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妻子去世后,经人介绍我与李某认识。双方很中意,所以很快两个人就搬到一起住了。共同生活近一年后,我对她的一些行为很反感,多次提出异议,李某就是不改。我忍无可忍,以“性格不合”要求分手。李某为此大为光火,说是我把她从姑娘变成了婆娘,要我给她10万元钱算是补偿。我拒绝了她,她就跑到我单位去闹,搞得我很没面子。无可奈何之际,我写了一纸要求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书递交法院,谁知法院却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这是为什么呢?
A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对同居关系这一社会现象的司法介入,重点在于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所以,只要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亦即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之情形,而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异性因同居生活而欲分手的,只要自行分手、不再继续同居,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你与李某均系无配偶的人,正属于这种应该“自行解除”的情况,所以法院不接受你的诉讼,其行为是有法可依的。至于李某要你给她10万元补偿款之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她应该明白个中道理,早日罢手才是。
我能否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Q我女儿给我说她继父最近染上赌博的恶习,严重影响了她的学习,她想来同我一起生活。请问,我怎么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A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你可以先和李某协商,若未达成协议,你可请求法院变更你们与女儿的抚养关系,将女儿交给你抚养。
隐瞒乙肝病情的婚姻是否无效
Q我与周某结婚时没有进行婚检,周某趁机隐瞒了他患有“乙型肝炎”的事实。婚后不久我便有了身孕,前不久产下一个女婴。弦子出生后不到半天即夭折,我十分痛苦。究其原因,才知道周某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并正处于活动期,孩子的未能成活与此有着直接关系。周某欺骗了我,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置我与后代的健康于不顾,这种自私自利的品质是我无法接受。我决定与他分道扬镳,周某表示可以离婚。但我不想以“离婚”的形式结束,而想申请婚姻无效,不知是否可以?
A《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据此可知,你与周某的婚姻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乙肝”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若属于,婚姻归于无效,若不属于,则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是指从医学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都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至于乙型肝炎是否在此之列,我国相关法律迄今为止未作明确规定,但乙型肝炎患者结婚并生育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换句话说,乙型肝炎不是指定传染病,所以你据此提出的与周某的婚姻无效申请,当然也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