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滨
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修宪权作为一种修改宪法的权利无疑也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主要论述有关修宪权界限的几种观点,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宪法文本中修宪权规范的内容,以及规范我国宪政实践中修宪权的行使,防止出现违宪的修宪。
关键词修宪权 宪法 界限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因此,宪法不能轻易的修改,以免影响社会的稳定。但是,宪法也和其他法律一样,是人类在既定条件下制定的历史产物,必然具有历史局限性。所以,必须根据时代的变化,对宪法进行修改,以保证宪法的重要作用。
修宪权作为依照宪法由权利主体——人民或者人民委托权力主体——修宪机关行使的有限制的权利形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使宪法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相适应,产生更强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更加充分的发挥宪法的权威性作用。但这是不是说修宪权是无限制的呢?围绕这一问题,宪法学理论中长期存在争论,形成了修宪权无界限说和修宪权有界限说两个学派。
(1)修宪权无界限说。在德国,最早持修宪权无界限观点的是Lanband,他认为宪法和普通法律并无不同,其效力均来自于君主的意志,同时,法律和宪法相抵触的情形是可能的,且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Lanband进而认为,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仅在修改的难易程度。对此,Sigmund Jeselsohn也持相同的看法。 ①在我国,主张修宪权无界限的学者们认为,只要按照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宪法的任何内容都可以修改,不受任何原则或程序上的限制。而且,在他们看来,即使宪法有不可修改的规定,也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他们认为任何宪法规定的效力都是相同的。②
(2)修宪权有界限说。修宪权有界限说的鼻祖是Hans Kelsen。Kelsen从他的法律规范体系理论出发,认为法律是一个效力层次体系,下位法的妥当性来自于上位法,这样一级一级的追溯上去可以到达宪法,而宪法的妥当性Kelsen认为是根本规范。但是,关于根本规范的妥当性,Kelsen认为这是个基本假设,不容讨论。③在我国,主张修宪权有界限说的学者们认为,宪法修改活动客观上存在不同形式的界限,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内在界限、外在界限等。修宪权的内在界限是指宪法中存在一些不能修改的内容。外在界限指的是修宪权受到自然法精神的约束,如公平、理性、人权等,宪法修改不能违背这些精神,只能是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进行修改。④
针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赞同修宪权有界限说。认为修宪权无界限说是缺乏合理性的,这一理论已经不符合现代各国的宪政实际和发展趋势。
修宪权有界限说作为现在的主流学说,对防止修宪权的滥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修宪权进行:
(1)基本权利的约束。作为宪法重要内容的人权是修宪权的界限。人权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被剥脱的,在修改宪法时,必须加以维护甚至可以为了这些权利而修改宪法。如果这些基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话,作为一个人将无法生存,整个社会将会毫无秩序。
(2)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状况的约束。宪法作为一种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历史产物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密切相关。作为上层建筑,其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制约,如果宪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相分离,那么宪法只能是束之高阁的法律规范,空洞至极!所以,在修改宪法时必须结合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才能更好的促进宪法的实施、宪政的开展。虽然宪法制定时也可能已经预测到一定的变化和发展,从而预留一定的框架,但这种预测毕竟不可能是完全精确的。
虽然可以从多个方面对修宪权进行约束,但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即违反修宪界限的修宪的效力问题。这一问题在日本学界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主张违反修宪界限的修宪是宪法的破坏和超越宪法的革命行为,因而法对此种革命行为除了将其视为被赋予的法接受之外别无他法。⑤第二种主张超越界限的修宪在法的意义上必须被评价为无效。⑥笔者赞同第二种主张。因为超越界限的修宪必然在某一方面是不合理的,这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我国宪法没有对修宪权的界限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对修宪的主体,修宪的程序等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对修宪权界限作出规定,无疑对与完善宪法,保证宪法的实施,实现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注释
许宗力.宪法修改界限的理论(上).宪政时代,第7卷第3期.
韩大元.试论宪法修改权的性质与界限.法学家,2003(6).
胡锦光.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82.
法学协会编.注解日本国宪法:1430.
[日]菅野喜八郎.自然法论的宪法改正界限论.法学,第26卷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