性的认知,这就为现代市场经济语境下的公民“主体地位”的获得提供了观念支撑。

从性质上看,“主人意识”的本质是私人个体对自身作为社会主体的一种自觉反思,这种反思包含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国家的客体地位成为事实;二是公民的主体地位获得认同。前者的含义是,在经济脱离国家之手的情况下,原先依靠于国家对经济的直接管理来获得经济的支撑现在无法承继,只能转向外部的公民纳税支撑,即国家得以运行来源于公民的纳税支持,没有纳税,国家就无法运行。这意味着至少在经济层面公民成为社会的主体,国家公权成为客体。这是主人意识的第一根源,即社会的经济主体,国家的经济支撑。而就后者来看,即公民的主体地位获得认同,其含义是,在公民的主体地位获得确认(国家经济基础的提供者)的基础上,人们对公权本质的思考得出了“公权民授”的基本认知,这意味着在社会的上层建筑层面,人们已经自觉意识到国家的合法性来源(私权让渡)和私权的主体性(公民授权)。这成为主人意识得以确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其的核心性内容。

综合根源和性质两个方面,关于主人意识,笔者的基本判断是:它是关于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国家作为客体以及公权源于民授的自觉反思;其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国家客体意识、契约纳税意识以及公民授权意识。

五、“公共理念”:“集体、志愿、公益”之精神

公共理念的凸显标志着人类社会公共性的壮大。那么,什么是公共性呢?

从逻辑上看,它是一种非私人性,以私人性为参照,也就是说,除了私人以外的领域就是公共性空间。而从历史的角度看,公共性的生成具有阶段性,先是国家这一公共机构的产生,然后是民间社会这一领域的崛起。所以,综合来看,关于公共性内涵需要从逻辑和历史两个角度界定。笔者以为,从逻辑层面,公共性就是非私人性;从历史层面,公共性具有两个层次,一是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性,二是公共领域所代表的公共性。

就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性来看,如上文所分析的,它是私权让渡的产物,其本质是私人为了最经济最有效生存而理性委托公权机构代行私权,因此,国家公共性是一种为了私权生存而必须的、基础性的公共性,是一种必需的公共性。而就公共领域所代表的公共性来看,它产生于私权与公权的划界,即私人领域与国家领域分别具有独立的行动范围,从而在私人领域与国家领域之间产生一个既非私人性又非国家性的新地带,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公民社会(狭义)或者第三部门,笔者把它称为公共领域。因为这种公共领域产生于私权的壮大和国家的成熟,它已经不再是私权为了有效生存而不得不凭借的公共性,也不是纯粹的私人性,而是为了表达不同私人的诉求而结集成的公共诉求和公共意志,因此,公共领域所代表的公共性,相对于国家公共性而言是一种发展性的公共性,其基本特征是为了表达诸多私人的共同诉求,具有鲜明的公益性。这和国家那种基于契约关系的公共服务具有性质上的不同。如果说,公益性意味着一种超越精神,是伦理的一种精神境界,那么,服务性就是一种与权利对应的责任,是世俗性规则。在这种意义上,公共领域所代表的公共性本质上是一种发展性的公共性,一种超越的公共性。

综合上述两种公共性,我们不难发现,人类公共性的发展具有层次之分,国家公共性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基础性的、必需的公共性,没有它社会发展就难以维继;而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则是一种高层次公共性,是一种发展性、超越的公共性。而公共理念作为对公共性的自觉反思,显然是针对后一种公共性。基于这样的事实,我们可以根据该公共性的实践基础来分析其基本内容。笔者的基本判断是:

首先,公共领域的诉求是一种私人诉求的集结,这决定了公共性的表达必然是集体行动的模式,反映在观念层面即是对集体理念的倚重。这意味着公共理念的首要内容是关于“集体行动”的心理认同。

其次,这些公共诉求不是出自于国家的责任而是来自于私人的需求,而且这些需求也不是仅仅关乎个人利益,主要是诸多私人的共同利益。因此,从诉求来源的路径来看,该公共性体现的是一种私人志愿精神,即“志愿精神”构成公共理念的第二个内容。

最后,如前所述,就性质来看,该公共性不同于国家公共性,体现的是一种发展性、超越性的需求倾向,因为这种倾向维护的是一种基于志愿行动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如国家那样仅仅担当契约责任。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公共性又内含一种道义层面上的公益精神。也就是说,“公益精神”也自然成为公共理念的基本要素之一。

简而言之,关于公共理念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这样三个方面:集体行动的认同、志愿精神和公益精神。

综合上述关于“公民意识”概念的分析,笔者以为,关于“公民意识”的内涵可以这样简单评估:在一般意义上,它是关于公民现象和特质的观念反思;在具体意义上,它包含四个方面,即国家观念、私权意识、主人意识和公共理念;在基本构成上,上述四个方面又可以展开为这样几个要素,即“爱国主义”、“私人性与自主性”之观念、“国家客体、契约纳税、公权民授”之意识以及“集体、志愿、公益”之精神。这就是关于“公民意识”的基本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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