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建
谢晋导演去世后,宋祖德在自己的博客上向谢导演“泼脏水”,继而又声称谢和某位女演员有过私生子。宋的口舌让谢晋夫人十分愤怒,老人斥宋为“无耻小人”和“烂龙”。我很理解老人的心情,只是我不理解,面对诽谤,为什么不把对象告上法庭。
但,据报道,老人有她自己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依靠组织。在记者的采访中,谢晋夫人说:“谢晋去世时,党和国家领导人送来了花圈,国家广电总局、上海市委市政府非常关心我……”。老人当然说的是实情。我作为曾经喜欢过谢晋电影的人,对他的敬意不会因为谁送花圈而增一分,也不会因为谁没送而减丝毫。但也正因此,谢晋夫人面对“谣言”,首先想到的就是组织,而不是法律。她说:“我相信国家有关部门会对宋祖德进行处理,等有了处理结果,我会通过法律找他。”
谢晋夫人话出有因。此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宋的言行明确表态。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司长就诽谤一事,声称“高度关注”,并进一步说:“我们正在跟广东省局和广东的制作业协会协调,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我们必须要予以清除出去。”也许,谢晋夫人正在等待这一行政结果,然后再把宋送上法庭。不过,我对谢晋夫人有个建议:依靠组织,不如依靠法律。因为诽谤一事,是法律问题,不是行政问题。行政处理,于法无据。
误导谢晋夫人的正是那位大权在握的官员,我们很清楚地听到了权力发出的声音。可是,权力并非一切,至少权力不是道德判官。如果它分管的是行政,那么,一个公司的运作和制作是否违规违法,这才是它的管理职责。它又有什么权力过问一个人在博客上是否诽谤这类个私行为。如果这位官员是以私人身份表态,无论怎样激于义愤都可以。但他分明是以公权的身份说话,而且张口就是“清除”,这就让人感到可怕。可怕的是权力无所不至又无所不能,更可怕的是,这其实正是权力之为权力的本性。它常常以正义的名义,做它自己不该做的事(此事即为一例)。须知,行政权力无关正义,或者,它的最大的正义就是克制自己,不要越界。一个社会,自有主持和申张道德正义的领域,比如舆论,比如法律。舆论可以指责“害群之马”,法律可以在告诉后启动程序。舆论和法律可以的,恰恰是行政权力的不可以。这位官员认为:清除害群之马,是希望建立秩序。但,行政一旦越权,最容易破坏的就是法治秩序。
依靠组织而不是法律,就我们这个长期以来行政主导一切的国家来说,大家都已经形成了甚至是无意识的习惯。那位官员要清理门户,自觉理所当然。谢晋夫人寄望国家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也很自然而然。甚至报纸等媒体,亦无觉得不妥,甚至还从旁加油。比如某报在报道此一事件前,特地加了个“编者按”,这是按语中的一句:“一个希望,希望广电总局真的能清除这个‘害群之马。”当宋祖德因为“害群之马”这个词要状告那位官员时,又有一家媒体说:“日前宋祖德除了公开叫嚣要和广电总局拼到底外”,竟然再次如何如何。年轻的记者使用这样的语言,更加让人吃惊。身在媒体,不懂法治,将会形成多大的误导。
如果宋认为“害群之马”是诽谤,他为什么不可以打官司,而且这是权利向权力打官司。其实,媒体本身也是权利,怎么会认为这是“叫嚣”。至少报道此事,你可以选择中立,这也是新闻的本分所在。读者并不需要在接受新闻前,先接受你的价值倾向。另外,当权力越界,做它不该做的事时,它即使做对,也已经错了。我们大家都要警惕,岂能在一旁为之鼓舞。殊不知,今天权力可以以此理由清除他,明天为什么不可以又有个理由清除你。在权力面前,作为权利者,我们要有起码的自危意识。
根据以上,不难看到,我们这个社会中的许多人,许多身份角色,法律观念相当匮乏。好像大家都很习惯用行政权力解决应当由法律解决的问题。法治社会,徒法不能以自行,它还需要我们大家养成相应的法律意识,并习惯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落实到此事,谢晋夫人与其等待组织,不如诉求法律。只有法律才能保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至于广电总局,目前还没有动作出台,我个人希望它别再出来,否则对自己的行政形象不利。诽谤如无坐实(这是法院的事),你便不能处理。一旦坐实,法院过问,也轮不到你来处理。广电总局希望娱乐界“自律、自爱、自重”,我不妨也将它赠与行政权力。
(摘自《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