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父亲是村里的木匠。上个月,本村村民周某拿着一块木料让我父亲锯开并用电刨子刨光。尽管父亲一再说电刨子不好使,需要修理,可经不住周某央求,还是用电刨子“带病”为其加工。在加工中,电刨子出现故障将父亲的鼻梁打伤,住院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花费6000余元。我们与周某协商,周某说他已经给过工钱,让他支付赔偿费没有法律根据。请问法律上对这种情形是怎么规定的,我父亲受伤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读者 刘理
刘理读者:
本案属于口头性质的加工承揽合同(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定作人是周某,承揽加工人是你父亲。在承揽加工制作关系中,你父亲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则按约定付给承揽人报酬。承揽加工人与带料定作人不存在管理和指挥的关系,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依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承揽加工人如果在制作工作中受伤,要看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确定周某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应当承担,承担多少,关键是看他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是否有过失。从本案看,带料定作人周某对你父亲承揽加工制作的选任应当说是有一定过错的。主要表现在:你父亲再三说明工具有毛病,不好使,其本意是不想为其加工,可周某还是选任你父亲加工制作。对此周某应该负有一定的赔偿义务。解决方案有三:一是你可以与周某协商具体赔偿责任数额(也可找个中间人帮助协商解决);二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镇司法助理等人员协助调解;三是依法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