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焕文
一、民主建党的原则是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活动中,创立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制度。列宁在党内民主的实践中,使得党内民主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民主建党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强调党员一律平等、党内选举制度、重视党员作用的发挥、提出通过党内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保障,等等。
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建党的基本原则。1845年恩格斯《在伦敦举行的各族人民庆祝大会》上指出,“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即使群众并不总是很清楚地懂得民主的这个唯一正确的要求,但是他们全都认为民主这个概念中包含着社会平等的要求”。①恩格斯曾就共产主义同盟组织非常明确地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进行”。②关于党员一律平等的思想,1847年,马克思和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盟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盟各级组织的领导都由盟员民主选举产生,并且随时可以撤换。章程的基本精神,是将党内的生活制度、组织制度完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恩格斯认为,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党内没有上下级党员之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恩格斯在1890年9月写的《给萨克森工人编辑部的答复》中,提出在党内每个人都应该从当兵做起,必須自愿把自己列入战士的行列。
1905年俄国爆发第一次民主革命、人民争得一些民主自由后,列宁就改变“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提法,主张党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首先民主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人。从1917-1923年,这六年在列宁领导下初步创立了党内民主制,主要是:坚持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年会制,中央全会由双月会制变为每月召开两次;既严禁党内有组织的派别活动,又保护政治思想反对派,允许他们在党代表大会上做不同意中央观点的副报告;加强中央集体领导,党中央不设主席,中央设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三个机构,各司其职,设立党的监察机关,加强对各级党委的监督。
共产党从创建开始就是一个民主性质的政党,这给各国共产党的发展奠定了历史基础。民主建党的原则是共产主义运动的优良传统。在党内民主的传统下,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具有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二、高度重视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是确定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途径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自兴起以来,广大党员始终是共产党活动的主体。没有广大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有蓬勃的共产主义运动。因此,共产党自创建开始就非常重视党员作用的发挥,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难能可贵的是,在发挥党员作用的同时,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进行了不少事关党员主体地位的探索。
关于党员作用发挥的重视,列宁也曾明确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确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③列宁认为,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并且党的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并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他还强调,应该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的讨论,应该要求全体党员以十分自觉的、批判的态度对待这些决定。斯大林亦认为,民主的实质不是新一代和老一代的问题,而是主动性问题,是党员积极参加党的领导的问题。
铁托认为,“自由的和开诚布公地发表意见以及提出原则性批评,是同吹毛求疵、蛊惑煽动、玩弄政治手腕以及类似现象作斗争的最好的办法。我们是一个革命组织,加入这个组织是自愿的,并且是抱着思想信念和愿望加入的,那就是决心把个人贡献给革命,贡献给人及其劳动的解放。”④
三、重视保护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是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的根本保证
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党员有参加和管理党内各项事务的权利,这是党内民主的精髓和核心,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建设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这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首要和根本问题。
党员权利是平等的。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在党内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党内民主的发展围绕这一实质进行,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经验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在《致国际工人协会西班牙各支部》中指出,国际只承认一种在权利和义务上都平等的党员。东欧各国共产党在探索党内民主的发展时也认为,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对党内重大事务的关心和参与程度,将自接关系到党的决策的科学性,关系到党的路线的贯彻执行和党的领导的实现,因此,拓展党内参与渠道,增加党内上下层组织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成为改变党的传统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使之适应新条件和新任务的首要一环。例如,保加利亚共产党党章规定:党为了做出正确决定,凡属讨论有关全国、州、乡、区、市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和讨论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党组织的主要决定的措施,都要召开党的积极分子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党员自由参加党组织或全党政策问题的讨论是不可剥夺的党内民主权利。
1952年,赫鲁晓夫在《关于修改联共(布)党章的报告》中认为,党过去和现在都认为彻底实现党内民主具有重大的意义。党章扩大了党员自由、切实的讨论党的政策的权利。党员有下列权利:(1)在党的会议上或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自由、切实的讨论;(2)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3)选举和被选举到党的机关;(4)凡是通过关于自己的活动或行为的决议时,要求亲自参加;(5)向党的任何一级机关直到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任何问题和声明。
四、确定党员主体地位的制度、机制探索
为了保障民主的具体运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自开始以来就进行了相关的组织运行上的探索。随着共产主义运动的开展,各国共产党围绕党内权力的运行和党内民主的正常开展也不断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围绕党内民主的基础——党员作为党内生活的主体,也进行相关的路径与机制探索,体现了民主的基本精神,值得进行深入总结。
第一,党代会制度。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党内民主运行的基本要求之一,是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最基本途径。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参与创建的第一个共产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完全是民主政党。党的各级领导人均按民主原则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其执行机关,每二个月要向各下级组织作一次工作报告,每年要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定于每年8月召开。十月革命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俄共的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比较好的实行,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选举权是真正最能表达实现其主体意愿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党组织对党员主体意愿的尊重。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最基本的体现。共产主义者同盟建立时即坚持支部、区部的领导人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全由选举产生。列宁认为广泛的民主原则包含两个基本条件:完全的公开性;一切职务经过选举。“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淘汰作用,使每个活动家都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于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自尝到自己的错误的一切后果”。⑤在南斯拉夫,为了加强党员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从1968年起,南共盟将中央和上级领导机关提名下级领导机构候选人的做法改为由下级组织提名上级领导机构候选人,区的代表会议提名共和国甚至全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领导机构的候选人,并在党的章程中对选举的原则、范围、时间、方式、程度和选票的有效性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自由提名、广泛讨论、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等一系列党内民主原则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将党内选举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为全党所执行和监督。中国共产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选举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党的十三大将差额选举写入党章。1988年中央组织部颁布《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1990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4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党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党内差额选举制度、党内直接选举制度等选举制度得到不断的积极探索。
第三,党内生活制度。根据民主的基本精神,共产党组织内部倡导言论自由、公开透明、平等参与。恩格斯在探讨工人运动中的“批评”与“争论”时指出,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对于自我批评的精神,列宁指出,自我批评的目的在于揭露并消灭我们的错误和弱点,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自我批评只能有利于布尔什维克主义同工人阶级的敌人作斗争。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有无认真的自我批评,是与其他政党互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之一。中国共产党党的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必须健全党的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使党的和政府的下级组织,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使党和国家的各种会议,特别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关于党内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只有党内一切事务向全党公开,才能保证党员在确凿的事实面前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南共从1952年6月,提出党的改革问题后,即把政治公开化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基本方式。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各国共产党仍然坚持党内正常的生活是党内民主健康发展的主要表现,是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重要方式。越共提出提高党支部生活质量的措施,主要有:发扬党内民主,确保党员的各种民主权利不受侵蚀,并为党员参与党的管理创造条件;真正搞好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而且要经常开展,形成党内生活的一种制度;改进党支部的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教育、训练和提高党员的政治品质、革命道德和健康的生活作风;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团结和统一;开展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斗争等等。
第四,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方面,只有严格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党内生活的正常开展和党内权利的正常运行。监督权是党员主体的重要权利,党内监督制度是确保和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机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列宁对于共产党党内监督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俄共1920年建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是同中央委员会并立、并行、并重的,由党的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一个中央监督机关。1923年1月23日列宁口授的《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中特别强调,中监委要加强对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的监察,他主张为了使中央监察委员能更好地了解情况,在政治局会议以前能更好地进行准备,凡与政治局会议有关的文件,一律应在会议前二十四小时送交中央监察委员。他明确地说:“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新的历史时期,各国共产党对党内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高度警惕。鉴于苏东国家的教训,卡斯特罗强调“在腐败侵蚀党的肌体之前,就必须把毒瘤切除”,古巴领导干部贪污受贿金额在300比索(相当于一个干部的月均收入)以上,不论职务高低,坚决免去领导职务,该法办的法办。1996年颁布《国家干部道德法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了26条戒律,卡斯特罗亲自在《法规》上签字。在中央、省、市設立三级申述委员会和全国举报委员会、全国审计办公室,建立对公车私用行为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发展过程中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积极探索与努力。当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特别是苏东剧变中,我们可以看到党内民主遭到严重破坏、党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许多现象。但从这些主要探索中,我们仍然能够体会到基本的民主精神和对民主精神的合理运用。对于今天的各国共产党来说,这仍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6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52页。
③《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74页。
④《铁托选集》(1974—1980),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62页。
⑤《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9页。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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