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2009-03-06 05:18王维晓
消费导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会展业

[摘 要]会展业与知识产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会展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保驾护航。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科技,文化和经济活动中通行的游戏规则,也是大量的市场主体企业竞争的利器;而会展事业是一个开放的,正与国际社会接轨的行业。随着中国的入世,会展业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已经逐步全方位的对外开放。这给我国会展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会展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进程中,离不开综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目前国际上会展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国际公约众多,本文将对此做比较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会展业 国际展览会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作者简介:王维晓(1984年-),女,山西交城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6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国际展览会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s)和国际展览局(The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s Bureau)

《国际展览会公约》于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署,经过几十年以来的不断修改,该公约已经较为完善。由于该公约中并没有直接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规定,在此便对其做简要介绍。

《国际展览会公约》明确规定了世界性展览会的分类,举办条件及参展者和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该公约中虽未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国际展览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通过相关主体或权利义务人的规则条款,有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该规定对展览业市场的规制起着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式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1928签署的《国际展览会公约》还规定了它的执行机构国际展览局(International Exhibitions Bureau,简称BIE)及其工作职能。国际展览局的成员为缔约国政府。目前,国际展览局已从当年成立之初的31个成员国,发展到今天的91个成员国。国际展览局在认真执行《国际展览会公约》,为促进世界各国之间的友谊和拓展人类对世界的不断认识,并致力于发展和完善世博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二、会展主办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协定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90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3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以上国际公约大多是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的综合性规定,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以下着重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作一番介绍。1967年4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下列各项权利:

(一)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二)有关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三)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四)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五)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六)有关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的标记权利;(七)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有关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该公约的签订始于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187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国际发明展览会上,就因为主办国奥匈帝国缺乏对国外发明的保护而使外国发明人不愿将它们的发明公开展览。尽管当时的奥匈帝国通过颁布临时保护的法律来对各国参展发明给予一定的保护, 但根本问题并未解决。于是,该次国际性的展览会引发了各国对专利等工业产权给与国际性保护的关注。

1883年3月6日由11个国家在巴黎外交会议通过的巴黎公约最后议定书上签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其后该公约经过8次修定,并形成6个修订文本,大多数成员国采用的是斯德哥尔摩文本。该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对象具体包括:1,专利,该专利仅指发明,而不包括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后两者被另立于其后。“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2 ,实用新型 。目前只在少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中包含了此内容。如德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3,工业品外观设计。巴黎公约第5条之五规定:外观设计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均应受到保护。4商标。商标是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标记,公约所称商标,仅指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标记。5 服务标记,巴黎公约第6条之六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保护服务标记。不应要求它们对该项标记的注册作出规定。6 厂商名称。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 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7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8,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巴黎公约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三、《注册类国际展览会一般规章范本》和《国际展览会组织者编写特别规章编写指南》

《注册类国际展览会一般规章范本》(Model General Regul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ered exhibitions),简称为《一般规章范本》,是BIE为展览会的注册而特别规定的,BIE要求世界性展览会各项事务必须严格按照一般规章执行。该规章是规范国际展览会知识产权的重要依据,成为各项專门规章规定的基础,同时也是国际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

该特别规章编写指南所要求的内容,实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规章与一般规章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国际展览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框架。但是,“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规章”的要求是对各国知识产权按客体类型划分的简单概述,其规定仅仅属于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在展览会现场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则需要依照该要求制定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者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就需要各国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和专门的规范会展业的法律法规来作出具体规定。

参考文献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第11条

[2]《注册类国际展览会一般规章范本》(Model General Regul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ered exhibitions)

[3]《国际展览会组织者编写特别规章指南》(Guiderlines for the Organisers of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s for the elaboration of Special Regulations) 国际展览局编

[4]《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第12号特别规章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 (EXPO 2000 Hannover Special Regulation No.12 concerning Indu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5]《2005年爱知世博会第11号特别规章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 (Special Regulation No.11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and copy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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