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权政 王永利
摘 要: 从哲学的层面来分析当代中国利益冲突的表现、利益协调陷入困境的原因及其解决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途径。中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必然引起代际之间、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及既得利益者与争取利益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充分建立;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
关键词:和谐社会;利益冲突;利益协调
中图分类号:C9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1-0101-05
利益冲突是指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争取利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是人们在获取利益过程中彼此之间的矛盾趋于激化所表现的一种对抗性的互动过程。利益冲突有纵向冲突和横向冲突之别。所谓纵向的利益冲突就是指个人、集团、国家以及人类之间的冲突;所谓横向的利益冲突就是指个人与个人、集团与集团、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全面转型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人们的利益观念、利益行为以及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都正发生着一系列新的变化,社会生活中纵向和横向的利益冲突空前凸显。
一、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
(一)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突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获取利益的速度已经超过了自然界存在的利益对象的自我更新速度,加之激进的个人实利主义的盛行,使当代中国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削弱了对未来的关注。因此,目前国人在总体上获得利益满足的同时,却对整个民族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下一代人的利益也因此而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目前所拥有的许多“利益”是以牺牲我们的长远利益,牺牲下一代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我们的所谓“满足”只不过是对下一代利益的“提前消费”。显然,如果我们对这种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的话,那么,我们给下一代人们留下的就不仅仅只是一个巨大的毫无用处的“垃圾场”,而且很有可能是整个民族自我毁灭的“坟场”。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能源紧缺、森林植被破坏严重、生态失衡等问题开始展现在国人面前。可以说,我们的下一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已经为我们今天的经济增长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如何能合理地协调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次级利益群体与高级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日趋激烈
现阶段,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个人主义价值观在我国社会生活的抬头,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无论就其范围,还是就其激烈程度而言,都是中国传统社会所无法比拟的。从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来看,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来说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一方面,个人的正当利益被随意侵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尽管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已经为人们所认可 ,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事实上就是以承认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为前提的。但在现实中,个人的正当利益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足够尊重的情况仍然存在,尤其是一些人把国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片面强调国家、集体利益的至上地位,否定个人正当的利益要求,从而严重挫伤了个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些人置集体、国家利益于不顾,片面地追求个人利益,有利则为之,无利则不为,利大则大干,利小则小干。更有甚者,为了个人利益,置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于不顾,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此外,还存在着次级利益群体与高级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即集体与国家争利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集体作为利益主体的地位明显增强,这当然有利于调动和提高集体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是,有些部门和单位,为了小集体的利益,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巧立名目,强取豪夺,有时甚至不惜与国家执法机关相抗衡。这种集体利益本质上只能是一种集团利益,但是,由于它打着集体利益的招牌,并且容易使那些利益相关的人形成一定的集团力量。因而,既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又具有极大的威胁性和破坏性,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三)既得利益主体与争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制约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难题
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建立都必然会造成一批既得利益者,他们凭借自身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的特权地位,大肆攫取非常利益。因此拼命维护这种社会制度以及这种社会制度所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就成了既得利益者在社会变革中唯一的选择。社会主义社会仍处于半自觉分工时期,自发分工仍然有其存在的土壤。因此,一些人仍然可以通过占据特殊的分工地位而获取非常利益,尤其是当一些社会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一些当权者缺乏自律时,这种情况尤甚。改革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指出:“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我们不熟悉的、预想不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改革,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它涉及的面很广,涉及一大批人的切身利益,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定会遇到重重障碍。”[1]这里所说的“一大批人的切身利益”其实就是人们的既得利益,有的人害怕丧失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会自觉不自觉的成为改革的阻力。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同志又一次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事情要人来做,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1]显然,这里所谓的“人的障碍”就是那些既得利益者为了保护自身的既得利益所设置的人为障碍。改革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在这个调整过程中,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必然会受到冲击,一些争取利益者的利益则会得到某种程度的实现。就此而言,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却始终面临着既得利益者与争取利益者之间的冲突,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这种冲突将更加激烈和尖锐,如何迅速有效地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无疑是我们继续改革所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四)同一利益主体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之间的冲突日渐严重
物质利益体现了利益主体对物质需要的一种经济分配、物质享有关系,是以物质需求对象为实际内容的利益类别。精神利益是以精神需求对象为实际内容的利益类别。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将会愈来愈迫切,实际需求也越来越高。笔者这里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之间的冲突实际就是指同一利益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无法同时实现的矛盾,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物质利益而对精神利益追求的削弱甚至牺牲,或者是人们为了实现精神利益而对物质利益的放弃。从本质上讲,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应该是现实人利益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即使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矛盾,也应该统一在现实人的实践活动之中。现实的人在获取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同时也应该是获取精神利益的过程。例如人类的饮食就并不仅仅是胃的生理需要,饮食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人们在享受吃喝的同时也同时得到赏心悦目的精神利益方面的享受。同样人的精神利益的实现也应该蕴含在物质利益的实现过程中,离开了物质利益的实现,精神利益的实现就只能是一种自欺欺人的精神幻想。但是,在社会实践中,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往往被一些人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利益,它们彼此之间原有的联系已被割断,甚至有人把两者置于对立的两极。
二、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
在社会结构全面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对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关系进行重新调整。需要指出的是,进行利益协调之前必须明确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因。
(一)初级阶段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是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
旧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经济充分发展,这就使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必然会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时至今日,虽然国人的生活总体上已达到小康水平,但我们必须明确,我们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相对落后的生产力使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相对匮乏,还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人民群众则迫切需要在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上获得较大的转变和改善,这就会使得人民群众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利益矛盾突出、利益关系紧张,并由此派生和出现许多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使我国社会的利益协调陷入困境,利益冲突开始突现。总之,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是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最终根源,并且制约着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解决进程及协调程度。
(二)旧利益格局已被打破,新利益格局尚未建立,是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冲突的直接原因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使得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等社会经济关系都发生深刻的变化。旧的利益格局已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完全建立,利益群体发生新的分化,利益关系出现许多新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多样化。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分配形式,还有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多种非按劳分配的形式,如以社会福利基金形式实现的社会分配,以非劳动收入实现的经营收入等等。这就决定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决定了不同收入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差别并因此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决定了经济利益实现形式的复杂化,从而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趋于更复杂,利益矛盾更尖锐。由于分配方面拉开了差距,一方面出现了一批比较富有的利益群体,同时还存在着靠利息、红利、股息为生的剪息利益群体。另一方面,又有相当一部分靠工资为生的普通干部、职员、知识分子等,甚至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贫困群体。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和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市场不发达,这既是经济落后的表现,也是经济发展的障碍,更是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利益协调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得到发挥,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经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市场本身的负效应,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往往出现市场失灵和利益协调失范的现象。社会主义市场建立初期,市场主体的发育尚不成熟,市场规则尚不完善,这种状况,不仅由于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不强而制约着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参与力度,而且也由于市场的不平等竞争而影响着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愿望。结果导致在大量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协调中并未完全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市场机制不仅不能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反过来又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发育,不仅不能通过市场有效、合理地分配利益,反过来反而使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矛盾更加复杂和尖锐。另外,从目前来看,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传统社会的利益主体表现为单一性。普遍利益和群体利益消融了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只能在服从或从属于普遍利益和群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肯定和实现,从而掩盖了利益冲突与矛盾。现代社会的发展,使以往利益主体的单一性让位于利益主体的多样性。而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形成,物质利益原则得到肯定,竞争机制逐步确立。但是由于我国多层次的分配调节机制尚未健全,很容易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使不同利益个体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收入产生巨大的反差。从理论上讲,上层建筑对此应该有所作为,但初级阶段上层建筑的不完善、不成熟,尤其是政治上层建筑的某些弊端和缺陷,强化了本来就已经很突出的利益矛盾。
三、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协调的途径
当代中国社会的利益协调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具体到协调对象而言:一是对利益客体有效供给对象的调整;二是对利益主体的观念和行为的调整;三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
(一)生产力途径
利益冲突的协调过程归根到底就是解决利益主体与利益对象之间矛盾和冲突的过程。因此,为了满足国人的需要,最为根本的办法就是尽可能地满足人对外在对象的占有和消耗,尽可能提供充足的利益对象。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趋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同时还存在着其他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根源就是相对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因此,从根本上看,各种利益矛盾最终只有通过不断发展生产力的途径来加以解决。邓小平指出:“现代化建设,这是我们解决国际问题、国内问题的最主要的条件。”[1]只有通过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才能为彻底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并且为解决由此所派生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创造前提和条件。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和谐社会实现利益协调的基础性途径,离开了经济发展,离开了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对象有效供给水平的提高,和谐社会的利益协调就丧失了物质基础,利益协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但是,发展生产力并不是利益协调的惟一途径,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协调还需要其他的途径。
(二)道德途径
人具有什么样的意识与动机无疑将对人的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人的行为能否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则直接决定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和冲突的激烈程度。[2]因此,如果能够对利益主体的观念、行为直接进行有效地控制使之规范化、合理化的话,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自然就会趋于协调,这种力图通过规范和调控利益主体的观念来调整利益主体的行为,并进而实现利益协调的形式,就是利益协调的道德途径。道德途径的本质就是通过有效调整人的利益观念、逐利动机及求利的价值取向来实现利益协调的一种方式。我国由于从根本上消灭了统治阶级,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的经济制度,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不再具有对抗性。因此,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和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完全可以有效地协调当代中国社会的大部分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社会主义道德依靠舆论的力量、人们的信念、教育等力量来规范、约束或鼓励人们的行为、观念和逐利动机,以此来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并进而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利益观,但我们绝不能因此而扩大社会主义道德在利益协中的作用。事实上,单纯的道德协调存在着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它以承认一定社会利益制度的合理性为前提;二是容易导致禁欲主义和制度规范的弱化。因此,为了使道德在利益协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对个体的逐利动机的合理性加以确认以调动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适当的调节以使人们明确自身逐利行为的界限,从而使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实现的同时不至于牺牲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政治途径
利益协调的政治途径, 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实现。第一,建立适当的经济协调制度。我国只有建立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适合调动不同利益群体积极性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尊重贡献的各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合理的分配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调动起劳动者的积极性,协调好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第二,利益协调必须有民主协调制度做保障。我国必须发挥政治上的民主,通过民主的反作用来调节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这就需要我们充分了解各利益主体的特殊利益,统筹兼顾,制定正确的民主制度和民主政策,使各利益集团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三,增强法律协调利益冲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利益主体是极其复杂的,面对多样化与多层次的利益群体体系,我们必须有一个强制性、权威性的法律协调机制,这样才能使社会维持在一定的秩序之内,避免不必要的利益纷争。我国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它真正体现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应该也能够有效地协调全体人民的利益差别与矛盾,保证全体人民的利益得以实现。第四,承认个人利益合理性的基础上,应不断完善利益的表达机制。首先,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多元利益主体追求各自利益基础上的经济,离开了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与发展,离开了各个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的主动追求,市场经济将不复存在。因此,承认个人包括各种利益主体有意识地争取自身利益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个人就可以不受约束地追求自身的利益,甚至可以依靠牺牲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来实现自身的利益,也不意味着我们不再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其次,目前,各利益主体的独立性明显增强,市场开始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利益协调的主渠道,过去完全由政府来执行的利益协调功能开始由市场来承担,许多人的利益要通过市场本身来协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仍然缺乏必要沟通的话,那么,一方面不仅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徇私枉法等严重侵犯人民利益的现象发生,而且容易将政府直接推向各种利益冲突的风口浪尖,从而引起各利益主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也可能会因为对彼此利益要求及满足的程度缺乏准确的认识而发生激烈冲突。从目前来看,各个利益主体都认为其它利益主体所获得的利益高于自己所获得的利益,从而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失衡感和不满情绪。[3]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尽快完善利益的表达机制,赋予某些社会性的中介组织应有的利益表达功能,以此来疏通、排除和缓解不满情绪的利益宣泄渠道。除此之外,还应建立使各方利益主体能够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够顺畅充分地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新机制,这对于提高各利益主体对改革的承受力,对于在新形势下实现和谐社会的利益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M].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苏宏章.利益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