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来女工权益的司法保护

2009-03-06 05:18
消费导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女工合法权益

丁 芳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越来越多的劳动人口由农村迁徙到城市,由不发达地区转移到发达地区,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妇女。外来女工作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人力资源,给城市建设增添了活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由于外来女工身处异地,大多数受教育程度不高,对政策、法律法规也知之不多,整体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客观上助长了侵权行为。司法部门应始终饱含对外来女工的司法温情,积极运用各项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外来女工权益的各种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外来女工权益的司法保护。

外来女工作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人力资源,给城市建设增添了活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然而,由于我国男权主义思想的传统和外来妇女身处异地、人生地不熟的特点,其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一、涉及外来女工权益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外来女工容易成为特定刑事犯罪的受害者

外来女工文化水平整体不高,从事的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工资水平较低,租住的房屋也大多数是在租金较低的城乡结合部等治安多发地区,加之缺乏防范意识,容易成为性犯罪及其他特定刑事犯罪案件的受害者。从本地法院近三年審理的刑事案件来看,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外来女工,她们多数来自低收入家庭,且没有正规的学历教育,对犯罪防范意识不高,犯罪分子利用她们赚钱心切但又十分单纯的弱点,采取各种欺骗和暴力手段,迫使她们从事卖淫活动。现在还有一种趋势是,越来越多的侵财型犯罪,如抢劫、入室盗窃等犯罪分子也主要选择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外来女工作为犯罪对象。

(二)外来女工劳动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外来女工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已签订的合同有不规范现象。相当数量的用工单位未与外来女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已签订的合同中,缺少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基本条款或存在不公平或条款违法的情况。比如有些合同中规定外来女工“合同期内不得怀孕”或规定外来女工必须向用工单位交纳100-5000元不等的押金等,部分外来女工也不清楚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显失公正的合同条款也漠不关心。二是工作时间较长,休息休假及加班工资得不到保障。从审查的案件看,82.7%的外来女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49%的外来女工无固定休息日,48%的外来女工未能取得用工单位支付的加班工资。三是工资相对较低,基本保险缺乏。月收入低于江苏省最低标准的占26.3%,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占12.3%。用工单位和外来女工参保意识不强,在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这五项基本社会保险中参保率较低。

(三)外来女工的婚姻家庭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从本地法院近三年受理的民事案件看,涉及外来女工的婚姻家庭类纠纷占全院相关案件的30%左右,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一是伦理道德失范引起的家庭纠纷。外来女工背井离乡来城市工作,往往夫妻两地分居,较之本地妇女,其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现象较为突出。二是外来女工容易遭受家庭暴力。部分外来女工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打工,由于在外地环境不熟悉,工作不顺利、收入无保障等原因,容易引起生活矛盾和家庭纠纷,也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少数施暴者手段残忍,并且施暴频繁,对外来女工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严重扰乱了家庭安宁,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二、外来女工权益容易遭受侵害的原因

(一)外来女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缺乏法律和安全防范意识

大多数外来女工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较低,对政策、法律法规也知之不多,整体法律意识不高,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忍气吞声,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客观上助长了侵权行为。在治安防范方面,外来女工多数自卑心较强,认为本地居民看不起外来人员,对本地居民保持一种本能的戒备排斥心理,缺乏与周围邻居交流沟通,出行往往单独一人,缺乏治安防范意识,容易成为犯罪行为的被害对象。

(二)外来女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与其经济状况息息相关

大多数外来女工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往往赚钱心切,就业时缺乏与用工单位协商的经济实力,面对用工单位显失公平或违法的合同条款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劳动环境时,缺乏选择的余地。加之部分用工单位经营者法律观念淡薄,为追求企业效益,不惜损害务工者的合法权益。在治安防范方面,外来女工由于经济原因,往往只能选择在治安状况较差、房租较低的城乡结合部居住,因此,较容易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害对象。

(三)外来女工的流动性使相关机关的保护管理难以完全落实

外来女工多数属于流动人员,无相对稳定的居所和工作,因流动人口本身的复杂性,致使有关机关对外来女工的卫生保健、劳动权益、义务教育、婚姻家庭、治安防范等宣传、管理、教育和保障功能难以真正落实,对外来女工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存在着“宣传难见面、服务难到位、管理难落实”的局面。

(四)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一是家庭婚姻类案件外来女工举证难。妇女权益保护法、刑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侵害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虽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非公共场所,而且由于外来女工夫妻身居他乡,周围缺乏熟悉的邻居、朋友,寻找现场的目击证人很难,削弱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外来女工的保护力度。二是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现行劳动相关法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了规定,但没有专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缺乏明显的强制处罚措施。三是在民事赔偿上,农村与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存在巨大差异,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部分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对外来女工与本地人员在赔偿标准上适用不同标准。

三、加强司法审判职能,保障外来女工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终极的人文主义关怀,始终饱满着司法的脉脉温情,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指导思想和和原则,提高对维护外来女工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保障外来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

(一)加大对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外来妇女性权益

一是要加大侵犯妇女权益的性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包括侵犯外来女工较为突出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依法严厉惩罚,使广大外来女工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增强其社会安全感,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在涉性类案件的审理上充满司法温情。涉性类犯罪涉及到外来女工的隐私,人民法院应当从细节入手,在选择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时,尽可能地选择女性法官和女性人民陪审员参审。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受害者出庭诉讼率,又有利于受害者打开其心扉陈述案情,促进法庭查明案情。

(二)加大劳动、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保障外来女工的劳动就业和婚姻家庭权

一是要提高涉及外来女工劳动案件的审理效率。对该类案件要优先立案、重点审理。建立涉外来女工的劳动就业、婚姻家庭专职法官和专业合议庭,提高案件的专业化程度,以切实提升审判效率和质量。二要高度重视“大调解机制”钝化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吸收部分文化素质较好、法律意识较强的外来女工作为人民陪审员,邀请其参加审理,提高司法的人民性。在审理涉及外来女工的劳动争议与婚姻家庭类案件时要充分运用和谐司法理念,注重调解,发挥“诉调对接”机制的重要作用,尝试委托调解与邀请协助等方法。对少数矛盾易激化、当事人地域性强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必要时可以邀请外来女工原籍所在地的基层调解组织协助调解。三是要积极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外来女工实体权益。对劳动和婚姻家庭类案件,如果符合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但外来女工当事人未提出的,承办法官应当主动询问,帮助当事人防范诉讼风险。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且符合规定的,承办法官应当快速裁定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四是要注重“涉刑”民事案件的移送,做好刑民衔接。在审理涉及外来女工权益的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侦查机关移送案件,重视刑事司法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刑、民手段保护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法院诉讼指导和能动司法职能作用,实现实质正义

一是要加强庭前指导,提高外来女工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须知,并强调在诉讼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向其解释清楚“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不同案件的举证技巧,切实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二是要加强庭审指导,提高外来女工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于诉辩能力较差的女工當事人,除进行举证指导外,还应当不失时机的主动询问,引导其向对方发问或交叉发问。对于当事人自己不能提供的证据,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专门性鉴定结论、勘验结论的,如果当事人的理由充分并能提供证据线索的,承办法官要充分发挥主动性,调取相关证据,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正义。三是要加强判后答疑,保护外来女工的司法知情权。案件宣判后,不能简单以案件复杂或判决已载明等回答当事人的疑问,而要针对外来女工的文化认识水平,承办法官要从法理、人情等方面详细地向当事人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强司法透明度。四是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积极作用。针对涉外来女工案件中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不交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要及时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用工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用工单位合理用工,依法保障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家庭暴力较为突出的现象,及时向妇联等妇女权益保障机构提出司法建议,与妇联建立健全联动机制。针对刑事犯罪较为突出的重点地区,要向公安机关提建议加强治安巡逻,建立群防群治网络。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外来女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外来女工的法律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深入用工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法制讲座,向外来女工普及劳动、婚姻家庭、刑事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打官司,怎么防范治安风险等,从小节做起,鼓励广大外来女工反对家庭暴力,在受到侵害时及时报案,及时进行法医鉴定,保存证据等。二是加强庭审法制教育作用。挑选一些典型案件,在法制宣传日等教育意义重大的日子,邀请本辖区外来女工走进法院旁听,并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与外来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案件,不断增强外来女工的律意识。

(五)加强对外来女工的法律援助力度,完善各项便民措施

建立涉及外来女工案件的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切实做好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工作。对于经济条件较差,无能力聘请律师的外来女工当事人,在“缓、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主动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提供免费的律师援助,切实保障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在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设立人民法庭或巡回审判点,坚持巡回与上门审判相结合,向外来女工较多的企业发放便民联系卡,方便外来女工诉讼。

总之,只要始终饱含着对外来女工的司法温情,积极运用各项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外来女工同胞利益的各种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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