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红
信贷融资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同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签订协议,借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在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融资方式。中小企业作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信贷融资方面却存在着困境。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缺乏可抵押的担保物、信用等级低、银行贷款损失的风险较高、信息不充分等自身原因,使得一些银行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银行贷款门槛过高、银行系统缺乏金融服务的创新、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缺失、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等外在原因,使得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困难。为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的对策
首先,中小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不断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同时,中小企业要明确产品和市场定位,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其次,中小企业应强化投资管理,约束盲目投资和扩张行为。中小企业在项目投资前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查,分析自己的优势和不足,节制和约束自己的盲目投资和扩张行为,有效降低投资和经营风险。再次,中小企业应按照国家财会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日常会计记录,定期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增加财务透明度,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度。最后,中小企业要树立和强化人才观念,尤其是企业高层领导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企业人才培养机制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扎扎实实抓好企业引入、用人、育人、留人等重要环节,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真正建立起一支高素质懂经营管理技术的人才队伍,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确保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银行信贷融资机制的对策
第一,建立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体系,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中小金融机构一般了解地方基层,能够利用当地的信息了解本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由此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时,具有信息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两者能够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第二,降低中小企业信贷准入门槛,改进授权授信方式。银行应结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实际情况,降低中小企业信贷准入门槛。对中小企业贷款应与大企业有所区别,充分考虑资金结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特征,以成长性、经营能力、企业信用等为主要判断标准,确保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还贷能力强、能扩大就业的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同时,各商业银行应针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特点,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简化流程,下放贷款权限。减少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管理层次。
第三,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产品。不断适应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积极进行贷款融资产品创新。对效益、潜力和信用高的企业,在能够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可对其实行“综合授信”,一次性签订融资合同,循环使用;对100%保证金或存款质押等低风险业务。可直接到基层银行办理;适应中小企业资金分期回流的特点,可开办整贷零偿贷款,通过一次贷款、分期偿还的方式,使中小企业的还款有一定的灵活性。
第四,探索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在利用房产、土地、有价证券做抵押品的基础上,放宽抵押资产的范围,积极探索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商业汇票、应收账款、在建工程、土地发包权、人工林地、出租车营运证等多种抵押方式,或以项目本身作抵押,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探索新的贷款担保形式,开办联保协议贷款业务,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核心股东、主要经营责任人提供的以其个人财产或权利为抵(质)押的担保。
第五,建立健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充分考虑对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管理的难度和风险度,建立一套针对中小企业信贷人员的业绩考评和绩效挂钩体系,以工作量、难度及贷款质量考核评价为主,以贷款的收益总量为辅,在同等的工作环境中,让中小企业信贷人员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回报。提高中小企业信贷人员营销意识和服务意识,密切银企沟通,帮助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报表。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首先,建立由地市、省、国家三级机构分层次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业务以地市为主,再担保业务以省、国家为主,组织形式可分为事业法人的信用担保中心和企业法人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其运作方式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和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均可列入担保范围,并与协作银行以合同方式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同时要引导中小企业加入贷款担保组织,简化担保程序。为了增强企业用好银行信贷资金的责任感,提高企业偿还贷款的意识,除要求借款企业办理合法、有效担保外,还可增加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为连带责任承担者,当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时,连带责任承担者应承担无限责任。其次,为解决担保实力不足的问题,可建立信用投资风险基金和担保基金,分不同地区或城市以股份制形式来设立和管理,基金来源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基金会员交纳会费、向社会公众和法人单位募集资金、发行债券等多元化渠道筹集,同时启动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补偿资金、对担保基金在运营中形成的收益实施税收返还这一运行机制。促使基金滚动发展。对受保企业的收费,一定要按照合理的担保比例和额度收取,力求担保费用与贷款利息维持在企业能承受的合理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