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6年初我进入一家饲料公司工作,试用期过后得到了一纸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聘任我为销售部经理,在聘任书中公司还明确了我的职责、待遇等。半年后,公司更换了总经理,新任经理对公司人员开始进行清理。新经理以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以公司与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聘任书是否算劳动合同?我现在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经理有权跟我解除劳动关系吗?
天津读者 裴勇
裴勇读者:
你跟饲料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平常我们所称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发给你的那份聘任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由于该聘任书中已基本具备了以上7项必备条款,且双方对聘任书中的内容都没有任何异议,已经按照聘任书中的规定进行工作,领取工资,享受待遇。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就聘任书中明确注明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达成了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既然聘任书被视为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新经理在聘任书中注明的聘用期限届满之前,就无权与你解除劳动关系,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合同的约定,你完全有权予以拒绝。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
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