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艾禾
1924年,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孙中山把旧三民主义改造成新三民主义,并提出要实行“耕者有其田”。然而,国民党却是在丢了整个中国大陆败逃到台湾后,才开始认真做这件事。
台湾土地改革的成果之一,就是自耕农成为台湾农村社会的中坚力量
1947年1月,台湾已经光复一年多。日本人走了,国民党来了。而对于台湾的300多万农民来说,春耕秋收仍在继续,他们最关切的,还是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世世代代以此为生,安稳地耕种和收获下去。
然而,此时的台湾农民,有280万人没有土地,或是只有很少的地。他们只能从地主手里租地来种。或者,像台中县北斗区农民陈文那样,冒着风险去一些归属未定的土地耕作。但这一年的1月28日,陈文就在这样的土地上,被人给捆了起来。当时,这位老实巴交的农民正手扶犁耙种胡麻(即芝麻),突然听到有人气势汹汹地喝问:谁让你来这里种地的?在种什么?
陈文看到,一共来了3个人,他认出为首的名叫杨西沧,另外1人手持火铳,这3人都是附近溪湖糖厂的职员,该糖厂属于台湾糖业公司(台糖)。陈文说,我在种胡麻。
杨西沧喝道:你把胡麻籽给我一粒一粒收回去,不然把你绑到糖厂去!
原来这块田曾经属于台糖。台糖成立于1946年,由国民党当局合并日治时代的日资制糖会社(大日本制糖、台湾制糖、明治制糖、盐水港制糖)而来,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台糖大量外销糖产品,成为当时台湾最大的企业。
在日据时代,作为弱势的个体农民,怎敢与日资大企业叫板?但现在时代变了。作为被没收的日资企业,这些土地实际上已经被当局没收成为公有土地。既然日本人已被赶走,这些土地已被收归公有,农民们索性把犁头也伸了进去。
台湾的农民太渴望拥有自己的土地了。在1940年代末,没有地的佃农们——他们占了台湾农民的四分之三——收获的大部分粮食要向地主缴租,一般租率都在收获总量的50%以上,最高的甚至高达70%。
面对杨西沧的蛮横,当时陈文答道:已经播下的种子实在很难一一收起了,再说别人也有到这里来种地的,如果大家都说这地该交还糖厂,我自然也会交还……而杨西沧却破口大骂,另一个糖厂来的人更是动手用拴牛的绳子将陈文捆了起来。
就在此时,大批村民闻声赶到,杨西沧等见势不妙,急忙放了人逃走。
事后陈文一纸诉状将杨西沧等人告上法庭。
佃农们:“我们已有觉悟,我们不怕牺牲!”
1947年2月22日的台湾《自由青年报》刊登了这起诉讼案的调解过程。当时到场的有4方:农民代表,县、乡的政府官员与县“参议员”,糖厂方面代表和本地警察所的负责人。
一开始,农民方与厂方的代表各执一词,几乎吵了起来。这时警察所长杨其秀说了一番话。他说:现在公有土地放租法已经公布,然而还没有实施。所以现在糖厂的这块地,权利未必是糖厂所有。我的意见是维持现状。但糖厂方面根本没有与我们打过招呼,就私自捕人,才惹出这次不幸事件。现在糖厂已经声明直至明年6月这块地由现有的耕作者自由耕种,所以我希望农民不要过分焦躁,速派代表到政府陈情,以合理手段来获取耕作权!
顿时会场一片掌声。
这里要解释的,是“公有土地放租”这件事。台湾的“公地”,是一个独特的现象。日据时期,日本人在台湾强占了大批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资的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带有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日本投降以后,这些被国民党政府接收的“公地”为数可观,约为18万公顷(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1.6万公顷)。1945年10月,陈仪当台湾行政长官公署长官时,曾决定将这18万公顷的土地大部分放租给农民耕种,但是后来因政局动荡不安,地主们对土改的反弹很大,纷纷撤佃,1947年又爆发了“二二八事件”,那次公地放领就搁置下来。
但是农民们想获得土地的心情比任何时候都要迫切。在这次调解会上,一位农民代表说,过去我们受过日本占领时代糖厂的剥削,怎么今天糖厂还在沿用日本人作风?另一位代表在谈到将去当局陈情时,更道出农民们的心声:“此去是我们的死活问题……我们知道糖厂的势力非常厉害,但我们已有觉悟,我们不怕牺牲!”
实际上,这些农民们不用等很久了,1949年4月14日,《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公布,正式拉开了台湾土地改革的序幕。
陈诚铁腕推行“土改三部曲”
直接推行台湾土改的,是当时任台湾省“主席”的陈诚。
陈诚是蒋介石的爱将。他刚刚在“东北行辕主任”任上败下阵来,整个东北都丢给了共产党,甚至当时在国民党内有“杀陈诚以谢天下”之声。丢盔卸甲的陈诚,跑到台湾养病。
陈诚的儿子陈履安后来回忆,在1948年年底,他就听说父亲要做台湾省主席了。他相信,蒋介石的这个安排,是要陈诚给自己铺好退到台湾的后路。
陈诚1月份上任,3月,他在台湾“行政会议”揭幕式上宣布要切实执行“三七五减租”,4月土改的政令就发出了。
为什么要这样急迫地搞土改?陈诚后来在《台湾土地改革纪要》一书中有过陈述:“卅八年予奉命主持台湾省政,时大陆局势日益恶化,台湾人心浮动……欲确保台湾,必须先求安定,而安定之道,莫先于解决民生问题。”共产党以土改赢得农民,国民党失去农民而失去大陆,这也让国民党深感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实际上,土改是得到蒋介石的全力支持的。从客观上说,国民党作为外来势力进入台湾,与本岛的地主没有利益相关,自然搞起来没有顾忌。
一般而论,人们都把台湾土改分为三个阶段:“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
所谓“三七五”减租,即国民党原来在大陆搞过却没搞下去的“二五减租”:农民向地主交纳的地租额统一按土地全年收获物的50%计算,在此基础上再减去25%,公式为:50%×(1-25%),就得出37.5%。也就是说,地主收取的地租,最多不能超过全年产量的37.5%,而且,双方必须签订租约,地主不许任意撤佃。
陈诚当时除了任台湾省“主席”,还兼任警备总司令,他的土改政令是以武力为后盾的。他下令:对反抗的地主,抓送警备司令部以军法审判。他在台中视察时讲了一句很著名的话:“我相信困难是有的。调皮捣蛋不要脸皮的人也许有,但是我相信,不要命的人总不会有。”此话一出,形势立刻大变,刚刚经历过“二二八”的台湾地主们哪敢反抗?一位大地主一下子刻了20枚私章,只为与各处佃农签约时更快捷,地主们简直是求着农民来签约减租,原来以为几个月才能完成的签约换约,一个月就全部完成了。
获得减租的农民,生活水平马上就有了显著改善,忙着娶媳妇、买耕牛,在那几年,“三七五新娘”“三七五耕牛”“三七五脚踏车”蔚然成风。
接下来,从1951年开始土改的第二阶段:公地放领。5月30日,台湾“立法院”通过《台湾省公地放领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并于6月4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租用公地的农民,每年的租额为产量的25%,连续交上10年,这块地就归农民自己了。
为保证土地不被倒卖,办法还规定,租公地者无力耕种时须由当局以原价收回,不得将土地转移他用。
据统计,1951年至1976年,台湾当局先后分9批共出售了13.9万公顷公地,给28.6万农户。
台湾土改的第3阶段“耕者有其田”是从1953年开始的。在此之前1年,台湾当局先重新丈量了台湾地主的全部耕地。1953年1月,“立法院”通过《耕者有其田法》,4月,台湾行政当局颁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法条例》,规定:凡私有出租耕地,地主可保留相当于中等水田3甲(每甲约等于1公顷)或旱田6甲,超过土地一律由当局征收,由现在在此田上耕作的农民受领。
政府把地主的田拿走,是要付赎金的。当局补偿地主的地价,其标准定为征收耕地上全年作物收获量的2.5倍。补偿的形式分两种:土地债券占7成,公营事业股票3成,搭配补偿。
而农民们得到原来地主的土地,耕作满10年,都交清了租额,土地就归农民自己了。
不是所有的地主都能适应这种转变,不少中小地主因此破了产。他们在事隔半个世纪后,在已经实现了言论自由的台湾发出不满之声,要求重新补偿,那是另话。但也确实有不少地主成功实现转型,如海基会前董事长辜振甫,原是鹿港的大地主,土改后成为“台湾水泥”董事长,便是最著名的一例。
而陈诚,被台湾地主们咬牙切齿痛恨的同时,也被台湾农民们怀念。陈履安还记得,1965年他父亲去世出殡的那一天,许多人自动地跪在路的两边祭拜他。
农会崛起:自耕农成为台湾农村的中坚力量
从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到台湾土改对台湾农业生产的巨大刺激:从1953~1968年,台湾粮食产量出现了历史上少见的长达16年之久的持续增长,年平均增长达5.2%。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杨奎松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台湾土改对于台湾的经济起飞,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台湾经济起飞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原因,有政策方面的,还有时机因素,即冷战的背景。但是经济起飞没有人才不行。他们的土改采取的不是暴力方式,充分保护了农村既有的人力和物力的资源。当局给钱给股份让地主离开土地,让农民得到土地,同时这些在农村有能力有人脉关系的人转入工商业,经过20年,社会过渡很平稳,整个经济发展起来。一直到上世纪80年代,还有非洲国家南美国家来取经。”
有许多人曾经担心,分得了土地的农民,会在不久的日子里被迫重新卖掉土地,农村再度出现两极分化。但是,台湾土改后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杨奎松认为,除了当局对于土地流转有严格的法规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台湾农会发挥的作用。
实际在1947年台中农民陈文诉溪湖糖厂一案的调解大会上,农民代表中就有若干人是当地各级农会的代表。台湾的农会历史悠久。第一个农会成立于1899年,是农民自行组织起来要求减租的组织。日本占领台湾以后,农会变成半官方组织,理事由地方行政部门任命,经费由政府随农业捐税附加征收,然后再拨交农会。农会多为当地权势人士、地主所把持。
台湾光复后,1949年底台湾省行政当局将农会和合作社两大系统再度合并为农会。合作社的成员中有地主和商人,所以合并后往往由这些非农民把持农会。1950年美国康乃尔大学乡村社会学教授安德生赴台考察后建议:农会会员区分为正式会员和赞助会员。农民是正式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非农民只能成为赞助会员,除了可当选监事外,没有选举权及其他被选举权。1952年台湾采纳这些建议公布了“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1974年,台湾的《农会法》正式颁布。这时的农会,农民必须占到三分之二以上,已经变成真正代表并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
“今天台湾的农会实际上有两种人。”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开理事会的时候,全部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而第二种人是农会的干事们,西装革履,那是理事会聘用的人员,他们来应聘首先要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就像是我们这边考公务员一样。”
有学者指出,台湾土改的相应后果之一,就是自耕农成为农村社会的中坚力量。
台湾农会实际在农村扮演了农村信用社的角色。当农民发生经济危机时,农会出面担保帮他贷款,这样使得农民不至于走到破产卖地的境地。农会做的另一件主要工作是帮助农民推销产品。前不久台湾的水果登陆大陆市场,背后的操作者实际就是台湾农会。
然而,于建嵘认为农会虽然可以帮助农民克服经济困难,但使得农民不随意卖地的更重要因素,是给农民独立的权利。“一次一个台湾陆委会官员陪我在下面走时,告诉我:现在台湾最富的是农民,家里有地,地很值钱。他指着前面说,你看那块地,值上千万呢。农民卖地是相对理性的,他知道哪块地能卖哪块不能卖,卖了以后怎么办。只要不用权力去兼并,他们本身有自我调节功能。”
农民可以成为社会中最富的人,这恐怕是1940年代末手扶犁耙播种胡麻的台中农民陈文想也想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