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华
昔日的上海地产富豪周小弟缘何坐在了上海市一中院的法庭被告席上——
2008年12月25日、26日两天,从上午9点半到晚上11点半的庭审,对于上海一中院第一法庭的所有在座人员来说并不轻松,对上海地产富豪周小弟尤其如此。尽管穿着黑色西服,戴着金边眼镜的他显得精神抖擞,但法警身后的旁听席上他的妻子和女儿却显得神色凄楚。
周小弟,原上海新世纪懿德房产公司(下称懿德公司)董事长,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后者还被定性为情节严重,懿德公司则被控“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而此前出现在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上的“挪用资金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则未见。
开庭中,周小弟当庭翻供,对自己此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做笔录时所述的多项内容予以否认。情绪激动时,他还指手画脚,以至于多次被审判长当庭警告。同时,懿德公司原总经理徐建刚等8人以及单位被告上海新世纪懿德房产公司当日同庭受审。
地皮血案,牵出惊天大案
3万元雇凶伤人,却面临1600万元的损害赔偿;七年前购买2500多亩土地,而今上涨数十倍,却因违规操作大部分被政府收回。如果要让昔日的上海地产富豪周小弟算这笔账,他肯定千百个不愿意,不过,这却成为现实。
要想了解这个现实则要追溯到一年前的一场凶案。
据公诉人在庭上介绍,周小弟因为2536亩的三林懿德地块的土地转让价格问题与合作伙伴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环境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有矛盾,而2007年8月下旬因懿德居住区(一期)开工典礼具体事宜的纠纷导致矛盾升级。
2007年8月27日,因“三林懿德”小区一期工程开工典礼未通知周小弟,周小弟遂和徐建刚带人驱车到工地滋事,途中,周小弟授意司机李广奎找人“教训”西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西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新世纪懿德股东代表尹明华。
此后,李广奎找到姚伟等人实施犯罪行为,2007年11月6日下午2时许,姚伟授意的曾大宇等人在上海市三林镇先行制造交通事故,而后伏击尹明华,导致其颅脑损伤及四肢四处骨折,被鉴定为重伤。事后,姚伟向曾大宇等人支付了3万元的“酬劳”。案发后,尹明华一度长时间昏迷,其诉讼代理人曹海燕律师称,目前,尹明华记忆力严重缺损,因颅脑损伤,还遗留下了失忆之症;手、腿多处骨折行动不便;生活难以自理;一个50多岁的中年人,似一位70多岁白发苍苍的老人。
不过,周小弟在法庭上表示,开工典礼的纷争,自己只是一时生气,并未指示司机对尹下手,而且8月28日的开工典礼也顺利进行,就已经没有了伤人的故意。自己对伏击事件不知情,而知情后也批评了司机。但多位证人证词均显示,案发前姚伟等人曾与周小弟一同出现在项目工地并对合作伙伴代表进行恐吓。此外,在尹明华受害之前,另一合作方上海环境公司代表汪建汀也曾遭人暗算,只是没有证据显示此事与周小弟有关。
不过,周小弟在2007年11月16日讯问笔录中回答公安机关提出的“2007年11月6日尹明华被打一事是怎么回事”的问题时却有另外的供述:“是我叫李广奎喊人揍他一顿……(案发后)我心里非常害怕,觉得事情搞大了,要被枪毙了。”只是,对于这些证据,周小弟都予以否认,认为应以他庭上的表述为准。
曹海燕对此则表示,“试想,如果此案与周小弟没有关系,他没有指使被告人李广奎残害被害人尹明华,案发后,周小弟会如此害怕吗?”而且,周小弟在阅看了这份笔录后,明确地写下了“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并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因此,此份笔录理所应当应该成为定罪的证据。周小弟在法庭上的翻供之词,只是他“怕被枪毙”而撒下的谎言。
不仅如此,曹海燕还在法庭上为尹明华提出了1672万元的巨额索赔,这项金额包含医疗、误工、康复、护理等多项费用,其中最主要部分是其提出的1500万元的工资损失。为了证明尹明华受伤之重,曹海燕还当庭拿出一个尹明华颅脑被打成一个大窟窿后的修复塑胶模型,镂空的头骨显得非常骇人。“这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倒卖地皮,大玩“空手道”?
当然,如果仅仅是因为开工典礼的纠纷,可能也确实不会发生如此耸人听闻的血案。而在公诉人看来,这背后是一场更为夸张的地皮“倒卖”大案。
一个广泛流传的说法是:自1992年12月被政府批准征用至2007年,在绝大部分土地没有缴纳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15年中六易其手,被一个名叫周小弟的上海地产富豪反复倒卖,从6亿多元倒到20亿元。直至周氏雇凶伤人案发被捕,其“空手套白狼”的倒地行径才大白于世。
真相是否仅止于此?据了解,周小弟进入“懿德项目”的时间是2001年4月。经曾任浦东新区公安局基建办副主任的徐建刚等人介绍,他以上海新世纪创业有限公司(下称创业公司)董事长的名义与当时的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签订协议,以单价每亩25万元,总计6.34亿元,受让浦东三林懿德地块的2536亩土地。随后,双方成立项目公司即懿德公司,周小弟任董事长,他还许诺,如果项目顺利完成,徐建刚可以获得5000万元的酬劳,此后徐建刚便辞职担任项目公司总经理。
有关司法证据显示,1992年,三林辖区由原上海县划归浦东新区,上海县则撤并入闵行区。区划调整前,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获批征用三林红旗村、懿德村耕地15.16万平方米(约1729亩),非耕地49.84平方米,带征土地4.07万平方米,征用、带征共合2536亩。2001年4月,国企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改制前夕,将地块以每亩25万元,总计6.34亿元的价格,转予周小弟名下的上海新世纪创业有限公司。同年5月,周小弟成立懿德公司,负责该地块的开发。
据周小弟在庭上交代,因为在建一所民办高校,资金需要远远超过预算,受制于资金压力,在徐建刚的建议下,他决定通过“联合开发”方式获取一部分资金,得以继续运作使该土地“三通一平”,同时也有资金办学校。《起诉意见书》显示,2001年9月至2006年11月,周、徐两人以“联合开发”名义,通过项目公司“新世纪懿德”对外签订相关协议的手法,先后将该地块2536亩土地的开发和收益权,以每亩57万元至125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转让给上海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阳光公司)、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西子公司)、上海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欣荣公司)、上海环境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案发,“新世纪懿德”和周小弟控制的“新世纪创业”共收到上述公司支付的转让款20亿余元。
其中“涉及阳光公司一节”,称2001年9月至2006年11月,懿德公司与阳光公司先后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四份协议书,共计1243亩土地的转让单价为每亩57万元、793亩土地的转让单价为每亩60万元(三通一平价格,不包括大市政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总价为11.8亿余元。徐建刚交代,他计算下来,至少要卖60万元每亩才划算,但是有一部分还是按照周小弟的意见以57万元每亩卖掉了。
2004年1月31日,股权协议履行,阳光公司以其下设项目公司受让懿德公司20%的股权,并于同年3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不过到了2005年3月,周小弟以原来的“协议书在重大方面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联合开发建设房产项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签约时地块的征地手续尚未办理,是新世纪创业公司不想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由起诉阳光公司,要求法院解除此前的协议。这背后当然有着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该地段的地价已经飞涨,原来的售价当然属于贱卖。
其实,早在与阳光公司签订协议后不久,矛盾就已经出现。当时,周小弟就与徐建刚商量再将手中土地卖一次,2002年5月30日,懿德公司与西子集团签约,以单价每亩65万元(三通一平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总计5.2亿元的价格,独自获得开发800亩土地,并独享收益,懿德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不过,稍后,西子集团就发现付款后,对方却不能按时交付土地,也无法办出户名为新项目公司——上海西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西子公司)的相关权证。西子集团只好先后三次修订协议,约定继续付款受让懿德公司32%的股权。但,周小弟仅同意西子集团按实际出资额折算土地面积所占比例转让股权,最终在2004年1月31日,西子集团受让创业公司20%的股权,案发时,西子集团实际支付土地款3.44亿元。而尹明华作为西子集团的老员工,被委以重任,出任西子公司的总经理。
当然,既然土地不断在涨价,越往后卖价格自然越高。周小弟也在计算着找到更多买家。2002年6月,在一边与西子公司商谈转让地块部分土地的过程中,周小弟又与上海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最终,欣荣公司支付了2.4亿元,既未拿到土地,也未拿到懿德公司的股权。
经过这三次转手,周小弟用新股东入股的钱不仅付清了原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转让款6亿多元(周自己只付了约7000万元),而且已赚得3亿元净利。而周小弟所依凭的仅仅是一纸土地批文。但周小弟并不就此收手,而是一直拖延执行上述协议,继续实施第四次倒卖。
2004年2月,周小弟又瞒着几家股东,将三林懿德项目的经营权委托给“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甚至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都交予该公司。“交易市场公司”前后向周小弟支付3.17亿余元,其中2亿多元被周小弟等人挪作他用。接着,周小弟又故技重施:2004年10月至2005年底,周小弟与上海环境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将地块中的1250亩土地“转让”给后者开发,后者共支付了11.2亿元。不过,稍有不同的是,环境公司不直接受让,而是通过一家叫上海春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营企业来受让。
最后,据公安机关侦查,周小弟通过懿德公司先后将三林懿德地块2536亩土地的开发、收益权倒卖,地皮价格由最初的每亩25万元爆炒到每亩57万元至125万元不等,整个款项高达20亿余元。这就是他后来广受媒体诟病的:凭借一纸批文,打着“联合开发”的旗号,周小弟竟然连玩五次“空手道”。
算下来,懿德公司只拥有2500多亩土地开发权,但“一女多嫁”后却可以获取更多利益。周小弟承诺阳光公司1243亩、西子公司800亩、欣荣公司475亩,2500亩开发权已经“联合开发”完了,却还要为自己留下500亩的独立开发权。曹海燕认为,周小弟为了谋取更多的不义之财,不仅在开发土地的亩数上“一女多嫁”,而且在土地的经营权上还要采取“一女多嫁”的不法手段。知情的尹明华对周小弟的上述行为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并提出这是违法犯罪的。当环境公司加入懿德公司后,实际控股48%,加上西子公司已办工商登记20%,两家已经绝对控股。尹明华等人提出2007年8月28日搞开工典礼,周小弟担心各股东参加开工典礼,外界就会知道他不再是懿德的大股东,不能以大股东的名义再四处合作,故激烈反对。
开工典礼事件之后,尹明华得知周小弟又在和北京一家公司洽谈合作开发“三林项目”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与周小弟的纠纷。尹明华促成了西子、环境公司联手与周小弟打官司。曹海燕认为,正是周小弟得知此消息后,心知诉讼必败,才向李广奎授意叫人“教训”尹明华,由此案发。
激辩罪责,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对雇凶伤人的罪责虽然针锋相对,但是最激烈的还是涉嫌倒卖土地这一节,懿德公司的代理律师陶武平对此提出异议,他说,懿德公司和阳光公司确实在2001年9月签订了上述四份协议书中的两份,但是到了11月,这两份协议书却被废掉了,最终是以创业公司与阳光公司的名义重新签署两份协议书,而后来的合作也是按此办理。“可是公诉人出示的却是9月的两份协议书,并且附上上海市房管局对此认定违法的答复函。这与本案根本就没有关系,因为它是已经作废的协议。”
陶武平在发稿前的去年12月29日还特地致电记者表示,“签约主体之间发生变化,是因为他们都想合法地做这笔生意,项目公司是不可以分割项目转包出去的,尽管之前曾经允许这样做,但事发之时政策已经不允许。”因为房地产企业的股权转让多涉及土地的评估,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房产公司,其含金量可不止3000万元,因为土地不断在增值,这时候的股权转让价格就必须跟着土地价格走。所以,“周小弟最后是以创业公司名义,用股权转让方式与阳光公司达成联合开发的模式。”
尽管律师这样辩解,公诉人认为,懿德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小弟、徐建刚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倒卖土地罪。不过周小弟在法庭上强调,自己过去的有关行为,均得到浦东新区建设局等部门的认可,并获得过有各种政府部门盖章的批文。“寻找合作方以及进行土地转让时,曾缴纳相关的土地使用转让金,因此转让行为并非非法。”周小弟一再咬定,相关部门对先后五次转让行为是“知情”的,并不存在“暗箱操作”。
徐建刚也辩称,开发商由于在开发土地项目上,资金周转以及储备上存有困难,因此引入投资方来合作开发,这属于非本地企业介入合作、投资人借钱给开发商,而并非“土地倒卖”。周小弟的辩护律师翟建也认为,通过项目公司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交易方式非常普遍。“在招拍挂等手续日趋完备,土地流转环境下根据相关程序操作,周小弟的行为也未构成刑法上‘土地倒卖的要约,很难认定是倒卖。”
而在陶武平看来,之所以发生懿德公司和周小弟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罪”,关键在于公诉人可能误解了房地产的行业规则“AA制”,即:股权对应投资,投资对应土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以项目公司之名,分别开发,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两家公司并没有签订土地转让协议,阳光公司以后的工程设计、建设总包、对外销售都要以懿德公司的名义对外,否则以阳光公司自己的名义根本就无法操作,所以,不能将AA制认定为倒卖。”而且,即便是要认定为倒卖,在公诉人的证据目录里,也没有对“倒卖”所获得的非法利润进行审计。
另外,陶武平律师认为,既然是倒卖,那么就是为了牟利,这个转让股权的行为究竟有没有牟利?在法庭调查期间,陶武平多次询问周小弟以及徐建刚,他们皆表示懿德公司还没有利润可言,而懿德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燕萍(为西子公司驻懿德公司的代表)也当庭表示公司账面上还是亏损的,并无赢利可言,而开发2500亩土地,要达到三通一平,需要投入31亿元。
“股权转让的20亿元里,6个亿被周小弟挪作他用,其余14个亿全部用于前期开发,当然不属于利润。缺少利润的‘倒卖是否还是倒卖?缺失这重要的一环,该项罪名的客观要件上就只符合有犯罪行为,但是没有犯罪结果,也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陶武平向记者强调,他做的是无罪辩护,即“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该案为第一次开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无论周小弟案最后如何判决,该案所暴露出的利益黑洞、监管漏洞发人深省。■
编辑: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