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深化改革进程中农村信用联社角色定位和转换

2009-02-03 07:51邹小玲
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8期
关键词:信用联社信用社农村金融

邹小玲

摘要:通过分析当前中国农村金融长期供求失衡等问题,认识到中国现阶段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联社的发展严重制约和影响着“三农”问题。因此笔者提出了农村信用联社的角色定位和转换,完善农村金融市场。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用社

在经济学界,越来越多的专家认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还有专家认为农村金融市场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但是,金融的天性使信贷资金往往从效益相对较低的传统部门流向效益较高的现代部门。因此农村金融政策的出发点在于调动各类金融机构投入农业、农村的积极性,这种调动还必须是可持续的,讲效率的。

一、当前农村信用联社现状问题分析

1.农村信用联社产权归属不清

产权制度是指为了界定和处理企业内部资源的所有关系而形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的总和。目前,农村信用联社的产权问题主要表现为下面三点:一是农村信用联社的员工普遍认为农村信用联社是国家所有的银行,认为自己和农村信用联社之间只是一种普通的存贷关系,而且也没有农村信用联社是服务“三农”的意识;二是法理上虽然认定农村信用联社是地方金融机构,但又未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实际上形同“准国有”。地方政府也不认为农村信用联社是地方的金融机构;三是农村信用联社多年来由国家银行管理,曾一度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国家规定农村信用联社将所得税上缴中央财政,但国家又不承认农村信用联社是“国有的”,以致所有者缺位,产权归属不清。

2.农村信用联社经营机制不健全

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联社,关键是要实现管理上的民主性,在民主性原则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目前,农村信用联社的经营机制普遍不健全,其具体表现为: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三会”的作用没有体现出来,首先是理事会没有按规定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次监事会也没有按章程对理事会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致使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实质上仍按旧体制下的老办法执行。二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控制能力差。现在的大部分农村信用联社基本上是农业银行留下的管理办法,没能根据自身的特点构建一套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难以适应合作金融的特点。

3.农村信用联社管理体制不完善

管理体制不完善从根本上说是由产权不清引起的。中国农村信用联社的管理体制,由于产权归属不明,造成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职责不清、金融风险增大。农村信用联社先后经历了由地方行政管理、人民银行管理、农业银行接受人民银行委托管理、再由人民银行管理到组建省地联社、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始终没有解决农村信用联社的产权归属、管理体制等问题。

二、农村信用联社的角色定位和的路径选择

1.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的方向选择

明确农村信用联社改革的方向。农村信用联社发展到今天,它的组织体制、治理结构、管理方式等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模式。因此,在改革中,不管采用哪种模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经营机制的转换,使农村信用联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使农村信用联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各方面的积极性,明确农村信用联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农村信用联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2.优化农村信用联社金融生态环境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信用社发展。全面实行改革之前,要完善相关法律,在法律上要明确农村信用联社的性质、地位,依法保护农村信用联社的合法权益。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尽快修订完善与农村信用联社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如《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

3.产权制度创新

合理界定农信社合作产权。建立产权的有效约束机制。农信社的合作产权主要包括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对于所有权的界定,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对于存量资本,可以考虑将大量产权不明的积累资本明确为国有,这部分国有产权可以委托经营,也可以出售:对于新增股金,应该充分考虑地区差别,不能一味追求统一的吸收小股东的所谓合作模式。对发达地区、经营较好,更适合商业化运作的信用社,应该转变为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适合合作金融发展的地区,应该建立充分体现社员权利和义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原有的国有股本也可以逐步出售给社员。另外一些地方和领域,主要经营政策性贷款的信用社可以归入国有或地方的政策性银行。

4.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一,实行不相容职责分离与重点岗位管理;建立一线岗位之间、相互部门之间的制约关系及程序;建立稽核、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再监督制度。内部稽核部门要直接接受监事长的管理与指导,稽核人员在业务上实行统一垂直领导,保证其独立性与超脱地位;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实行适当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在业务操作层次,建立规范的岗位管理和岗位责任制,重点岗位实行重点管理,对信贷管理、资金交易、财务、会计、出纳、计算机操作等岗位实行人员轮岗及强制休假制度。第二,加强授权管理,规范信用社的经营行为。信用社只能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授权在内容上应力求量化,而且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一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第三,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更新与补充机制。对现有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对已经不适应业务发展形势与外部环境变化的制度,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对一些模糊地带、盲点尽快明确责、权,在开办新业务时,随时跟进新的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尹优平.完善农村信用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策略研究[J].金融参考,2006,(12)

[2]阮红新,李向宇.关于新一轮农村信用联社体制改革的文献综述[J].农村金融,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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